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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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
  《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3日



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城市管理的责任意识,强力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立城市管理新型运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统分结合、高效运行的“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确保政令畅通,营造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各地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具体指:
  (一)各区(县)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二)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事业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三)履行城市管理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四)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问责线索来源:
  (一)省市领导公开点名批评的;
  (二)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
  (四)上级和有关部门暗访发现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反映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
  问责线索来源一般由市城管办负责收集,并按职责范围组织核实,问题严重的,提请市纪委、监察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被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负有过错责任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因主观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或者为赶进度马虎应付、虚报造假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放任违法违规现象持续发生的;
  (四)采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的;
  (五)没有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监管不到位,城市管理问题积重难返、整治难度加大的;
  (六)城市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
  第六条 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发出监察建议书;
  (三)责令在全市性会议、《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上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对被问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责任人实行问责,一般由城管办提出,市纪委、监察局调查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经市政府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的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其个人档案,市纪委、监察局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各区(县)实行城市管理工作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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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4月24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烟法[20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1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1
境外引进烟草种子登记表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2
2.《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2
3.《烟草品种审定办法》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3
4.《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4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