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05:03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五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4年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和废止:
一、规章
(一)云政发〔1992〕25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三十四条删除。
(二)省政府令第117号发布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的《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HTH〗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有关经贸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审批的规定删除。
(二)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第十条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上述修改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具体产生办法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具体产生办法

(1999年7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应体现国家主权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第五条 初级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
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原澳门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负责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第七条 中级法院既是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也是较为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第八条 终审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高等级的法院,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
终审法院既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也审理重大的一审案件。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人数为:初级法院不超过18名,行政法院不超过2名,中级法院5名,终审法院3名。
第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主要从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资格的符合标准的澳门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中选用,根据需要也可聘用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各设院长1人,由行政长官在各级法院法官中选任。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检察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第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设检察官20人左右。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第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应拥护和遵守基本法,具有法学学士或以上学位和法律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法官和检察官在就职时应依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宣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公题[2004]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第十六次全国“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2004全“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第十六次全国“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现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继续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集中行动和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民族创新精神,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的重点:

坚决封堵和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传品;坚决取缔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发行报刊活动;坚决扫除淫秽色情情出版物;坚决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全面查缴盗版教材和教学辅导读物;坚决遏制光盘走么贩私势头,深挖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线,严格规范己注册光盘复制企业的经营行为。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版物市场进行反复清查,坚决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要确定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为,严查六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出版物市场。

重点查缴的品种: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特别是传播政治谣言、制造思想混乱、破坏社会稳定以及传播”法轮功“等邪教、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特别是淫秽光盘和以青少年学生为读者对象的有害卡通画册及淫秽”口袋本“图书;非法报刊,特别是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发行的期刊;盗版出版物,特别是盗版教材和教学辅导读物、盗版工具书、盗版著名书刊和影视作品等。其中,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是市场清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清理整顿的重点地区:一是沿海、沿江、沿边地区;二是大中城市;三是城乡结合部。

各大中城市繁华地区,风景旅游区,外籍人士集中居住区,书报刊批发市场及摊点,机场、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是市场清查的重点部位。

清理整顿的重点行业:一是印刷、复制行业;二是图书、报刊销售行业;三是音像制品销售行业。

重点查处以下六类违法行为:一是无照、超范围经营的印刷、复制厂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及书店、报刊摊点的非法经营行为;二是印制、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三是印制、销售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行为;四是贩卖走么盗版光盘的行为;五是印制、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六是委运和承运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各地要扎实工作,不走过场,切实解决重点地区、重行业的突出问题。

(二)查处大要案件

在总结以往查办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查办大案要案的工作机制。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得要突破口若悬河,加大对非法出版物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功能,发现线索,拓宽案源,严查彻究,打掉从事走么贩私、制作、印刷、复制、批销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团伙,端掉制作储运窝点,摧毁地下发行网络,铲除严重破坏出版物市场秩序的根源。各地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加强协调,对跨地区案件的查办要密切配合。对重大案件及其查办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三)建立对印刷、复制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

要严格印刷、复制企业的市场准入,依法规范印刷、复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严禁承印、承制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印民刷厂点,整顿和规范印刷、复制市场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沿海地区和其他印刷、复制企业集中地区是监管的重点地区。

逐步建立印刷、复制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将印刷、复制企业的违法行为载入记录管理系统,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警示,并上网公未,不断完善对印刷、复制企业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地构筑企业信誉平台。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开展集中行动。

第一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全面清查出版物市场,重点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传品,开展打击光盘走私贩私专项斗争,为“两会”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同时,对印刷企业印制教材、教学辅导读物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重点开展对淫秽色情出版物,特别是淫秽光盘和以青少年学生为读者对象的有害卡通画册及淫秽“口袋本”图书的专项治理。同时,对光盘复制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重点开展对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的专项治理,坚决打击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的专项治理,坚决打击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非法出版物活动,严厉查处印刷、销售、购买盗版教材及教学辅导读物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扫黄”“打非”工作,用发展的眼光来研究“扫黄”“打非”工作,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扫黄”“打非”工作,务必在净化出版物市场上取得明显的阶段性进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当“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公安、文化等部门取得联系,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三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每一阶段集中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