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殴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境分析标准/朱艳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5:12:11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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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中的互殴行为往往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无序化的特征,法律对互殴行为中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认定标准不一。笔者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精神,认定正当防卫时必须对当时的情境进行科学分析,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与综合判断,对案发当时特定的环境因素进行考量,不能拘泥于一般的思维模式,对防卫情境采取科学的判断标准,才能真正体现刑法法益权衡之要求,保障正当防卫立法之本义。

  一、运用“力量对等性”分析。互殴行为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属于一种相互侵害行为,一般认为不具有单方性特征,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但当一方明显处于打斗劣势的情况下,相互斗殴已不再是对等的侵害了,其本身上升为单方性的特质,处于劣势的防卫人在情急之下仍应具有防卫权。在斗殴中占有绝对的优势一方即便实施的打斗行为仅为一般性的徒手打斗,综合客观情境存在年龄的悬殊、人数的寡众、性别的不同、体质的优劣、环境优势等差异进行分析,运用一般社会观念认定是否存在打斗力量对比悬殊,如果确实存在力量的悬殊就完全符合防卫的正当性基础条件,就此实施的互殴是不需要以转化单方的不法侵害为条件的,而具有防卫的现实可行性。

  二、运用“主客观统一性”分析。不法侵害行为应具有现实紧迫性,在互殴行为中侵害行为混乱交叉,因而,对不法侵害行为的认定不能猜测于侵害人的意图,侵害人的危害意图存在于个人的意识形态之中,认定应以侵害人的侵害客观表现为标准,对当时存在着现实的侵害行为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同时,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又存在于防卫人对于现实处境的内心感知中,对侵害行为的判断能力、判断时机、内在的防卫意识程度、外在的防卫行为表示以及防卫后果认识等都是认定防卫人主观状态需考虑的因素。因此从侵害人的侵害客观表现与防卫人的防卫主观认识两个角度来综合判断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必要性才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定罪原则,不会因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防卫人主观形态错误判断,而将“正当防卫”判断为“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故意伤害”等情节。

  三、运用“行为变化性”分析。在邻里纠纷等互殴行为中,基于互殴双方具有相互侵害的行为特征,主观上都存在伤害对方的故意,造成轻伤以上(包括轻伤)的伤害结果就会转化为故意伤害行为。从互殴存在相互侵害的角度来看,互殴行为中必然存在相互防卫的意图,在防卫与侵害交互存在时,转化犯的防卫基础判定必然要依赖于行为变化节点的清晰判断,因此这种防卫基础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当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或已经结束,防卫情形丧失,防卫行为应当停止;当徒手行为变化为持械行为、一人行为变化为群体行为、侵害能力暂失丧失(如被多人架住不能动)时,防卫才具有正当基础;当防卫行为在当时客观情境分析下造成相对重大损害结果的,防卫才具有限度基础;当互殴行为转化为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时,防卫才具有特殊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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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直、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债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款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分为招标和非招标采购(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工程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有满足工程监理招标需要的资料;(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采购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采购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质量控制要求,安全监督要求,工期进度控制要求,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概(预)算价格;(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资格审查条件;(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总监及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必须证企相符,为本企业注册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第十条 严禁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人员参加投标。总监理工程师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应在已备案的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方能认定。业绩时间以合同约定的开工年份为准。
  第十二条 监理取费应当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禁止采用最低报价法评标。 综合评分法内容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采用满分制扣分法评标,商务标中的投标报价应当采用接近评标标底法评标。 技术标评价因素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大纲及细则;(二)监理管理程序,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及其他内业管理;难点监控、组织协调和合理化建议;(三)检测设备及手段;(四)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数量的合理性;(五)总监综合素质及业绩。 商务标评标标底为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接近评标标底的得分最高。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实行预审办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预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采购信息(招标、中标、成交公告等)除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通过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现场踏勘情况及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和要求直接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中采购人自筹资金部分,应存入财政国库“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后,由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较大的招标项目,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413529.html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