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44:29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高 军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须对外开放以及吸纳不同的文化,诚如学者所言:“人类的历史证明,一个社会集团,其文化的进步往往取决它是否有机会吸取邻近社会集团的经验。一个社会集团所有的种种发现可以传给其他社会集团;彼此之间的交流愈多样化,相互学习的机会也就愈多。大体上,文化最原始的部落也就是那此长期与世隔绝的部落,因而,它们不能从邻近部落所取得的文化成就中获得好处。”(4)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亦曾说过:“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惟由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5)对中国来说,近现代历史上吃够了“闭关锁国”盲目排外的亏,因此,在发展的问题上,必须持开放的心态,将中国的发展放到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中,充分吸收先进国家的一切有益的经验。
3.当代法治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在当代,全球日益被联合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随着资本、商品、劳务等经济要素的跨国转移,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矛盾日益增多。因为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是统合世界的最重要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资源配置的原则都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有产生共同解决这些纠纷法律的可能。此外,全球性的生态、政治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矛盾同样也需要共同的法律来解决。因此,缔结或加入国际公约、条约、尊重和遵守国际惯例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各种纠纷的重要方式,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已逐渐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已逐渐成为各国主要法律渊源之一,法律文化无国界将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这种法律国际化的潮流是“世界各国在基于本国现实社会条件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适应国际交往合作需要而作出的自主理性的选择。”(6)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更好地融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不能抗拒法治发展国际化的趋势。
4.法律移植自身具有的优势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首先,与来自实践中的立法相比,法律移植的试验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具有明显的优势。其次,适时地移植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及时调整改革发展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防止改革中法制的滞后。再次,法律移植能最大程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和各国普遍做法,避免了国际间不必要的个性差异而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因为法律移植自身所具有的上述优势,决定了我们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大力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这些发达国家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那种把自己封闭起来,弃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于不顾,一切从头做起,或故意另起炉灶以追求所谓的“中国特色”的做法,只能使我们在发达国家后面爬行,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
二、法律移植的可能性
1.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它的可移植性。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和上层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在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前提下,必须承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法律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这就使得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形式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借鉴、对比、吸收可能。
2.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存在大量法律移植成功的范例。在法制史上,法律移植并非什么非鲜的事物,据学者研究,法律移植远在公元前17世纪前后,《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出埃及记》这些人类古老的典籍中似乎就已经出现。(7)此后,法律移植活动从未停止过,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出现了大规模移植罗马法的运动。《法国民法典》颁布后,十九世纪的欧洲大陆纷纷效仿《法国民法典》掀起了民法典化的潮流。直到现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仍在相互比较、借鉴中取长补短。(8)对中国来说,近代中国迫于外来压力,在作为晚清“新政”措施之一的“修订新律”中,亦对大陆法系制度进行了移植,结果就是《大清民律草案》的诞生。《大清民律草案》虽未及实施清王朝即被推翻,但《大清民律草案》作为中西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打破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旧传统,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并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9)
三、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有选择地移植。事实上,作为我国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的西方法律文化并非都是精华。从历史上看,西方社会曾经历过中世纪封建法与宗教法专制的暴虐,从现实来看,今天西方的实然法中仍然包含着许多被社会和时代所淘汰的因素。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剔除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有鉴别、有选择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万不能将他社会之思想全部移植,最少亦要从本社会遗传共业上为自然的浚发与合理的箴砭洗炼。”(10)
有选择地移植还要求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不结合国情而进行法律移植最终失败的例子在历史上也是不绝于书的。例如近代日本最初移植的是《法国民法典》,但《法国民法典》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根本不符合日本的实际,尚未施行便遭到包括政界和法学界在内的许多人士的反对。后日本吸取教训,为此专门设立了法典调查会,重新起草民法典转而移植德国民法而成功。(11)又如,土耳其于1922年照抄《法国民法典》,埃塞俄比亚1962年以《瑞士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民法,他们的实验并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12)一般而言,对于法律规范的移植来说,不涉及或较少涉及伦理的技术性规范比较容易移植并获得成功,相反的是,涉及人、婚姻、家庭等领域的伦理性法律规范较难移植,而且即使移植了在施行中也将阻力重重,较难获得成功。
2.在有选择地移植的同时,必须将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同时移植,以及将其实施的具体方法等一并移植,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移植的法律也很难发挥效应。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许多教训。例如,在引入西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时,我们却没有像西方那样采取预扣制,而是采取了个人主动申报制,由于措施的不得力,使得该法在施行中效果大打折扣。(13)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全面移植要求移植法律的时候同时引入其背后深层次的法治精神与法治观念。事实上,法律制度是一种观念下的法律制度,属于法治的“硬件”系统,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移植的,但它们若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同时植入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即法治的“软件”系统予以奠基和支撑。移植来的西方法真正地融入中国本土需要经过一个扎根中国社会文化土壤及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主要取决于法律观念的基础是否具备。“因为观念的不同,一种技术既可以‘物尽其用’,也可能‘形同虚设’。所以,历史上凡割裂两者,只要技术,全不顾观念落后者,没有不失败的。”(14)从历史上来看,只移植具体制度而没有移植与之相适应的精神而致使移植的法律难以成活的,这也是不乏实例可循的。托克维尔曾就墨西哥移植美国宪法论述道,“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15)
3.在移植西方法律的同时,必须对中国的社会进行改造。如前所述,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它必有与其相配套的其他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制度背后的法治的精神和观念。因此,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对中国的社会进行改造,以期为移植来的法律创造与之相适应的土壤,否则,将会使移植的法律失去应有的效用,甚至还会出现梁启超针对当时中国的实际所痛言的“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坏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呼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青盲,而以之灭国粹”(16)的那种“橘生淮南则成橘,生淮北则成枳”的悲剧后果。现实中,典型的例子就是破产制度已移植国内多年,但实践中却阻力重重,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是主要的因素。
在对中国社会的改造中,除了对属“器物”层次的具体的制度改造外,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对作为法治主体的人的改造。川岛武宜认为,“法不能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17)但是,结合中国的实际,学者梁治平先生论述道,“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近于传统的。”(18)对于具有浓厚的传统意识的人来执行现代化的法律,现代化学者英格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19)
4.移植的法律必须经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传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传入的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输入的儒家文化及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改造都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法律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英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代”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20)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21)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22)其主要目的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法律才能使民众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消化和吸收,减少施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说的,“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23)事实上,经历过“政策法”、“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的教训后,“法律万能主义”现在又被许多人所迷信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了一句时髦的话语与招牌。在强调“有总比没有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往往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盲目地迷信立法手段,在移植外来法律时割裂了传统与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于被民众所认同和接受,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种现象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24)
四、结束语
当代中国法制正处于转型时期,要求我们“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25)在吸收外来文化方面要破除姓“社”、姓“资”的观念,须知道“没有资本主义文化遗产,我们就建不成社会主义。”(26)因此,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必须破除旧有的陈腐观念,大胆地吸纳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经过同化、整合成为我国法律制度有机的组成部分,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

注释:
(1)[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99页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
(3)[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1990年,第14页
(4)转引自[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6-7页
(5)[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9页
(6)转引自秦国荣:《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山东社会科学》2000年5月,第65页
(7)参见: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87页-100页
(8)参见: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
(9)参见,余能斌:《中国民法法典化之索源与前瞻》,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10)转引自,刘新:《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载《法学家》1997第5期,第25页
(11)参见,马作武:《传统与变革——从日本民法典的修订日本近代法文化冲突》,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12)转引,严斌彬、陈月秀:《关于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问题》,《济南大学学服》第2000年第1期,第36页
(13)转引,阮竞青:《论法律移植》,《复旦学报》1998年第3期,第99页
(14)梁治平:《法辩》,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34页
(1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86页
(16)转引自,田成有、陈令华:《法治现代化的启动与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第16页
(17)[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9页
(18)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19)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页
(20)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0年12月10日,国家教委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不断总结经验,发现有何问题,可直接报告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外考试的管理,根据在我国境内举办海外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海外考试,是指外国或国外组织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专门考试,以及港澳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资助的项目在内地举办的各种专门考试。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举办海外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授权中国国外考试协调处(CIECB)(以下简称协调处)即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承办海外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调处可根据需要在各地设立地区海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承办协调处组织进行的各种考试。有关院校应当加强对考试中心的领导并给予支持,确保本规则的贯彻与实施。
第五条 协调处和各考试中心均为非盈利的考试机构。所收费用用于考务及有关的开支。

第二章 考试中心
第六条 考试中心对协调处组织的各类考试负责。严格按照各类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七条 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资料的分装、接送和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考试后的资料须全部按要求如数交回协调处,不得使用、外借、翻印复制和出售(包括使用过和未使用过,公开的和不公开的)。
第八条 考试中心不得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班,不得向任何培训班提供报名和资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考试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增收费用。在报名结束后,应及时与协调处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条 考试中心应负责对考场事故、考生违规、作弊等行为进行处理,并如实汇报。
第十一条 若发生试题失密事件,考试中心和有关人员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考务人员
第十二条 各考试中心由主任、主考和联络员各一人组成,副主考、监考员、电教员和室外工作人员由考试中心临时聘任。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证有一支熟悉考务工作的队伍。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主任和联络员是考试中心的常设人员,由各中心所在院校挑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的行政、组织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应有一定的英语水平。以上人员需上报协调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主考由各中心所在院校推荐,应具有英语副教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如主考不在,可聘请一名副主考代理,并上报协调处备案。
第十五条 副主考(每考场一名)由各中心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考务经验的英语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监考员(每25名考生配一名)由各中心聘请英语教员担任。在监考人员不足时,亦可聘请其他责任心强、懂英语的校内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电教员根据考试需要配备,由中心挑选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主任的职责为:
1.考务组织与管理工作;
2.考试的准备工作(包括考场设置、人员调配等)以及考试的善后工作;
3.监督执行考试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联络员的职责为:
1.负责各项考试的报名工作,考试资料的收发,与协调处的业务联系;
2.协助主考作好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3.协助主考处理在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4.收发考生成绩报告单。
第二十条 主考的职责为:
1.按主考手册考试程序全面负责实施中心的各类考试;
2.负责对考生的考前填表培训和对副主考、监考人员进行考务培训;
3.核对并检查中心收到的考试资料,确保试卷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泄密;
4.巡视考场并随时掌握考试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主考手册规定,处理考试中发生的意外情况;
5.认真填写主考报告,如实反映考试情况。在主考缺席的情况下,由代理主考执行主考的一切职责。
第二十一条 副主考的职责为:
1.严格按照主考手册的规定程序主持各自考场的考试。确保考试资料的安全;
2.按考试要求布置、检查考场,保证设备良好运转。指导考场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3.防止、阻止和处理考场上发生的各种违规舞弊行为。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考员协助副主考做好考场的准备工作;检查考生证件,准确分发与收回考试资料;检查和指导考生按要求填写试卷和答题纸;执行考试程序,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电教员负责做好考前考场的照明、线路、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协助副主考调试好音量、音质;保证听力资料的安全,防止转录和复制录音资料。

第四章 报 名
第二十四条 考生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和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按照规定的手续报名。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须仔细阅读考生手册”(Bulletin of Information),按其要求,由本人用铅笔填写。
第二十六条 考生领取报名表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如发现领表人与交表人姓名不符,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并核验收取的考试费后,方可发给准考证。准考证需贴考生近期小二寸照片并加盖考试中心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八条 考场必须宽敞、整洁、明亮和安静,备有时钟;墙上不得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每个考生座位之间的距离约为1.5米,座位上应标明座位号;考场门上应有明显的考场号及准考证号,校内应有明显的路标;使用听音设备考试的考场应配有良好的设备(包括录放机、线路和耳机)。
第二十九条 核验花名册与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相符的考生方可进入考场。入场验证时,查考生证件有无公章、钢印,有无涂改、伪造痕迹以及准考证上考试日期、考点及考场等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写。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第三十条 有效身份证件指有本人照片加盖单位公章(或钢印)的工作证、学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或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附有本人加盖公章的照片的证明。证件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入场考试。
第三十一条 证件不全者一律等证件合格者入场后再做处理。在填好“证件不符通知单”后可让考生入场考试,并通知考生在考后两天内,前往考试中心验证。逾期者或证件不合格者,一律取消成绩。
第三十二条 在考卷启封开始答题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第三十三条 考生入场完毕,副主考负责清点人数(花名册上出席人数应和考场内考生人数相符),发出考试开始指令,严格按照主考手册规定的考试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TOEFL考试中,副主考在调试音量时不可放至试题部分,音量应适中、清晰。听力考试一旦开始,监考人员应暂停巡场,并密切注视耳机线路有无故障。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尤其是填写答卷过程中,副主考、监考员应认真核对答卷上涂写的姓名、准考证号。
第三十六条 检查考生有无提前拆开试题、跨区做题(GRE的专业考试除外)、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案、替考和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作弊现象,严格按照主考手册规定处理上述事件,并填写“违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副主考发出停止考试的指令后,考生应立即放下铅笔,停止答卷。监考员逐一收回全部考试资料。考试资料清点无误后,副主考宣布考生退场。
第三十八条 主考和联络员清点考试资料后,将答卷、“主考报告”、“违规报告”、资料清单、考生花名册(TOEFL考试还应有准考证带照片的一联)等资料于考后最迟隔日用“特快专递”密封寄回协调处,其他考试资料可稍迟寄出。
第三十九条 各考试中心应把考生成绩报告单作为机密件妥善保管,并负责将其成绩报告单分发给考生本人。
第四十条 考试中心应把未收到成绩报告单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及时报告协调处,由协调处负责与有关考试机构进行交涉。
第四十一条 已用过或未用过的试题及其他保密资料由协调处负责销毁。

第六章 处 罚
第四十二条 如考试中心违反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由协调处责令其停止违章活动,其非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试中心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严重的考场事故、集体作弊、集体违章和重大失密事件,经调查核实,由协调处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警告、暂停考试和取消考点的处分。隐瞒不报者,加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考生一般违章,由考试中心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违章和作弊者,取消其成绩,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其单位人事部门,同时填入“考生违规报告单”。
第四十五条 考务人员违反本规则,由考试中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协调处撤销其考务人员工作资格。
第四十六条 考试中心、考务人员及考生对处罚不服的,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可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考试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考务管理具体制度,并需报协调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调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考务人员守则
二、考生须知

考务人员守则
各考试中心承办的各种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务必认真履行国家考试机关委托的职责,切实做到以下各条:
一、认真学习考务管理规则,熟悉考试结构,考场工作程序,考生须知等考务工作条例。熟悉掌握考务的各个环节。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守时、准确。
二、认真做好考前的所有准备工作。每次考试应提前到岗。
三、严格按照考场工作程序监考。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对考生的违规、舞弊行为应严格按照主考手册规定处理。
四、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答,对考生提出的其他问题,不能解答的应及时请示主考,不要擅自处理。
五、保证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准确无误地分发和收回考试资料。
六、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不在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聊天等),巡场时应放轻脚步,不穿带钉的鞋。处理违规事件时,不要影响其他考生。
七、对考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态度和蔼。如遇考生生病需要离场治疗或在考试中途要上厕所,应请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
八、不擅离职守。在考试过程中因故不能继续工作,主考应立即安排接替人员。
九、考务人员有权制止任何未佩戴考点工作人员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

考生须知
一、考生须认真阅读“考生手册”(Bulletin of Information),并按其要求准确填写报名表。
二、考生应于考前按考点参加填表培训和找到自己的考场。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准时入场考试。
四、入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备查。
五、考生自带铅笔、橡皮,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东西入场,已带来的东西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六、考场内不得吸烟和饮食,不得随意离座、相互交谈。
七、保持场内安静,有问题要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近后再小声提问。
八、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提前拆卷、跨区做题、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拖延交卷等违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考试时间,一律按考场计时器为准,考试完毕,立即停笔并留在原座,待副主考宣布退场,方可离开。
十、凡因考生填写报名表、答题纸有误或违规,收不到成绩报告单,考试中心概不负责。
(本须知请随“考生手册”一起发给考生)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 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