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30:14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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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严肃的法律行为
  
张喜亮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更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作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决定,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实体条款,更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条款。江苏启东市某运输公司因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无可质疑,实则《劳动法》法律意识不强。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是严肃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就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四款作出的决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剥夺职工劳动权的行为,必定要有程序限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如果能够认真研读《劳动法》且将工会组织给予足够尊重的话,就不会不“事先”与工会进行沟通。笔者臆想,也许正是淡漠法律而强化自主裁量,致使用人单位过于自信地作出了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之决定。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谓《劳动法》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工会法》之此规定也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使《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程序更加明确了。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程序优于实体”。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违反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用人单位辩称作出决定的会议有工会主席参加,即便是事实(实际上没有证据支持),也无济于事,因为此非“事先通知”。

  本案启示有三:一、用人单位须树立法律意识;二、理解《劳动法》须全面深刻;三、用人单位必须对工会的存在给予充分的尊重。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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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国家投资公司,各行业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为了体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依法保证国有资产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考虑到目前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将原来由财政部门或其认
定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工作委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未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
该项业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992年1月18日

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


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46号


  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铁西区部分小学师生因饮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此次中毒事件反映了部分地方政府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学校负责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越权审批、监管失察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总结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的教训,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项措施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师生健康的大事,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关心。近年来,为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分别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中,对学生饮用奶计划、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学生集体用餐和学校食堂管理等都发布了具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充分理解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将党和政府对广大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各地教育、卫生、农业、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都要认真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的教训,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针对学校卫生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集体供餐企业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进一步落实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学校食堂卫生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学生饮用奶、豆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杜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奶、豆奶进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开展对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学生奶定点企业、学校集体食堂、集体供餐单位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卫生许可审批管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奶、学生豆奶等进校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管,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帮助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规范,保证产品质量,严格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学生饮用奶计划”和“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与有关部门一起,本着保证产品质量、坚持群众自愿、运用市场机制、不强求一律的四条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实施工作的监管力度;农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农药、鼠药的管理,做好对违法经营剧毒鼠药的清理整顿工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度,坚决取缔学校周边存在的无照经营食品摊点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和专项整治,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强化防范工作,做好矛盾排查工作,严密防范、依法打击投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健全制度,做好学校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

  学校承担着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的重任,所有学校都要落实校长负责制,本着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第一要务的原则,健全制度,加强培训,规范行为,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切实改善对学校集体食堂、重点部位和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应急处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高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警惕性,加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救治水平。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规定程序向卫生、教育部门报告情况。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进行信息通报和沟通,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分工预案,及早采取救治和事件处理工作,提高救治效果,减少损失。要进一步提高食物中毒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严肃纪律,坚决制止有令不行、失职渎职行为

  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学校卫生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落实各自责任,及时解决学校食品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责任不落实、检查走过场,甚至借为学生服务之名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行为,要严厉追究当事人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在秋季开学后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坚决停止未纳入国家和省统一计划的“学生奶”、“学生豆奶”进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落实“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突击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3〕9号)要求的基础上,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学生食堂、集体供餐单位和学校周边餐饮单位一律进行限期整改;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开展针对性检查整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教育、农业、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10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检查整治情况,分别上报国家相应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