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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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教育部


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教育部


前 言
一、本定额是以原高等教育部1964年5月修订的《一般高等学校规划面积定额》(修订草稿)为基础,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及教育部所属各高等学校的意见后制订的。
二、本定额是根据既要保证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适当改善学生及教工的居住条件,又要切实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教学与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的原则制订的。
本定额不包括经领导机关批准在高等学校附设的科学研究所(室)和生产性工厂等所需的房屋面积,也不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
三、本定额是按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所需校舍制定的。在这个基础上又制定了研究生的补助面积定额、专科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及相应的用地定额。定额适用于一般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和专科学校),可作为这些学校编制基本建设计划任务书及各类校舍的设计文件,进行总体规
划设计的依据。本定额中的各项指标都是规划指标,不能作为学校编制年度基建计划及分配房屋的标准。
四、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承担的任务与一般高等学校有所不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实验室、教工宿舍及住宅以及图书馆等项建筑的定额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至于重点学校的教室、学生宿舍、校行政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等则仍应执行本定额,不应特殊。
五、本定额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或补充意见,请随时函告教育部,以便修订时参考。
六、本定额由教育部负责进行解释。

第一章 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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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税发[200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近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和广大青年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总局党组提出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思想,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参与青年文明号活动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候选单位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102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等333个青年集体为2003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国家税收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以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先进集体为榜样,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立足岗位,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争创一流,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上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团结拼搏,为全面推进税务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一、新命名的是(102个):
   
   
北京市
    天津市
   

    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大口屯税务所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房山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河西区分局征收所
河北省
    山西省
   

    武安市国家税务局矿山税务分局
    霍州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邯郸市丛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计会科
    平定县地方税务局娘子关税务所

    遵化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复州分局

    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吉兰太分局
    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西柳分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三分局
    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连山分局扬家杖子中心税务所

    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老边分局
吉林省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千山风景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榆树市国家税务局五棵树分局
    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吉林市龙潭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 黑龙江省
   

    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石油分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富锦市国家税务局七星分局
上海市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向阳分局计征科

    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信息技术科 江苏省
   
浙江省
   
    灌云县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征收处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杭州市萧山国家税务局管理科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稽查科
    无锡市锡山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沭阳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瓜沥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澉通征管局 安徽省
   

    宁波市北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
    霍山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分局

    宁波市镇海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科
福建省
    江西省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家税务局洪城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
    瑞金市地方税务局象湖分局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莲前分局 河南省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南阳市宛城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开发区局办税服务厅

    东营市河口区国家税务局孤岛分局 湖北省
   

    单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掇刀分局计征科

    禹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西塞山分局征收一科

    滕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第一税务所 湖南省
   

    垦利县地方税务局胜坨分局
    安化县国家税务局仙溪税务所

    莱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供票组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钟山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重庆市
   

    清新县地方税务局浸潭中心分局
    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小苑税务所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计划征收股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管理分局华侨城税务所 四川省
   
海南省
   
    南充市嘉陵区国家税务局龙蟠管理分局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兴隆分局
    自贡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

    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南江县地方税务局正直税务所
贵州省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顺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云南省
   

    贵阳市云岩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孟定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
    姚安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林芝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甘肃省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莲湖分局票证所

    天水市秦城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岐山县国家税务局蔡家坡征收分局

    永靖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办税服务厅
青海省
   
    铜川市地方税务局耀州分局董家河税务所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委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宁市城中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兴庆一分局计会征收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吴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科

    哈密市国家税务局黄田中心税务所 天津市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办税服务厅
    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大厅)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幸福路税务所
    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一所
二、继续认定的是(333个):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塘沽区分局征收所
北京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平区分局征收所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蓟县分局马伸桥税务所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河北省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个体集贸组
    泊头市国家税务局泊镇分局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原石龙工业区税务所)
    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首钢税务所(原税源监控税务所)
    徐水县国家税务局遂城分局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二龙路税务所
    山海关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

    闻喜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原征收分局)
    邢台县地方税务局东汪征收分局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三分局管理一科
    唐山市丰南区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原丰南市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

    朔州市平鲁区国家税务局下水头分局(原下水头中心税务所)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原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柳林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原征收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一分局管理一科
    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榆社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分局)
    奈曼旗国家税务局青龙山分局(原青龙山税务所)

    屯留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宁城县国家税务局八里罕管理局
辽宁省
   
    准格尔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彰武县国家税务局稽查一科(原彰武镇分局)
    宁城县地方税务局天义镇税务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刘二堡特区分局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驻包钢征收管理分局(原三分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 吉林省
   

    庄河市国家税务局塔岭中心税务所
    吉林市船营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原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西关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平山分局一洞桥中心税务所
    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刘房子分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新抚分局公园中心税务所
    辽源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分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市场中心税务所(原五爱税务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苏家屯分局陈相中心税务所
    延吉市国家税务局新兴管理分局

    盘锦市辽河油田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一科(原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官屯中心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兴隆山税务所(原宽城分局兴隆山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绿园分局征收核算科(原征收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中心税务所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州分局北乐中心税务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鸭园税务所(原二道江分局鸭园中心所)

    凤城市地方税务局通远堡中心税务所(原通远堡税务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小市中心税务所
    通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兴隆台分局中心税务所
    珲春市地方税务局合作区分局

    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官屯税务所
    长春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检查三科(原朝阳分局检查三科)

    海城市地方税务局西柳分局
    长春市二道区地方税务局计征科(原二道分局办税服务厅)

    铁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辉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
    白山市八道江区地方税务局(原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八道江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 上海市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铁西分局征收科
    卢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办税服务厅)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闸北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征收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第一税务所开票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管分局计征科(原办税服务厅) 江苏省
   
黑龙江省
   
    盐都县国家税务局义丰管理分局

    绥芬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局
    靖江市国家税务局西来税务分局(原西来管理分局)

    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龙沙分局永青税务所
    启东市国家税务局海东税务分局(原海东管理分局)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拥军税务所
    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桦川县国家税务局江川分局
    邳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湖分局

    嫩江县国家税务局九三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分局稽核管理四科(原营防税务所)

    巴彦县国家税务局城郊分局
    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道外分局前进税务所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原征收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工大园区税务所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管理分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计征科
    如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黑河分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理二科(原泉山分局奎山税务所)

    阿城市地方税务局阿城分局
    句容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原城郊分局)

    兰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管理四科(原武进市地方税务局魏村分局)

    尚志市地方税务局一面坡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税务分局管理二科(原白下稽查分局稽查二所)

    林口县地方税务局林口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分局管理三科(原稽查三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岗分局计征科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直属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道里分局计征科
    苏州市吴城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直属分局)
浙江省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柳市办税服务厅(原柳市管理站) 安徽省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无为县国家税务局高沟税务分局

    桐乡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梧桐办税服务厅)
    涡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龙游县国家税务局计统征收科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

    天台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城关办税服务厅)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分局(原菱湖管理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原石化分局办税服务厅)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办税服务厅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征收计会科(原第二直属分局征收四所)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原第一管理局)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直属分局)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原第二管理局) 福建省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原第二管理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黄岩中心分局头陀征管局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上街分局(原上街管理分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征管局
    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局
    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原仓山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地方税务局下应分局(原鄞县地方税务局下应税务所)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湖里分局(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局湖里分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税务所
    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新店分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爵溪分局
    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宜春市袁州区国家税务局三阳分局
    晋江市地方税务局磁灶分局

    九江市庐山风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原征收局)
    闽侯县地方税务局

    泰和县国家税务局文田分局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管理分局(原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永叔路分局(原永叔路管理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萍乡市湘东区地方税务局下埠分局(原下埠税务所)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开禾分局(原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

    吉水县地方税务局文峰分局(原直属分局)
    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原海沧投资区地方税务局)

    丰城市地方税务局上塘分局 山东省
   

    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习溪桥分局
    蓬莱市国家税务局大辛店分局
河南省
   
    枣庄市薛城区国家税务局沙沟分局

    淮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曲阜市国家税务局王庄分局

    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孟庄税务所
    济南市市中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综合业务科)

    安阳市殷都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税源管理三科)
    安丘市国家税务局景芝分局

    陕县国家税务局观音堂税务所
    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汝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
    兖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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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国家公务员试行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国家公务员试行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

[抚政发12号文发布]
[1998-03-13]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用人机制,不断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切实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并在市政府机关试行。

一、 试行待岗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 试行待岗培训制度 ,要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以党的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重,不断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待岗培训,激励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建成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 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待岗培训要在市直国家机关实行全员聘任制基础上进行,通过竞争上岗,择优任用,为待岗培训提供先决条件,形成政策公开、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为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退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 坚持教育提高的原则。待岗培训要以培训对象受教育和自身素质得到提高为目的,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合理设置培训内容,使培训对象能够积极接受思想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在思想品德和再就业能力上都有明显提高。在培训教育的同时,要认真解决待岗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学习和重新上岗、再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四) 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深入的原则。待岗培训要紧密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循序渐进实施。确定待岗人选要按条件、按程序进行。对各种原因待岗人员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对症下药。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方法,保证待岗培训的实施效果。

二、 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处(含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及参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中处(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三、 确定待岗培训人员的行为依据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 在实行全员聘任制中落聘又无合适职位的;

(二) 在年度考核中初次定为不称职的;

(三) 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能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的人员,具

体表现为:

1、 纪律松驰,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2、 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二十天,借故不上班或病、

事假理由不充分、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

3、 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认真,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

虚作假行为但又构不成辞退条件的;

4、 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向基层或个人谋取私利、

索要财物,办私事达不到目的刁难基层和群众造成一定影响的;

5、 患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坚持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

6、 有其他违纪行为,不适宜在行政机关工作,又构不成辞退条件的。

(四) 因机构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限额,精简分流的人员,可参加转岗

培训。

四、 确定待岗培训人员的办法和审定程序

待岗人员可通过以下办法确定:

(一)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在落聘者中确定待岗人员。市政府机关全面推

行聘任制,对正副处长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任用;对一般工作人员在处室内实行

双向选择。对选择不到处室、各处长又不选择的工作人员,视为落聘人员。

(二) 通过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从考核不合格者产生待岗人员。要健全年

度考核工作的法规体系,增强考核工作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年度考核结果

成为确定待岗人员的重要依据:(1)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目标未完成的;(2)

目标管理工作被亮黄牌的主要责任人;(3)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单位总人

数半数的;(4)被确定不称职的。通过年度考核,各单位可根据上述情况,

酌情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三) 通过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确定待岗培训人员。加

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建立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监督网,在社会上聘请勤政

廉政监督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其中群众反映较大、有损于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声誉的,各单位可根据问题

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定为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的审定程序:

(一) 各单位依据待岗人员条件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单

位党组或党委确定待岗人员。

(二) 确定前,各单位党组或党委要认真审核待岗理由是否充分,待岗事

实是否真实,民主测评和年度考核等是否按程序进行,综合评鉴、待岗依据是否

准确得当等。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国家

公务员待岗培训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单位党组或党委审批,并

签发《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待岗培训者

本人。

(三) 备案。单位在下达《通知书》十日内,将《登记表》一式两分报市

人事局备案。

五、 待岗培训人员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一) 为了加强对机关待岗人员的管理,拟成立抚顺市国家公务员待岗培

训中心,隶属于市人事部门。市行政管理学院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及日常管理工

作。

(二) 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书面通知的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经审计后还

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账目。对无故逾期不办理上述事宜或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

按辞退处理。

(三) 待岗培训人员自接到书面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持《通知书》到抚顺

市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中心报到,办理有关待岗培训手续,十五日内未报到且没

有充分理由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四)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期间,由待岗培训中心组织日常考核,每半年

和年终在个人总结基础上,由待岗培训中心主管领导写出考核评语;在年终或待

岗人员提前中止培训时,待遇岗培训中心根据待岗人员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写出鉴

定,转给待岗人员所在单位。各单位根据待岗人员培训中的表现情况,可酌情确

定是否能聘用或安排其他工作,对违反待岗培训中心有关规定和制度,情节严重

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五) 待岗培训人员第一年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每月发全额工资的70%(不

足300元的发300元)。超过一年以上的,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待岗人员的工

资或生活费发放不超过两年。

(六) 待岗培训人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可不参加培训。

(七) 待岗培训人员组织关系转到待岗培训中心,参加待岗培训中心党团

组织生活。

(八) 待岗培训期间,可通过人才市场,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寻找新的上

岗单位,也可以自谋职业。待岗培训期间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六、 待岗培训

(一) 培训形式。待岗人员培训采用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定点实

习、基层锻炼与委托代培相结合等形式。要区分情况,因人而宜实行试考核制度,

按季度定期将考核情况记入《待岗人员培训证》

(二)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

行为规范、行政管理学、政治理论、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 易、股票交

易、服务业经营、计算机应用及房地产开发等。培训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适合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

(三) 培训方法。培训时间最长为二年,半年为一期。由市行政管理学院

按市待岗培训中心的要求统一组织培训,按专业分类编班,安排教务及考试。要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聘请授课人员,按照高等教育专科结业水平安排课程。培训经

费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划拨。

(四) 培训结果及其使用。培训结束时,经考试、考核,各科目达到规定

要求的,市待岗培训中心可与市级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颁发培训合格证。在培训结

业后或培训期间实行待岗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对培训成绩好的,依次优先向

用人单位推荐。如工作需要且经需求双方同意,可返回政府机关重新上岗,待岗

人员也可以自己联系接收单位或自谋职业。

七、 几点要求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待岗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健全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使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

抓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待

岗培训工作。

(二) 试行待岗培训制度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有关

规定和程序。对符合待岗培训条件的,不得袒护;对待岗人员的无理要求不得迁

就,不得延误待岗人员的正常培训。

(三) 坚持实事求是。在确定待岗培训人员时,要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个人恩怨进行打击报复。对确实符合待岗培训条件的,要做好思想政治工

作,以说服教育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各部门应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使公务员

看到自己的差距和问题,以便促进待岗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 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待岗

培训办法。

九、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