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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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
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6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
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
),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
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
结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
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
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八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
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
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
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
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
,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
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
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五条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签证
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
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
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关的售汇通知单
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六条 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
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
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
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
带出境。

  第十七条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
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
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
当调回境内。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
准。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
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
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
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
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
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
况。

  第二十五条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
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
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
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
用自有资金。

  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
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
监督。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
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
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
的浮动汇率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
币的汇率。

  第三十三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第三十四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
外汇市场的交易者。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
买卖业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
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
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
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其他逃汇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
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
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
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
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
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
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
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
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
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
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
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
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
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
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
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
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
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
务的银行。

  (三)“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
外国人。

  (四)“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
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
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
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
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
定。

  第五十三条 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
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
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
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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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政府


(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可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


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1995年6月17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在中小学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教基厅[2007]14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教育教学中做好实施组织工作。

2007至2008学年的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使用现有教材,依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加以贯彻。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编写单位抓紧依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对教学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教材报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备案。2008年秋季开学后,未能根据十七大精神修订的教材不得继续使用。

附件: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

目 录

编写说明
第一部分 总体意见
第二部分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必修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经济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政治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文化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生活与哲学》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编写说明

《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精神的指导意见》,是中学使用现有教材进行教学的指导。为便于使用,现说明如下。
一、考虑到当前不同学段和课程的实际情况,指导意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意见,是对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总体提出的指导意见。其中,初中思想品德课,可结合有关教学内容,采用学生可接受的方式,把总体意见贯穿在各年级的教学之中。第二部分是对高中新课标思想政治课各必修模块的教学指导意见。高中思想政治课各必修模块在落实总体意见的同时,还应结合其特定内容贯彻这些意见。高中思想政治课新课程的各门选修课,可结合相应内容,在体现总体意见的同时,参照必修课的指导意见进行教学。高中思想政治课使用原有教材(非新课标教材)进行教学的,可结合课程内容,体现总体意见,并参照新课标相应课程的指导意见组织教学。
二、为了在教学中全面准确地贯彻十七大精神,提高教学的可操作性,指导意见分为“要求”和“提示”(或“建议”)两个层次。“要求”部分力求“少而精”,大都采用十七大文件的原文,这是教学中必须达到的要求。“提示”(或“建议”)部分是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建议,是对教学过程的指导,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出“要求”中的要点与教材内容的结合之处,目的是帮助教师掌握教学过程中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切入点;二是有选择地列举十七大报告的重要论点,目的是帮助教师在实现“要求”时更好地把握着力点;三是说明教学方法,目的是为教师教学提供方法上的指导。



第一部分 总体意见

一、知道党的十七大的主题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
提示:
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开宗明义地概述了十七大的主题,并从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个方面作了阐述。整个报告围绕这一主题,科学地回答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在教学中贯彻十七大精神,必须紧紧围绕十七大的主题展开,这样才能提纲挈领,把握住学习十七大精神的基本要求。

二、明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深远意义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事实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提示:
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十七大的灵魂。
十七大报告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个方面,说明了什么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从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两个方面,说明了为什么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一条道路”、“一个理论体系”和“一面旗帜”,是改革开放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是总结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得出的根本结论,是我们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
十七大报告用三个“最”归纳了改革开放以来新时期的鲜明特点、显著成就和突出标志,用十个“结合”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明确指出:改革开放的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在教学中贯彻十七大精神,无论结合什么相关内容,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帮助学生理解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深远意义。

三、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提示:
什么是科学发展观?十七大报告用五句话来概述。前两句主要讲科学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思想的关系:一是同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思想的关系,是它的“继承和发展”;二是同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关系,是它的“集中体现”。第三句话是讲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系,是“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这三句话,是讲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意义,说明它是“科学理论”。后两句话,是讲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意义,概括为“重要指导方针”和“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在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要问题,坚持和丰富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科学发展观是怎样提出来的?十七大报告从立足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实践、借鉴国外经验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几个方面作了说明。报告概括了当前发展的阶段特征,论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同时指出了两个“没有变”: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
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包括“第一要义”、“核心”、“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四个方面。对于如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教学中贯彻十七大精神,要帮助学生由浅入深、由近及远地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四、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
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基础上,十七大对我国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我们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努力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不断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提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既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一致,又根据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作了充实和完善,构成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个方面的目标体系。这些新要求,将引领我们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十七大报告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外交等方面的工作作了重大部署。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任务,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四位一体,这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布局、目标、任务更加明确。
在教学中贯彻十七大精神,要帮助学生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这对于促进他们形成对国家最重要的工作部署的认知,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部分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必修模块
教学指导意见

《经济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一、明确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有关新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建议:
党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教学中,要利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帮助学生明确其中与经济发展相关的目标。
在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目标”时,要帮助学生明确十七大提出的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生态文明等新要求;通过计算,让学生明确“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
在讲“劳动和就业”、“个人收入的分配”以及“人民生活有保障”时,要联系十七大“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新要求,帮助学生理解“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相关要求。
在讲“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时,可列举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帮助学生理解建设生态文明的意义,领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的精神。在讲“做理智的消费者”时,可讲解“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目标,引导学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进一步理解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十七大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得出的一条宝贵经验。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建议:
在讲“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时,要进一步突出基本经济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巨大优越性的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教学中要用国有经济效益日益提高、控制力与竞争力日益增强的事例与数据,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意义;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事例与数据,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懂得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教学内容,帮助学生逐步理解十七大报告“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重要论述;结合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教学内容,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十七大报告“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述。
在讲“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要让学生明确,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是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的关键之一。在讲“市场配置资源”时,应体现“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精神;可结合经济生活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增强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
在讲“加强宏观调控”时,可运用具体事例,反映十七大报告“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论述。

三、深入理解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要结合相关教学内容,帮助学生了解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深入理解十七大的有关精神。
在讲述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大力发展生产力”、“公司的经营”等教学内容时,要帮助学生理解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利用我国自主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事例,引导学生感受、探究如何“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帮助学生领会“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的精神,增强学生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争做创新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的又一关键。在讲“大力发展生产力”、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等教学内容时,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帮助学生准确理解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变化;运用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取得重大成就的典型事例,帮助学生理解“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
在讲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时,要帮助学生理解“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领会“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的论述。在讲“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时,要联系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的精神,帮助学生加深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理解。在讲“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生产力”、转变就业择业观念等教学内容时,要帮助学生理解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的精神,激励学生为提高自身素质而努力学习。
在讲统筹城乡发展时,可结合十六大以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引导学生领会“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理解农业的基础地位;运用我国农业发展的具体事例,引导学生了解、探究“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在讲统筹区域发展时,要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认识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的意义。
在讲“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时,要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领会“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思想;进一步体会“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的必要性。

四、注重反映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建议:
十七大报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部署中,有许多与本课程直接相关的内容应结合具体教学内容加以贯彻。
在讲“劳动和就业”时,要帮助学生进一步明确“就业是民生之本”;联系我国的就业状况,领会“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的精神;在讲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时,可利用生动具体的事例,帮助学生领会“加强就业观念教育”的必要性。在讲“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时,要帮助学生知道“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性。
在“个人收入的分配”教学中,要着重讲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我国的分配制度。要结合具体事例,帮助学生准确地理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精神。
在讲“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财政的巨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时,要渗透“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的教育,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具体事例,帮助学生理解“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的意义。

《政治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一、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建议:
应结合教材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和“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等有关内容展开教学。建议在阐述党的基本理论时,进一步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教学中,一是让学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明确它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二是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关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关系,让学生明确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
可着眼于“科学理论”、“重要指导方针”、“重大战略思想”,阐明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意义,引导学生进一步明确:科学发展观被写入党章,是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
开展上述教学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进而更加自觉地拥护和信赖党的领导。

二、进一步阐明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要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建议:
应结合教材“致同学们”中的有关内容,按照十七大报告的有关论述,进一步阐明党的基本路线。
在教学中,一是要引用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的生动事例,对党的基本路线中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作进一步的阐述,引导学生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认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性。二是要着眼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阐明新党章总纲中表述党的基本路线时关于奋斗目标的新的规定,说明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说明“和谐”的目标,可通过事例反映推动科学发展与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通过上述教学活动,力求使学生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的理解,认识到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

三、进一步明确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建议:
应结合教材中“公民的政治生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关内容展开教学。考虑到这些内容涉及的方面比较广,建议以上述三个“坚持”来统领教学过程。
在教学中,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为出发点,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落脚点,以坚持和完善“四项制度”为主体,凸显“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一重要命题。要选好教学内容与十七大报告中相关精神的具体结合点。例如,讲述我国丰富的民主形式和公民的政治参与时,可举例说明如何“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时,可举例说明如何保障人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讲民主选举时,可讨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讲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时,可收集近期各地基层民主建设的先进典型,使学生明确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讲中学生应该怎样参与政治生活时,可阐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讲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时,可解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观点。
要通过上述教学活动,帮助学生确立这样的信念:“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四、注重反映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有关要求。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国家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建议:
贯彻十七大报告中有关社会建设论述的精神,应结合教材第三课“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中的有关内容,展开教学。
在教学中,首先应说明,社会建设是“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有机构成部分,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责任密切相关;然后应强调,“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贯彻落实建设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原则,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都是政府的职责。因此,十七大报告有关社会建设的要求与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关系密切。例如,“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对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对我国政府工作的要求。可从“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建设目标,说明“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可组织学生演讲“我最关心的民生问题”;特别是以“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为题,组织学生讨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意义和办法;等等。
要通过上述教学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的观念,从而更加自觉地为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五、进一步说明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我们要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我们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政府和人民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政府和人民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自身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
建议:
应结合教材第四单元“当代国际社会”中涉及我国对外政策和主张的相关内容,以走和平发展道路为主线展开教学。
在教学中,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关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的要求,阐述我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说明对外政策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在讲“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有效途径”时,可引导学生认识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中华民族是热爱和平的民族”。可通过列举实例,帮助学生明确下列主张:“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经济上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文化上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尊重世界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在讲中国的对外活动时,可列举实例说明我国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建设性作用”,如中国在朝核问题六方会谈中的作用,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使学生理解“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
要通过上述教学活动,使学生懂得中国的发展是“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的和平发展”。走和平发展道路,“这是中国政府和人民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自身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

《文化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文化建设的意义。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建议:
在“文化与生活”和“发展先进文化”的教学中,结合有关内容,着眼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阐明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教学中,可引导学生开展各种辨析活动,观察当前的文化生活现象,体味“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的特点;可因地制宜地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考察,了解弘扬良好思想道德风尚的状况、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的状况;可鼓励学生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手段收集有关文化建设的资料,如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进程、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情况、国际竞争力的比较等。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到:面对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和社会文化生活日益多样活跃的形势,必须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理解文化软实力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民族凝聚力,从而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

二、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和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必须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建议:
在“我们的中华文化”、“我们的民族精神”和“发展先进文化”的教学中,贯穿并相对集中地讲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帮助学生逐步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和重要意义。
在教学中,应努力发掘各种教学资源,积极引导学生在生活中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例如,通过多种活泼的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感受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鼓励学生走出校门,参加社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从中感受共同理想的召唤、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鼓舞,体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从而把个人价值追求融入民族振兴、国家发展的伟大实践,把个人理想抱负化作励志图强、创造崭新业绩的实际行动。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理解: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

三、说明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任务。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必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建议: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教学中,讲解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和谐文化的任务。
在教学中,应鼓励学生以实际行动投身于建设和谐文化的实践。如着眼“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开展 “共铸诚信”等活动,培养学生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意识;根据“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开展在家庭做一个好子女、在学校做一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等活动;开展学习道德楷模的活动,让学生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引导学生辨析网络文化,参与“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结合“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鼓励学生践行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展示期盼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精神风貌;等等。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理解“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了解建设和谐文化的任务,懂得建设和谐文化也是每个学生的责任。

  四、明确弘扬中华文化的意义和要求。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我们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就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在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的同时,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建议:
在“我们的中华文化”的教学中,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阐明弘扬中华文化的意义和要求。
在教学中,要注意运用本地文化资源,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传统文化。例如,可尝试对身边的传统文化进行梳理和挖掘;可借春节、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组织民间文化考察活动;可讨论优秀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理解“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意义。
通过教学启发学生感悟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特点,懂得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在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同时,要通过“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五、阐述推进文化创新的意义。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的必然要求,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
建议:
在“文化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教学中,讲解“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的要求、途径和意义。
在教学中,可引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三下乡”等生动事例,促使学生感悟“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的成效;以“我国文化产业的喜与忧”为题组织讨论,引导学生理解“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意义;收集有关新兴文化产业的报道,如文化创意、文化博览、动漫游戏、数字传输等,推动学生了解“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的进程。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进一步认识到: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由之路。

《生活与哲学》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一、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近一百六十年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建议: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的教学中,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
可结合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的论述,说明三层意思: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用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丰富发展了这个理论体系;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将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表明它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同时深化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例如,报告通过总结改革开放历史进程得出的十个“结合”的宝贵经验,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点、发展观点和矛盾观点,是对唯物辩证法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二、说明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建议:
在综合探究“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及创新与社会发展的教学中,讲清楚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
可通过分析具体事例,帮助学生认识:在我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解放思想是一大法宝;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在讲创新与社会发展时,可通过分析具体事例说明,解放思想,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解放思想,就要运用科学发展观认识矛盾、统一思想、解决问题。解放思想是创造性实践的先导。解放思想是制度创新的前奏。
在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帮助学生认识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辩证关系。可联系实际说明,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和前提,解放思想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

三、说明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
建议: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历史的主体”的教学中,都要结合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
在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时,应着重说明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在讲“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时,应说明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强调“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讲“社会历史的主体”时,应说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讲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发展观和对立统一的观点时,应说明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强调“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讲“坚持整体与部分的统一”及“矛盾分析法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时,应说明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强调“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让学生理解 “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的思想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思想和矛盾分析方法。
通过教学让学生认识到,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四、说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建议:
在对立统一规律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教学中,要让学生理解“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 的关系。
在讲“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时,应着力强调“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在讲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时,应结合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让学生理解“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可举例说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教学中应注意让学生认识到,强调和谐并不意味着否认矛盾和斗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只有通过各种矛盾的不断解决,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完善和发展,才能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