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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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9〕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安阳市发展改革委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发生,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下列施工、作业活动:
1兴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含竖立广告牌等);
2兴建公路、桥梁,拓宽河道;
3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和拉线基础的外缘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4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5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6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7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三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保护区

第四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五条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六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在一般地区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 20米
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沿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作为电力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要定期对电力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制作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根据施工方案提前做好应急方案,安排专门人员提供现场电力安全指导;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故的紧急预案,做好人力、资金和物资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进行抢修,及时恢复供电。
要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制作涉及全市和各县(市、区)的变电站(所)位置图、电力线路走径图等资料并及时更新,报送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工作参考,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信息报告制度;要突出重点,加强巡查,跟踪监控施工单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作用,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监管。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项目审批、施工作业的管理,项目审批时要根据电力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尽可能避开电力设施,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避让的对项目应实行审批、施工作业申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施工或作业活动时,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辖区内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变电站(所)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配电线路、变电站(所)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第四章许可受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凡涉及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
2与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3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工程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的自然人,应向当地监管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材料如下:
1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
第十条审核批准程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作业申请,应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会同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结束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审查,并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县(市、区)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同意施工作业的申请表目录向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已签订的《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作业联系人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报告,重新审核、调整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施工、作业项目的同时,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在施工作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应事先组织有关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通知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进行施工作业,或其施工作业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爆破、建筑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电力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应不予接线供电,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野蛮作业等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将依椐《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因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电力事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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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
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根据《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第九条规定,为加强对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报中心业务处汇总。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徐州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处申请复核,由业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涉及1-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以及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业务处经登记后移交督查处),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当明确承诺时限或者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需报上级审批的,在承诺时限内审核完成,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限。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个体私营业项目等;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其他项目。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各类复杂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技术改造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个体私营业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徐州工商局;其他复杂事项视具体情况,原则上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审批责任单位,具体由中心指定。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

(5)中心应当与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中心应当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办法由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废 止 理 由

1
劳动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劳部发

[1993]301号
1993.11.5
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2
劳动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

[1994]532号


1995.1.1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3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部令

第1号


1996.10.1
已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4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发[1994]4号


1994.3.8
已被2007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代替。

5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37号


1995.3.31
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

6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77号


1995.7.18
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7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91号






1995.8.11
关于公务员申诉,已被2008年5月1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代替;关于公务员控告,公务员法已作原则规定,暂行规定中有关内容与公务员法表述不一致。

8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人外发[1995]110号




1995.9.21
其制定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废止,其内容已不符合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9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人发[1996]13号


1996.1.29
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

10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人发[1996]64号


1996.7.19
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11
人事部
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
人发[1996]86号


1996.9.13
已被2006年4月9日颁布施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代替。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修改条文

1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劳人培

[1986]22号


1987.1.1
将名称修改为“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2
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1992.10.16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
劳动部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4]448号
1995.1.1
将第十四条中引用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4
劳动部、公安部、 外交部、外经贸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6]29号
1996.5.1
将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

第3号


2005.1.1
将第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