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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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

司便函发展〔2011〕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各有关粮油加工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0〕209号)要求,在连续开展2009年、2010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继续对全国粮油加工重点企业开展2011年上半年生产情况统计调查。为做好2011年半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请各重点企业填报《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见附件)。

  二、报送企业范围

  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即日处理粮油原料在400吨及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全国约1618家)及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重点企业应在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报统计调查表》,按“年报”报送的程序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报送纸质报表材料一份,详细要求见《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国粮办展[2010]209号)。统计时点为6月30日24时,填写2011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相关数据。本年度新增的重点企业,还需填报去年同期发生的相关数据。

  四、报送要求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均按照2010年上半年半年报报送程序报送。7月20日前将本地《粮油加工业上半年报统计分析报告》,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要求简明扼要,突出本地运行特点。

  (二)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质量。

  联 系 人:温朝晖 夏丹萍 谭本刚

  联系电话:010-63906903 63906837 63906972

  传  真:010-63906932

  电子邮箱:fzzh@chinagra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  编:100038

  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支持:中华粮网  联 系 人:续亚峰

  联系电话:0371-68085901

  附  件: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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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生产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我国产品出口,我部决定对生产企业成立独立进出口有限公司、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现行审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条件,由原规定的年自营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调整为年自营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
二、经我部批准,年自营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具备设计、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生产企业可承包自产成套设备的境外安装工程(包括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并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三、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我部下发的《关于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83号)和《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执行。
特此通知。



邮电部、劳动部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 劳动部


邮电部、劳动部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邮电部、劳动部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邮电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邮电通信行业工种范围,按照国家制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业已审定,现发布试行。邮电部于1987年发布的《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将按国家职业分类中细类划分和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对此标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