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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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三)检测能力。

  第四章 审批与颁证

  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项目增加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范围的;

  (四)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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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共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共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对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现将《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各中标企业凭商务部下达的中标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出口许可证。各有关发证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

商 务 部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

公司代码
公司名称
单位
中标数量

1100765027600
中艺编织品(北京)有限公司
公斤
800000

3100133816441
上海经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130000

3100703130725
上海工艺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斤
50000

3100739020843
上海星日席垫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100000

3200134764305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斤
300000

3300142930895
浙江惠灵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10000

3300142943338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斤
50000

3300609859958
舟山华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80000

3300610007410
台州渡边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144068813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斤
980000

3302144076485
宁波市佳源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30000

3302144104298
宁波瑞达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公斤
120000

3302144489300
宁波兴宁工艺品实业公司
公斤
120000

3302144521884
宁波天韵草艺有限公司
公斤
140000

3302144522561
宁波新艺蔺草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310000

3302144524030
宁波中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公斤
400000

330214453452X
宁波市鄞州恒业工贸有限公司
公斤
70000

3302144564163
宁波恒泰草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170000

3302254106657
宁波中工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20000

3302713310623
宁波市鄞州华腾工艺品厂
公斤
50000

330271331064X
宁波市鄞州昌吉工艺编织厂
公斤
50000

3302713365413
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170000

330271723826X
宁波惠佳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717246198
宁波梅湖草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720475805
宁波市鄞州蓝宝工艺品厂
公斤
120000

3302720487101
宁波华备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726410930
宁波新星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140000

3302730169721
余姚市金腾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公斤
270000

3302734262536
宁波东方席业有限公司
公斤
130000

3302750376621
宁波海峰工艺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180000

3502612001928
厦门华和有限公司
公斤
270000

4200726108088
湖北海格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60000

510062110251X
四川眉山幸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160000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4〕62号



  各县(市、区)委,市开发区党工委:
  《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2004年6月28日


  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
  根据《金华市“十五”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修订稿)》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管人才要求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市委〔2003〕21号)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完成人才发展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地新增人才总量指标、培训农村乡土人才和实用型技术工人指标、新增高层次人才(副高职称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人才)指标。对上述指标的考核以各地每年12月底实现的人才总量和高层次人才总数为准。
  二、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为2004年和2005年。
  三、考核指标(略)
  四、考核办法
  1、在考核年度的次年初,由市委、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全市9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的人才发展实现目标进行量化考核。
  2、考核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提供所考核年度的人才增加情况统计表、培训农村乡土人才和实用型技术工人统计表及新增高层次(含高学历)人才名单。人才情况统计表应包括原有人才和新增人才的总量、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人才产业分布等内容;新增高层次人才名单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原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职称(学历)、引进形式等情况。
  3、依据考核情况和工作实绩,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县(市、区)领导班子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含市开发区)在同级财政经费中列支;对未完成达标指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目前本地区人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息数据库,制定发展方案,提出相应对策措施,确保顺利实现全市人才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