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协办发外字〔2009〕10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根据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全委会会议精神和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海智计划)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制定《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落实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部署,发挥科协大团体优势,积极为“千人计划”服务的开局之年。在五年来实施海智计划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服务“千人计划”为着力点,把工作中心聚焦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上来。2009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围绕“千人计划”,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和地方科协的作用,建好基础平台,提高服务能力,按照“联系好、了解好、反映好、服务好”的工作要求,加强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为他们回国服务、来华工作牵线搭桥,为科学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一、广开渠道,构建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举荐网络。
1、选择30个左右具备条件的全国学会,动员学会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全国学会通过适当方式,扩大和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
2、继续加强与现有海外科技团体的联系,建立新的海外团体和专家联系渠道,动员海外团体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
3、组织有关会员、专家利用自身影响和交往渠道,大力举荐海外高层次人才。
4、各地科协在以往实施海智计划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当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通过开展咨询服务、项目合作发现和举荐人才。
5、发挥海智计划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举荐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建设海智计划工作平台,健全人才评议推荐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6、建设、维护“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窗口”。将原海智计划网页并入“窗口”,依托海智计划,突出窗口服务功能。通过开辟政策咨询、人才推荐、自荐等信息双向发布和互动通道,做好为海外科技人才的咨询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提供有效服务平台。
7、定期编发《海智工作简报》(每月2期)和《海智简讯》(每月1期),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和进展。
8、通过加强海外联系和拓宽国内渠道,大力收集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充实海智计划人才库,争取年底前库中高层次人才超过百人。鼓励海外科技团体组织会员和专家自荐入库。以日本为试点,探索开展重点国别的人才引进工作。
9、加大人才数据库的开发维护力度,保证信息准确、有效、可靠。采集到的人才信息经核对、确认,按照统一格式管理,动态维护更新。与入库的海外人才保持联系,加强沟通,了解需求。
10、严格按照推荐入库、联络跟踪、初选评议、核准上报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评议推荐机制举贤荐能。分批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逐步提高 “千人计划”入选率。
三、打造海智品牌,充实基础业务,为海外人才为国服务提供支撑。
11、重点抓好2009年度海外智力为国服务研讨会暨联席会议。今年结合江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邀请有关海外科技团体和专家参加,开展研讨咨询、洽谈对接等活动,为地方发展提供高水平智力服务和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
12、利用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等平台,邀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交流考察,积极牵线搭桥,让他们了解国情和国内人才需求。办好第十一届中国科协年会微电子技术发展论坛。
13、重点配合中国科协决策咨询工作,开展海外科技工作者建议征集活动,为国家、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对海外科技工作者的优秀建议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
14、继续组织海外专家和国内专家共同开展专题考察,针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组织好赴西藏、贵州或广西开展生态环境专题考察和赴安徽、浙江开展企业创新专题考察等活动。
15、继续支持海外专家回国服务,重点支持骨干海外专家回国参加海智计划研讨会暨联席会议。
16、支持地方科协和全国学会组织实施海智计划工作。重点支持海智计划基地建设。发挥好北京、新疆、长春三个海智计划基地的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安徽、福建科协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筹备海智计划基地,为地方推荐优秀人才。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地方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继续支持地方实施海智计划工作,协助联系海外专家为国服务。
四、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和制度建设,推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17、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深入实施海智计划的指导意见》,调整中国科协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建立健全高效的工作体制机制。各全国学会和地方科协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关体制机制,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落到实处。
18、提高认识,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全国学会外事工作会议、全国学会秘书长会议、海智计划地方科协工作座谈会等,全面动员部署,发挥团体优势,推动形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新局面。
19、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和完善保密规定,全面加强相关文件和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做到保密措施到位,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20、开好海智计划年度专家评审会,组织专家评审有关项目和评估海智计划基地申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会议。
21、总结交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经验,对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取得成果的学会和地方科协进行表彰奖励。
22、根据海智计划工作需要,统筹解决相关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等问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06〕4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工作,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琼发〔2003〕13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各市、县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应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重点引进我省优势产业、重点工程、重点研发项目、重点学科、高科技攻关项目,以及社会科学等方面所急需的高层次自主创新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主要包括:
(一)天然气与天然气化工、石油加工与石油化工、纸浆与造纸、汽车制造、食品、制药等新型工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热带作物、热带果蔬、热带牧草、杂交水稻、水产业、畜牧业、大林业和种苗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特色旅游产品研发、旅游发展规划、市场营销与管理以及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海洋经济、电子信息、生态环保、能源动力、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教学、科研、卫生以及新闻宣传、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六)我省紧缺急需的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引进的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应根据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人才的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定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与优质服务。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拨给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科研启动经费为100-20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属自然科学的,其科研启动经费在20万元以内,属社会科学的,其科研启动经费在10万元以内;省部级优秀专家,属自然科学的,其科研启动经费在10万元以内,属社会科学的,其科研启动经费在5万元以内。具体额度由有关部门组织业内专家对其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内容、经费预算和潜在效益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七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签约在我省工作5年以上者,用人单位可发给在我省购置住房的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标准为:“两院”院士50万元以内,“突贡”、“特贴”专家及“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万元以内,省部级优秀专家10万元以内,其他人员5万元以内。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正式调动来我省的高层次人才解决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按其学历、资历、能力安排适合的工作,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就业问题由用人单位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协调解决。已调入我省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其户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其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我省之前获得的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按规定程序经省人事部门核实后予以确认、保留。凡我省已建立有相应制度的,纳入我省同类人才管理、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首次申报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受原有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引进到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凡在国家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外教育、研究机构中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者,经省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部门,通过组织专家鉴定,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时间与出国前在国内的工作时间和来我省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 从事公共服务或基础研究的事业单位引进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满编时可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方式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规定比例已聘满的,可向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追加专项指标,待有职位空缺时予以冲销。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借用、兼职、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提供服务。柔性流动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工资报酬等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层次人才,只要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条件许可,退休后继续聘用。
第十五条 建立首席专家、首席教授制度。对省级以上重大研究课题、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被确定为省级以上的重点学科、专业,可设立首席专家或首席教授,实行岗位特聘制度。
首席专家或首席教授的设立,由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方案,明确聘任资格条件、工作目标与内容、权利与义务、相关管理办法等,经省人事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动态管理。聘期内按2000元/月标准发给岗位津贴,其中,属重大研究课题、重点建设项目的,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属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的,列入部门经费预算。解聘后,岗位津贴随之取消。
第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适应不同门类、不同岗位高层次人才特点的分配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采取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课题工资、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和奖励股权期权等各种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或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将技术、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实行收入与贡献直接挂钩,合理分配给做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八条 重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拥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重大发明创造并主持推广、实施,给我省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年利税达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按其中一年利税额的5%予以一次性重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但不宜量化评估的,经省科技、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鉴定,由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奖励外,省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第1名20万元,一等奖第2名或二等奖第1名15万元,一等奖第3名、二等奖第2名10万元。
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所需经费,属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列入部门预算,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全额或部分予以解决;经费自筹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省政府设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对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重大研究课题、重点建设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凡由省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人才引进经费(含安家补助费、科研启动经费、特聘岗位津贴等)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7月向省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审核、批准后,作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经费预算编制的依据。因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引进的,可报经省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先引进,并将相应名额纳入下一年度引进计划予以冲销。
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引进经费的,由其自行确定引进人才数量、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制定人才引进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人才引进经费使用程序,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的管理。每年年底向省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向省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省人事部门审核确认或组织专家评价确认后,根据引进计划和现实需求出具同意引进意见书。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引进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的检查监督。省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