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3〕644号
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乘用车,下同)推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1.6升及以下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3年9月30日。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于2013年10月31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二、从2013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实施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一)推广车辆要达到产品综合燃料消耗量标准,具体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
kg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
L/100 km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
L/100 km
CM≤750
4.7
5.0
750<CM≤865
4.9
5.2
865<CM≤980
5.1
5.4
980<CM≤1090
5.3
5.6
1090<CM≤1205
5.6
5.9
CM>1205
5.9
(二)推广车辆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Ⅰ型试验的限值要求(见下表):
车辆类型
整备质量(CM)
kg
限值
CO
THC
NMHC
NOx
HC+NOx
PM
PN
L1
(g/km)
L2
(g/km)
L3
(g/km)
L4
(g/km)
L2 +L4
(g/km)
L5
(g/km)
L6
(个/km)
类别
级别
PI
CI
PI
CI
PI
CI
PI
CI
PI
CI
PI(1)
CI
PI
CI
第一类车
-
全部
1.00
0.50
0.100
-
0.068
-
0.060
0.180
-
0.230
0.0045
-
6.0×1011
第二类车
I
CM≤1205
-
-
-
-
II
1205
1.81
0.63
0.130
-
0.090
-
0.075
0.235
-
0.295
-
III
1660
2.27
0.74
0.160
-
0.108
-
0.082
0.280
-
0.350
-
注:co:一氧化碳,THC:总碳氢,NMHC:非甲烷碳氢,NOx:氮氧化物,HC+NOx:碳氢加氮氧化物,PM:颗粒物重量,PN:颗粒物计数
PI:点燃式(汽油车),CI:压燃式(柴油车)
(1) 仅适用于装缸内直喷发动机的汽车
(三)鼓励采用发动机怠速启停、高效直喷发动机、混合动力、轻量化等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四)推广补贴标准不变,即对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继续给予一次性3000元定额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五)推广资格申请等其他有关事项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19号)执行。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将对节能环保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和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以不磨合方式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试验所采用的渐变系数调整为0.95。
三、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清算材料。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30日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8]8号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我局制定了落实《意见》要求的贯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为确保《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意见》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事务。
(二)今年7月制定、发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明确领导体制和具体工作机制,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三)办公室负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站时政审核制度,规范重大新闻发布的内容、程序。
(四)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负责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工作。
(五)政策法规司按照《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中具体规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程序,建立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
(六)政策法规司按照《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要求,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七)纪检监察室督促各司(室)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公开信息。
(八)局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加强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建设,突出政务公开专栏,增加政务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等栏目;在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
(九)办公室负责全面清理政务信息,开展局公开文件档案的电子化工作,制定政府信息的公开索引目录,为公众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供更大的方便。
四、建立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
(十)政策法规司在《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中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部门,明确保密审查程序。
五、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
(十一)政策法规司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提出、递交、受理、处理、申诉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十二)政策法规司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条例》和《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指南》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十三)人事司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十四)建立分层级受理举报制度,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十五)财务司商办公室落实政务公开业务经费。
七、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纪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司对局属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调研和检查;确定信息公开重点单位,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完成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和公开制度的建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