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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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4月2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积极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藏语文发展规律,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开展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为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文工具。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
第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的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设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自治条例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2、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3、检查督促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4、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5、检查督促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出版、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工作;
6、组织和管理藏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7、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和协作交流;
8、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9、审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10、奖励和推广藏语文科研成果;
11、指导和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和关系。
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设藏语文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全县藏语文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文的普及和提高。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司法、新闻、出版、影视等领域里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九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布告等主要公文和学习宣传材料,应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头、公章、牌匾、证件、会标、公告、广告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等都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车辆门徽等凡需要使用文字标记的,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生产的商品的名称、商标,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牌价、票据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汉语或藏语的诉讼参与人,应为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应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州内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六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干、招生、招工时,应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可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一种语言文字答卷。在技术考核、评定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免考外文。
第十七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企事业单位在接待和受理各民族公民来访来信时,应使用来访来信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和文艺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时,使用藏语文。
第十九条 自治州内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书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状以及其它各类文书。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文的教学。自治州藏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开设汉语文课;藏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也应根据需要开设藏语文课,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或者用藏语文教学。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广播、电视工作,逐步增加藏语节目和自办藏语节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邮电部门加强藏文的报刊、书信、电报、邮件的征订和投递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新华书店加强藏文教材、图书的征订和发行工作;各级图书馆和民族学校充实和增加藏文图书资料的储藏种类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翻译人才的培养,自治州民族师范学校坚持办好藏汉翻译专业班,培养藏汉文兼通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藏语文应着重于藏族语言文字的基础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和科学技术用语的科学研究,搜集、整理和研究藏文文物、古籍和其它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公布的本州藏语文科研成果和标准名词、名称等,各级政府、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都应遵照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州内外藏语文工作者和工作部门的协作和学术交流,聘请外地专家学者来州任教讲学,选送藏语文专业人员到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进修,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专业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藏语文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奖励和处罚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布施行。



199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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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0]1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江口市、 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运作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临时性征地的统一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施工过程中,需临时征用,使用后交还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
地,包括料场、预制场、取土场、仓库、生活营地、施工便道、弃土场等。
  二、用地原则
  (一)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二)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使用时间;
  (三)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原土地的污染。
  三、征用程序
  (一)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给定的临时用地总量,在业主和市、区协调指挥部指
导下,通过沿线考察和协商,提出整个工程临时用地计划,并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市、区协调指挥部、土地管理部门、乡镇及土地所有权单位根据业主申请现场确
定地点,核实征用面积,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
议。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交还土地。凡占用耕地的,由用
地单位负责恢复。经市区协调指挥部和土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被征用单位。如延期使
用,另签协议。
  四、补偿标准
  (一)临时征用的荒山、荒地,按每亩每年200元予以补偿。
  (二)临时征用的耕地,严格按鄂政办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资金支付方式
  (一)临时用地所有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二)临时用地协议签订后, 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预先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每年结清一次。
  六、其它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用地环境,搞好环境保护,减少对用地范围外的影响。
  (二)在临时用地时间内的公粮及其它费用由市区负责据实上报核减或就地调剂。

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 [2003] 102号 )
2003-4-10


吉州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做好友谊花园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该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详见拆迁规划红线图。

二、拆迁形式:该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拆迁、分类补偿。

三、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房屋按政府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房屋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四、拆迁补偿标准:

(一)公房部分

1、非经营性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单位自管房: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的100%补偿。企业的土地按基准地价补偿,地面建筑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60%补偿,其它单位(含行政单位和条管部门)房屋按评估价的50%补偿。

2、商铺补偿

自管房屋已办产权证的商铺(包括直管公房)根据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基本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2(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2以内(含30M2)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计算。

(二)私有房屋部分

1、商铺补偿

临街、临路原为住宅后改造成商铺的,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正在营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工商、税务证照齐全有效,有交纳税费的凭证,根据营业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价最高不超过2000M2(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2以内(含30M2)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照住宅计算。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评估价的90%补偿。

2、住宅部分补偿

(1)私有住宅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房改房成本价的按评估价的100%补偿。标准价的个人部分扫其所占产权份额补偿,补偿后个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并向市房管局交纳1%的土地出让金;单位所占产权份额补偿给单位。

(3)农房比照城市私房同结构类型标准评估价100%补偿。征地迁建的,所需宅基地由吉州区政府正丙角农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配合指挥部统一征用、统一安排。

五、其他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40元/间;水电补助费各200元/户;电话补助费100元;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管道煤气:原管道煤气拆除,个人向煤气公司交纳1200元后,可重新开户。

六、拆迁工作要求:凡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的将按有关规定执行,直至强制拆除。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证建筑、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视为自动放弃,由市拆迁办派员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八、以上房屋价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定。

九、本办法仅适用于友谊花园房屋拆迁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未尽事宜,按吉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