创新的《宪法学》 宪法学的创新——试评刘茂林教授著作《宪法学》/徐升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17:26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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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宪法学》 宪法学的创新——试评刘茂林教授著作《宪法学》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著作《宪法学》,是2003年6月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和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出版发行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之一。该书是刘茂林教授“将多年研习和教授宪法学的心得和感悟”“进行梳理和总结” 的成果。
一 一本创新的《宪法学》教材
多年来,《宪法学》教材大多固守于对于学界各种研究成果的罗列与总结,可以被称作为是对于宪法学界现存理论的平铺式叙述。刘茂林教授的《宪法学》打破了这一传统体例,在许多方面作了新的尝试。
1. 从结构上看,本书在章前有简单的重难点提示,章后附有近二十年来有关本章的学术前沿问题探讨、关键词和思考题。
重难点提示首先给了读者导向性指引,便于读者有侧重的学习正文部分,准确获取到所需和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章后的学术前沿问题探讨,则对于渴望深入学习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大有帮助。其中的对于具体问题的学界观点总结与简单分析部分,让学习者能够全面了解该问题的发展以及在学界中的地位;而作者对于学界观点的延伸性思考与分析和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则能够引发读者作进一步的思考与研究。
2. 从内容上看,该书内容全面而且深刻,与中国宪政建设实践结合紧密。
刘茂林教授在书中首先介绍了宪法学基本理论,接着论述了宪法学中的国家理论、公民与公民权利理论以及从国家和公民相互关系中衍生出来的相关问题的理论。作者在论述宪法学理论的时候不忘记从中国宪政实践出发,寻找适合中国宪政的宪法学基本原理。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宪法学基本理论章节中提出并深入论述了“宪法实现”等理论,对于中国社会宪政建设的进行具有相当的指导性意义。在国家理论及其他章节中,作者还注重一般原理与我国宪法典内容的结合。该书在内容上避免了单纯的讨论理论,使得理论不再空泛而枯燥,同时也使得实践找到了理论依据。在本书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实是将宪法学理论与中国宪政建设的融和,从而发掘理论的缺陷,寻找实践的偏差,以便于宪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宪政建设实践的改进。


二 宪法学的创新
本书能够被称作是一部创新的《宪法学》教材,不仅仅是因为其在结构与内容上的创新发展,更主要的是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宪法学研究的创新。
1. 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
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拥有多种研究研究方法和手段。通常包括: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社会学分析法等等。本书作者的研究当然也没有离开这些基本的方法,但是作者在使用时,更注重几种方法的结合使用,并且探索了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在研究宪法学中具体概念的部分,作者运用了词源分析的方法,值得注意。
例如,在对宪法的含义的探寻一节中,作者从中西方特别是西方的相关的古代经典著作出发,联系近现代“宪法”一词的发展,对“宪法”含义作了分析,“宪法乃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地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
2.宪法学理论观点的创新
本书的另外一个特色之处就是针对宪法学中的问题不仅分析了现存的学术理论观点而且提出了自己新的见解或思路。能够引导读者对具体问题做出新的探索。
例如,作者在论述“经济制度在宪法学中的地位”时,首先分析了在我国现有的宪法学论著中存在的两种对经济制度的安排,接着提出“宪法学对经济制度的研究,有待以国家的经济权力与其他宪法主体的经济权力为核心做进一步的展开和深入” 的观点,并且简单论述了作者本人从国家经济权力和公民与其他宪法主体的经济权力方面出发所作的研究得出的认识。作者在书中多处提出此类新的观点,充分显示本书乃是其创新性思维成果。
3.宪法学研究角度的创新
本书作者抓住中国宪政制度的特色,从国家和公民相互关系中衍生出来的相关问题的理论中选取了最重要的也最巨实践性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作具体分析论述,尝试着在总结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完善该制度,使之得以更广泛的实现,为宪政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另外,作者的研究注重宪法学的中国背景。在国家理论、公民和公民权利理论等章节中,紧密联系我国国情,在推动实践发展的目标前提下,发展了相关理论。避免了以往一些宪法学教材空泛介绍国外相关理论,而忽略中国大环境,以致给人宪法学无用的不良影响。
小结
刘茂林教授的这本《宪法学》虽然具备某些个人专著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本教材。因而如果想在本书中对于宪法学具体理论都作深层次的论述与发展,是不太现实的。但是该书能够引发读者或者其他宪法学研究者针对宪法学作新的研究努力。从总体上看,本书至少提出了以下几点引人思考的问题:一是中国的宪法学与中国的宪政构建实践还有多远?二是如何发展中国的宪法学,促进中国宪政建设?无疑,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将引发人们对其的关注,也必将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充分显现和及时解决。正基于此,本书所论述的理论、观点及作者创新的建议与认识对于我国宪法学发展和宪政建设的效果的提升,皆不乏可资参考的实用价值。
当然,作为一项创新尝试的研究成果,该书存在不足之处也是难免的。例如,作者在阐述其关于宪法秩序的理论之前,对于宪法秩序理论中相关重要概念如“观念宪法”的论述未能单独明细的分析,仅在论述宪法分类的部分中,简单讨论并将其总结为“宪法要求和宪法评价的有机统一体” 。对于初学者来说,未必能够充分理解与掌握此理论,也就不利于下面内容的学习。若作者能够将观念宪法从宪法的一种分类形式提升为一种基本存在形态并对其含义、相关要素和作用作进一步研究,定能够使读者更清楚的了解宪法实现、宪法秩序等理论。
综上所述,本书可以说是为《宪法学》教材的创新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开端。它的出版发行对宪法学的发展也必然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中国宪政建设提供了许多可实践化的理论信息。
行文至此,笔者觉得还有必要就多年的宪政建设略述几点粗浅的认识与思考:
其一,宪政建设首要条件是需要充足的理论依据作的存在,而且这些理论需要适合中国现状,不能够是单纯的来自西方宪政建设理论和经验。中国的宪政建设需要宪政理论同中国土壤的融合,要善于发掘和转化利用本土文化资源。目前,我们的宪法学界虽然认识到了,也正在努力,但是还没有形成一套真正的中国宪政建设的理论大厦。其二,宪政建设是法治建设的核心,法治建设不能够离开这个核心而单独讨论与进行。法治国家建设以来,我们的法治建设大多是在以基本法律建设为核心,而忽略了宪政建设这个真正的核心内容。以致于中国的宪政建设甚为缓慢,在许多人的意识中,仍然还无法找到宪法意识。全民性的宪法观念的形成仍然很遥远。
最后,希望有一天能够看到刘茂林教授或者其他学者能专门以中国宪政建设下的宪法学为课题,出版一本更好的专著或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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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升权,1984年9月出生于江苏泗阳,现就读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1. 刘茂林,《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页394
2. 同上揭,页71
3. 同上揭,页234
4. 同上揭,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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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西苑宿舍4-102,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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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科协调函政字[2009]11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秘书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调宣部门:

  2009年3月9—10日,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主办、江西省科协承办的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在江西南昌召开。经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同意,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纪要



                              2009年3月31日


附:

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纪要
(2009年3月26日)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


  2009年3月9—10日,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来自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的10位领导同志和调研宣传部门负责同志近60人出席研讨会。会议开幕式由中国科协调宣部巡视员兼副部长崔建平主持,江西省科协党组书记龚绍林致辞,中国科协调宣部部长王春法作了关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12•15讲话精神辅导报告。会议期间,与会代表紧紧围绕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从新时期党和人民事业对科协工作新要求的高度,深入思考、热烈研讨科协决策咨询工作、调查站点调整、科协组织更名、科协标识使用等问题,既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工作现状,也积极发表科协开展决策咨询工作的意见建议;既有对科协历史上成功决策咨询的回顾,也有对本地区今后开展决策咨询的方法设计和理论思考,套话空话少,实话真话多,所提建议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次团结务实、研讨深入的成功会议,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是要不断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12•15重要讲话精神引向深入。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胡锦涛总书记12•15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科协工作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指导意义,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是科协系统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调研宣传部门要自觉当好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先行者、组织者和推动者。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把握讲话蕴含的丰富政策内涵,推动转化为指导科协工作的具体政策文件,切实按照“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建立起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有效工作机制,推动科协工作再上新台阶。有代表提出,调研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增强宣传效果,在更广范围宣传胡锦涛总书记12•15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扩大科协影响,提升科协形象,使社会公众更加准确地认识科协的组织性质,更加积极地支持和参与科协工作。
  二是要把科协的决策咨询工作做好、做强、做出品牌。与会代表认为,科协作为党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决策咨询,为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服务,既是党和人民对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殷切期待,也是实现科协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科协系统开展决策咨询有传统、有成绩,也有独特优势。大家表示要坚定信心,统一规划,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以更加积极昂扬的精神状态,把科协组织的决策咨询工作进一步做实、做强、做出品牌,做成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级科技思想库。
  三是及时调整科技工作者调查站点十分必要。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站点建设,确保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数据资料收集的完整、真实、及时、准确,根据《中国科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要求,中国科协调宣部决定从2009年起,用三至四年时间将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调整一遍。与会代表对此项工作安排非常支持,一致表示将按照中国科协要求,认真完成今年的调查站点调整任务,并于4月5日前将具体调整意见上报中国科协调宣部。
  四是科协更名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有代表提出,科协是人的组织,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将中国科协更名为“中华全国科技工作者协会”或“中华全国科技工作者联合会”,把科协的组织性质充分凸显出来,做到名实相符,很有必要。也有代表担心,近几年科协的工作刚有起色,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贸然改名可能会削弱科协已有的社会影响,降低社会知晓度,不利于继续开展工作,不如将更多精力放在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科协社会影响上来。大家建议,科协更名问题要继续调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交流讨论中推动形成共识。
  五是要大力推广使用科协形象标识系统。中国科协形象标识不同于会徽,标注范围广泛,使用场合多样,应成为代表中国科协形象的经常性、便利性的使用标识。但从此次会议反映情况看,各地科协对广泛使用形象标识系统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用标识系统的积极性不高,许多本该使用形象标识系统的场合仍以会徽代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各地科协对形象标识系统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同志对标识系统尚不了解;另一方面,中国科协没有关于推广使用形象标识系统的限制性规定或激励性措施。大家建议,由中国科协调宣部牵头,对科协形象标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推动中国科协形象标识系统在更广范围和更多场合使用,成为为广大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广泛接受的科协基本形象标识。
关于把中国科协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是一个既切合实际又鼓舞人心的奋斗目标,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科协工作的总体布局,更加深刻地理解科协决策咨询工作的目标重点,很有现实指导意义,同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把中国科协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不是在科协现有组织架构中增设一个新机构,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组织建制,拓展工作领域,提升工作质量,发挥好科协组织的思想库功能。决策咨询工作分由学会部、调宣部、咨询中心等多个部门承担的地方科协,应该明确由主管领导抓总,调宣部门牵头,突出优势,整合力量,努力形成健全的决策咨询工作协调机制。
  二是做好决策咨询工作关键是要把握规律性,探索将科技工作者的个体智慧凝聚上升为有组织的集体智慧的方法、途径和机制。把中国科协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国家级”是指我们的决策咨询水平和影响力要达到国际一流,而不仅仅局限在特定区域或特定问题领域;“科技”是指我们的决策咨询工作要聚焦在与科技相关的问题,由科技工作者开展决策咨询;“思想库”是指科协要通过决策咨询引领社会思潮,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与此相适应,地方科协也要努力成为地方党委政府的思想库,围绕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与科技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三是思想库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既考虑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也考虑区域性、近期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成果要力争进入决策程序。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要重点考虑专家的决策咨询能力,考虑其对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熟悉程度,考虑其政策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入库专家要实行动态管理,既要有某一学科领域造诣精深的专业人才,也要有视野开阔、知识面广的复合型人才;既要吸收科协系统内的人才,也要吸收科协系统外的研究人才;既要吸收科技工作者,还要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甚至海外优秀科技人才。地方科协决策咨询专家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本地学科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特色。同时要做好决策咨询方法培训工作。
  四是科协组织作为思想库应具有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多层次、网络型特点,应具有柔性边界。凡与科技相关的问题,都是我们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上至中央,下到县市,各级决策部门都应成为我们决策咨询的服务对象。科协系统用人不养人,这就需要我们始终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把科协的决策咨询系统做成一个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系统。要进一步畅通科协同党政部门的沟通渠道,规范科技工作者建议的报送方式,建立党政领导对专家建议的及时反馈机制,使科协决策咨询工作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
  五是决策咨询工作要不拘一格、形式多样,既有主动咨询,也有被动咨询;既有课题研究,也有专题论坛;既有正式的组织形式,也有非正式的活动形式。要探索建立科协系统决策咨询工作评价激励机制,调动各级科协组织开展决策咨询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精神,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把科协系统的决策咨询工作搞得生动活泼、有声有色。
  六是做好科协系统的决策咨询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一要处理好科协机关和科技工作者的关系,决策咨询工作的承担者是科技工作者,不是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为前者开展工作服务的;二要处理好调宣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这是科协系统的决策咨询,不是调宣部门的决策咨询,必须以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把各部门积极性都调动起来,调宣部门要当好组织者、服务者;三要处理好科技问题和非科技问题咨询的关系,科技工作者对与科技相关的问题有发言权,但对于非科技问题则一定要谨言慎行,找准方向;四要处理好上级科协和下级科协的关系,充分发挥科协的组织网络优势,坚持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形成全国一盘棋;五要处理好科协和学会的关系,每一个学会都是一个潜在的思想库,在特定的科技问题上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是学会,必须充分调动各类学会做好决策咨询的积极性。
  七是要突出科协特色,加大对科协思想库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能否成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公认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其中的影响力既包括对决策者的影响力,也包括对社会思潮的影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对我们的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明确科协思想库建设的目标和重点,努力成为与中科院、工程院等相互补充、互有优势、各具特色的国家级科技决策咨询组织。各地科协也要根据自身特点灵活有效地开展工作,打造品牌,扩大影响,逐步树立科协组织的科学普及、学术交流、人才举荐、决策咨询四位一体的完整社会形象。
  在总结讲话中,王春法部长介绍了2009年中国科协调宣工作总体布局,要求与会代表回去后认真做好会议精神的汇报传达工作,同时希望各省(市、区)科协专题研究并部署好决策咨询工作,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树立起科协组织的完整社会形象,推动科协系统调宣工作再上新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

198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邮政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国内国际的邮政通信业务量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各级公、检、法机关和邮电部门,为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相互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当前邮政通信遭受破坏的情况仍相当严重,尤其是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盗窃包裹,贪污汇兑款、报刊款、营收款等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破坏了邮电工作的正常进行,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在国际上造成不良政治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邮电信誉。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一些邮电职工中十年内乱的流毒没有肃清,加上受到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同时,不少单位政治思想工作薄弱,企业管理不善,制度松弛,缺乏严密的业务检查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有些违法犯罪分子,该处分的没有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处理不严,打击不力。
为了确保国内国际邮政通信的安全,除各级邮电部门必须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方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外,各级公、检、法机关和邮电部门,一定要认真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指示精神,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的工作,对破坏邮政通信的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案件的报告和处理问题
凡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应及时报告上级邮电保卫部门;其中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检察机关:
1.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或者从邮件中窃取现金、外币、票证、物品、各种业务合同,以及隐匿、毁弃用户报刊数量较多的。
2.贪污、冒领用户汇兑款、报刊款和贪污汇兑资金、邮电营收款的。
凡邮电局、所被盗窃,邮件、现金被抢劫,收寄或利用邮运工具夹运走私物品、易燃易爆等禁寄物品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应及时报告上级邮电保卫部门,并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对于破坏邮政通信的案件应当抓紧破案。一般案件,邮电保卫部门应在公安或检察机关的指导下及时追查破案。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本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力量追查,必要时上级邮电部门参加指导。属于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邮电部门要积极配合。跨省(市、区)的案件,以发案所在地为主,由有关省(市、区)邮电部门协同公安或检察机关破案。
邮电工作人员破坏邮政通信的案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惩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邮电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对于包庇纵容犯罪的有关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属于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破坏邮政通信的案件,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定性、处理或量刑,必须重视对邮政通信的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能仅以数量多少来处理。
2.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邮件中窃取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邮电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应由犯罪分子退赔的财物,必须限期退赔。其中属于用户的,由邮电部门负责归还用户,并将归还的收据作为证据入卷存档;除此之外,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各级公、检、法机关和邮电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措施。要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既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又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并对邮电职工加强遵纪守法教育,预防新的犯罪。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把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的工作切实抓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邮政通信安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