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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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办〔201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保障就业、推进技术创新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广、社会影响大,提高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关注生产经营多,对节能环保重视不够。企业发展方式粗放、结构不合理、装备水平落后等情况依然较为严重;二是企业数量多,而且较为分散,资源消耗量及污染排放相对较少,实施节能降耗措施及环境监管较为困难。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参差不齐,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还不完善;三是企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薄弱,普遍没有设置负责节能减排的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节能减排基础数据缺失,情况不清;四是企业获取节能减排技术信息渠道不畅,节能减排的高投入与中小企业资金、技术实力弱的矛盾十分突出,中小企业节能环保普遍存在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主要障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国发36号文件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偏低,重点用能行业的中小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0%以上,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发展新阶段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引导企业依靠质量求生存,依靠节能和管理求效益,依靠机制体制创新求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根本,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积极推动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专业服务机构为支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和良好氛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重点领域。以工业领域中小企业为重点,着力抓好能源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率低、污染减排压力大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是:国家重点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涉及的中小企业,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中小企业,以及各地确定的节能减排重点中小企业。
  (三)工作目标。争取用3~5年时间,培育和形成一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产业基地、集聚区),推动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广泛运用,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较大幅度提升中小企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重点用能行业的中小企业单位能耗下降25%左右,使中小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等指标有显著提高。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四)加强工业园区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近几年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是大幅度提高能效和减少排放的有效措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要积极探索和实行集中供热、供电、制冷等能源集中供应模式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模式,通过区域热电(冷)联产及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厂等公共设施共享,提高中小企业能源运输、分配和使用效率,较大幅度降低单个企业能耗和环保成本。凡是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都要采取合资、合作、专业化公司经营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试点。
  (五)加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力度。突出抓好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要发布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设备(产品)导向目录,支持中小企业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要通过举办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交流会等方式,推动高效节能减排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中的广泛运用。
  (六)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步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发布落后高耗能工业技术和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指导中小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管,加强中小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扩张,防止落后产能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从源头上实现污染物减排和节能增效。
  (七)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走资源循环高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开展工业“三废”和废旧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和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废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水平。
  (八)加强重点用能企业中的中小企业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中小企业,及各省指定的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应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经过专业培训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加强中小企业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并定期进行校准、检定。督促列入重点用能企业的中小企业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创新节能减排体制机制
  (九)推行节能减排服务新机制。推动以服务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为主的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引导节能减排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分享节能效益实现双赢。要调动中小企业节能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中小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指导中小企业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等实现预定节能目标。
  (十)推动中小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达标”活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强制性能耗标准、行业节能环保标准及清洁生产标准的宣贯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达标”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能源审计,通过制定并实施节能整改方案,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以行业龙头企业为“标杆”,参与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引导中小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自主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中小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训教育、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十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机制。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参与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贷款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企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机制。探索完善创业投资与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力度。
  (十三)落实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列入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以及实施列入节能减排税收优惠目录的项目等,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积极争取中小企业生产的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动态、技术信息及先进典型事例等,帮助中小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取节能减排政策和技术信息。
  (十六)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广大中小企业职工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员工节能环保意识。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开展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培训,把节能减排培训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等现有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各级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及企业节能环保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将重点用能中小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纳入重点用能企业培训考核体系。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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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正式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正式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意见
国家教委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简称《规程(试行)》)于1989年6月5日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试行,至今已六年。六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广泛宣传,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规程(试行)》,推动了幼儿园的全面改革,提高了幼儿园
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使幼儿园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为适应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委自1995年着手对《规程(试行)》进行修订。以多种方式了解各地试行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规程作了认真修改,目前,已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实施《规程》的认识。
《规程》是我国幼儿园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是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六年多的实践证明,学习和宣传的深度及广度直接关系到《规程》的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到办园质量的高低。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介或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
式,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宣传。要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幼儿园主办单位或个人以及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领会《规程》的基本思想,掌握基本内容,强调融汇贯通。要注意对《规程》的修改部分进行深入的宣传和学习。
2、实施《规程》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几年来,许多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要求和原则,在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还选择了一些基础不同的地区和
幼儿园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实施《规程》仍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程》进一步建立或完善省(区、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
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别幼儿园的工作规程。对于已取得试点经验的可以逐步推开。
3、继续建立和完善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认识到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是贯彻《规程》、依法治教的基础。几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程(试行)》的基本精神,制定了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评估标准、幼儿园园长资格审定制度、幼儿学前班
管理办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当前,在贯彻正式实施的《规程》的过程中,各地要继续建立、充实和完善必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幼儿园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工作。
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是提高质量的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做好幼儿园园长的选拨和培训工作,对于办好幼儿园至关重要。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我委颁发的《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6〕10号)和《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教人〔1996〕
11号),做好幼儿园园长的资格认定和岗位培训工作,逐步做到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
幼儿园要实行园长负责制。六年的试行经验证明,园长负责制有利于加强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种管理体制,给园长以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调动园长管理幼儿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加办园活力。
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合格的师资是办好幼儿园的关键。各地要认真执行1995年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做好幼儿园教师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逐步达到《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要求。
5、总结、推广幼儿园教育改革的经验,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
六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重加强幼儿园教育改革的领导,引导广大幼教工作者从端正教育思想入手,掌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教育原则,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广泛的教育实践活动,积累了一定经验。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
研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教育改革的指导,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已有的典型经验,并给予指导,逐步完善。今后一个时期,幼儿园教育改革的重点仍应放在教育思想的更新和教育观念的转变上。同时,要善于用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指导教育实践活动,建立与其相关的评估指标体系。
贯彻《规程》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委基础教育司。



1996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1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斯·斯·舒什克维奇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万里分别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斯·斯·舒什克维奇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见和会谈,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白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发展。中白两国作为友好国家,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关系。两国主张只用和平手段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二、中白两国领导人、议会、政府及各部门将就发展与加强双边合作定期进行政治磋商,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两国社会团体的代表也将经常保持接触。

 三、双方将为进一步扩大与加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他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关系作出必要的努力,并认真履行各自就此所承担的义务。

 四、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签订相应的协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互利的经贸关系的发展。
  为此,双方:
  ——在经贸合作方面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在本国领土上协助对方有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利的实体开设代表机构,并促进其活动;
  ——发展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各自境内协助建立合资企业,并促进双方有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利的实体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合作;
  ——促进两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其中包括在平衡基础上发展商品交换。

 五、双方将在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促进合作与交往;促进有关组织、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直接接触。
  为此,双方将: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师、科研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以及联合从事科研规划;
  ——在广播、电视和通讯社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促进报刊和音像资料的传播;
  ——发展在医疗、保健、卫生以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将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并积极参与解决全球生态问题。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中国专家为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并希望两国之间,包括通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渠道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将扩大和加深。

 七、双方将在与违法行为,其中包括有组织的犯罪,恐怖活动,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文物,经济犯罪,走私活动,针对民航和航海的非法行为的斗争中进行合作并交流经验和情报。

 八、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旨在维护民族独立、主权,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民族区域问题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九、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和防止军备竞赛等问题上立场相近或吻合。两国将继续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并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十、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两国主张保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有效实施,主张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包括防止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发展道路。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发展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均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斯·斯·舒什克维奇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