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负”先得“减副”/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25:31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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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先得“减副”

杨涛


一个人口不到20万的山城小县,竟有一正十副共十一个县长,还不包括县委书记副书记等县级领导;一个人口不到3万的穷乡,竟有一正六副共七个乡长,也不包括乡党委书记副书记等乡级领导;一个编制不到50人的小单位,竟有一正五副共六个局领导,当然也不包括纪检组长等享受局领导待遇的领导。这些都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颇具“中国特色”的事情。
我们真得无法理解何以设置如此之多的副职,难道是副职越多工作开展的越好吗?然而,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君不见,当官了,地位高了,车来了、福利上去了,手中有权了,请托的人多,工作也不用亲自动手了,真正是一本万利,人人都在这诱人的前景中成为追官的人,谁不盼着多几个副职的位子呢?至于对于更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也是件好事情,多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因此产生的各种成本形同虚设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另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我们的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了。本来官员是靠纳税人养活的,纳税人对于官位的设置有最大的发言权,然而,我们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和所在部门的意见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纳税人的监督与制约权利无从着落,不知从何提起。并且,多设几个副职官位不像银子落入了个人腰包,看来也不是什么原则问题,上级即使违反了规定,上级的上级也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然而,设置过多过滥的副职的位子对于工人、农民,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却不是一件幸事。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首先,每多一名副职,相应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水涨船高,这些都必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其次,副职多了并不干具体事情,本应由他们干的具体活就必须找到相应的人来代替,于是编制不断扩充,人员不断增加,机构不断膨胀,纳税人的负担也相应加重;再有,副职的增多,办事效率却更加低下,纳税人花费了更多的成本却购买了更差的政府的公共服务(如治安、环保等等),而差质量的政府公共服务,纳税人必将采取更多自力救济以求得自身状况的改观,这又是无形中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党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然而,一些地方与部门却不断地扩张政府编制,设置更多的副职官位。在我看来,如何不尽快刹住这股歪风邪气,所谓的“减负”永远只会是一句空话。当然,要“减副”,首先离不开有关部门科学论证、认真考据,但最重要的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纳税人参与进来,让他们在这场“减副”运动中真正拥有发言权。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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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对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根据《宪法》、《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实行国家、社会和群众三结合的优待抚恤制度。群众优待是法律赋予公司应尽的光荣义务,也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
第三条 优待对象:
(一)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含军事院校战士学员家属);
(二)享受抚恤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
(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条 优待原则和标准: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以户为单位发放优待金。优待标准一般应相当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其他优待对象应视其生活困难程度,适当给予优待。
优待标准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步增长。
第五条 优待形式:
(一)以优待现金为主,也可以付给实物、多划承包地、减免集体提留和义务建勤工;
(二)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军人服役年限递增;
(三)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义务兵不承担义务建勤工;
(四)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自留畜等继续保留。
第六条 优待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优待金由乡、镇平衡负担,统一筹集;
(二)资金来源从公共事业统筹费中提取,从乡、镇、村办企业税前利润或其他集体收入中提取,纳入农业税附加中解决;
(三)筹集的优待金、乡、镇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优待兑现:
(一)优待对象和优待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并签发优待证;
(二)优待金由乡、镇当年统一兑现。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兑现要做到本人、部队、群众都知道;
(三)义务兵上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全发;
(四)无直接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乡、镇负责存入银行,军人退伍后一次付清;
(五)义务兵提干或改为志愿兵、无军籍职工的,从批准之日起停发优待金。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农村基层组织要关心优待对象的生活,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下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一)划分宅基地、供应建房材料;
(二)发放社会救济款物;
(三)分配和调剂生产资料;
(四)到集镇务工、经商;
(五)组织资金、技术、信息服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孤老烈属、残疾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的生活。有条件的,由县或乡、镇办光荣院供养;没有条件办光荣院的,由村、组指派专人照顾。
商业、供销、粮食、卫生和服务行业应上门服务。
第十条 奖惩
(一)义务兵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其他优待对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年适当增发优待金;
(二)在优待工作中做了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各级人民政府,适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义务兵和其他优待对象在服刑期间停止其优待;
(四)对随意扣发、挪用、贪污优待款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5日

关于印发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工程(第一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工程(第一批)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2]6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工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模式,我部于2011年组织开展了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工程推荐申报工作。经对各地区报来的备选示范工程进行评审和论证,我部确定了第一批23项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工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并请有关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定期向我部报告相关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第一批).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54152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