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是打造城市品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为切实保护创建成果,提高全体市民爱绿、护绿的自觉性,确保城市绿化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率,使“爱我宿州、绿我家园”成为每一个市民的自觉行动,按照《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宿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城市干道绿化和城区街巷绿化。城市道路、街巷两侧沿街机关、团体、街道办事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户、住户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住地所有人、店铺经营人等发生变更后,包保责任自然顺延至变更后的所有人、经营人。
(二)公园绿地、城市节点街头绿地。建设和缺陷养护期满后,市园林部门按照“管养分离、管干分离、作业放开”的要求,通过开展认养、公开招标等形式将养护作业推向市场,认养和中标单位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绿地周边单位或商、住户按第(一)项执行。
(三)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宿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和《生态绿环、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中规定工作内容的单位为责任单位。绿环、廓道周边单位或商、住户按第(一)项执行。
(四)垂直绿化和单位、小区绿化。《宿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责任单位。
(五)其他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确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责任范围
城市干道和城区街巷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门前和沿街围墙或建筑物长度范围内的绿化苗木,以及左侧相邻单位共用墙或建筑物前的绿化苗木。绿地、绿环、廊道等周边单位或商、住户的责任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划定。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单位、小区绿化和垂直绿化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其竣工、承建或具有所有权的绿化工程、绿地、苗木。
三、责任义务
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签订《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见附表)。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保护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做好日常养护,同时对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负有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等责任,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保证责任范围内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等对树木生长不利的行为;
(二)依树搭棚、圈围树林、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等影响树木生长或树容树貌的行为;
(三)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影响树木生长的行为;
(四)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五)机械、车辆撞伤、撞倒树木等严重破坏树木的行为;
(六)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的行为;
(七)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的行为;
(八)其它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四、表彰与处罚
(一)责任范围内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100%等保护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单位、小区、生态绿环、生态廊道、垂直绿化等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给予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未达到60%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曝光,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城市干道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不到标准的,参照上述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路长、段长、市容、工商等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三)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街巷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未达到60%的,除上述规定补植、修复外,责任单位给予曝光,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四)公园、城市节点街头绿地在缺陷养护期内,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不予以验收,责令立即进行补植、修复,并延长缺陷养护期一年,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按合同给予处罚外,责令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植、修复,并延长缺陷养护期一年;未达到60%的,园林主管部门不予接收,责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书面检查,给予分管人给予通报批评,缺陷工程进行重新招标。
公园、城市节点街头绿地验收合格移交园林部门管理后,认养、中标养护等责任单位的奖惩,按市园林主管部门精细化管理办法执行。
(五)违反本规定,其它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1.翻越花坛、护栏、坐卧践踏花草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处三元至五元罚款。
2.在公共绿地内放牧、放养宠物,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造成苗木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3.摇树、爬树、攀树、采果、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造成不利树木生长等后果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4.在街头绿地、公园、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料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由专业管理单位负责清理的,应按规定支付清理费。
5.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在树木下摆设摊点、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市容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树木毁坏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6.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剥皮挖根、机械车辆撞伤、撞倒树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依法赔偿损失。
7.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依法按树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盗伐、滥伐树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所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未经园林部门同意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10.其它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损坏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遭受严重破坏的,视其程度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挂黄牌警告、新闻曝光、报其上级部门取消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其他
每年6月对市区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市经济开发区绿化包保责任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一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城市干道和绿地、绿环、廓道绿化周边)
基
本
情
况
道路或绿地名称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市容管理
人 员
联系
电话
工商管理
人 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品 种
规 格
门前株数
左侧株数
总计株数
责任绿地面积
绿化设施
责
任
承
诺
承诺一定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管理人员,认真管理所包保的绿化苗木,并保证做到如下几点:
1、保持树木正常生长,不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
2、不影响树容树貌,不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
3、不破坏树木生长环境,不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
4、不危害树木,不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
5、不破坏树木,保证机械、车辆不撞伤、撞倒树木;
6、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
7、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
8、对破坏苗木、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和案件,保证积极主动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
责任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由城市干道两侧沿街或绿地周边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商户、住房等绿化包保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
2、本表格一式四份,分别由责任人、城市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市创园办保管。
附表二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城区街巷绿化两侧)
基
本
情
况
办事处名称
街巷名称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区 城 市
管理人员
联系
电话
办 事 处
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品 种
规 格
门前株数
左侧株数
总计株数
责
任
承
诺
承诺一定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办事处等部门管理人员,认真管理所包保的绿化树木,并保证做到如下几点:
1、保持树木正常生长,不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
2、不影响树容树貌,不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
3、不破坏树木生长环境,不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
4、不危害树木,不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
5、不破坏树木,保证机械、车辆不撞伤、撞倒树木;
6、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
7、对破坏树木的行为和案件,保证积极主动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
责任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办事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由城区街巷两侧沿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商户、住房
户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
2、本表格一式四份,分别由责任人、办事处、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创园办保管。
(城区街道办事处)
注:1、本表格由城区街道办事处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办事处、区政府、市创园办保管。
附表五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单位绿化)
基
本
情
况
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市容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共 株)
品种
责
任
绿
地
草坪面积
规格
色块面积
数量
绿化设施
责
任
承
诺
我单位承诺一定按照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养护管理我单位庭院绿化,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率达到90%以上,达到市级园林式单位标准,并接受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若达不到标准,愿按照《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和处分。
责任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由单位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责任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市创园办保管。
附表六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小区绿化)
基
本
情
况
小区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市容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共 株)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民救〔2006〕24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倒塌房屋界定标准
第一条房屋是指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是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第二条房间指各楼层自然间。如自然间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含)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斜面屋顶的房间按层高达到22米的部位计算房间面积,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含)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第三条房屋倒塌是指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倒塌。
第四条下列为房屋倒塌情形:
1房屋两面(含)以上墙壁倒塌;
2房屋屋顶坍塌;
3楼板坍塌;
4房屋主体结构毁坏;
5墙基冲毁,难以修复;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
7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第五条房屋倒塌程度分为三个等级:Ⅰ级倒塌(指一般倒塌)、Ⅱ级倒塌(指较严重倒塌)、Ⅲ级倒塌(指严重倒塌)。
(一)Ⅰ级倒塌
1一面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4面积(含)以上倒塌;
21/4(含)以上屋顶坍塌;
31/4(含)以上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1/4面积(含)以上,同时1/5(含)以上屋顶坍塌;
5墙基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二)Ⅱ级倒塌
1一面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3面积(含)以上倒塌。
21/3(含)以上屋顶坍塌;
31/3(含)以上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坍塌;
5墙基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7同时符合两项以上Ⅰ级倒塌标准的。
(三)Ⅲ级倒塌
1一面墙壁1/2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2面积(含)以上倒塌;
21/2(含)以上屋顶坍塌;
31/2(含)以上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1/2面积(含)以上,同时1/4以上(含)屋顶坍塌:
5一面墙壁倒塌1/3(含)以上,同时1/3以上(含)屋顶坍塌;
6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7墙基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8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9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10同时符合两项以上Ⅱ级倒塌标准的。
倒塌房屋裁定办法
第一条省、市、县(市、区)在民政部门设立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第二条由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救灾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裁定员。
第三条裁定可以由1名或3名裁定员进行。由3名裁定员裁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定时要佩证上岗。
第四条裁定员依照《倒塌房屋界定标准》进行裁定,裁定实行一裁终局。
第五条发生倒塌房屋争议,当事人一方向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提出书面裁定申请。
第六条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裁定一般为当场即时裁定。裁定前,当事人双方要签订《裁定委托书》。如不能当场即时裁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并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裁定意见。
第七条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一般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文字、影像资料进行裁定。如有必要,可赴现场进行裁定。任何一方不到场不影响裁定。
第八条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作出裁定后,制作《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可以采取当面签收、邮寄、村内公告等形式。
第九条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遇重大疑难争议,无法裁定时,送交上一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裁定。
第十条省、市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一般根据县级机构提供的材料作出裁定。
本标准和裁定办法只适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