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部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
近年来,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水利中心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奋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全面展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推进,为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成水利改革与发展各项任务以及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在各级党组织自下而上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经中共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王义成等40名同志"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授予马建新等15名同志"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办公厅党支部等10个基层党组织"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部直属机关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实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而努力奋斗。
附件: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二〇〇五年六月 日
附件:
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一、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40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义成(水科院)
王文珂(综合事业局)
王俊海(移民局)
邓少波(灌排中心)
叶炜民(办公厅)
田慕周(离退休干部局)
刘胜全(机关服务局)
刘鹏鸿(预算执行中心)
安宝利(综合事业局)
朱耀泉(水科院)
过荣法(水规总院)
闫志敏(水科院)
佟伟力(水保司)
张一萍(女,出版社)
张红兵(女,财经司)
张建云(水文局)
张素琴(女,灌排中心)
李 晶(女,发展研究中心)
李先明(水利报社)
李昌凡(政研会)
束方坤(监察局)
杨 巍(水利报社)
杨振存(机关服务局)
汪大丁(人教司)
陆建华(水文局)
陈群香(女,规计司)
周 玲(女,出版社)
周学文(建管司)
周振红(机关党委)
尚全民(国家防办)
武媛媛(女,政法司)
赵乐诗(农水司)
郭治贞(离退休干部局)
高安泽(调水局)
高而坤(水资源司)
崔伯勋(离退休干部局)
梅锦山(水规总院)
曾向辉(国科司)
程回洲(水电局)
董存乐(发展研究中心)
二、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15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建新(建管司党支部委员、助调)
王 星(监察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王爱国(规计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田中兴(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冬顺(移民局党支部委员、处长)
成京生(综合事业局党委副书记)
张家团(国家防办党支部委员、处长)
李仰斌(农水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陈小江(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党支部书记)
陈东明(出版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社长)
陈祥建(水科院党委副书记)
钟志芳(女,离退休干部局党委副书记)
顾 浩(办公厅党支部书记、主任)
凌先有(人教司党支部委员、处长)
高 军(财经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三、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10个,以行政单位为序)
办公厅党支部
规计司党支部
财经司党支部
农水司党支部
离退休干部局老部长党支部
国家防办党支部
综合事业局党委
水文局(信息中心)党委
水科院党委
水利报社党委
关于下达《30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下达《30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化学原料药逐步实行定点生产、定点供应,对稳定和理顺产需关系,搞好原料药和制剂生产、提高药品质量、搞活大中型企业、加强行业管理,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拟订了《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经过部分省、区、市医药工业公司和不设医药工业公司的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充分酝酿,并经全国化学医药供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组织有关部门试行。在试行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搞好指令性计划管理。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一经制订,就必须认真执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调整计划要有报批手续。
二、搞好为实现指令性计划和定点供应的协调配套工作。加强价格管理和合理安排内外销。同时,原材料、能源、设备等供应工作,按物资渠道都要给以配合,促进定点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在定点供应工作中,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以保证定点供应工作健康发展。
定点供应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补充,使之逐步完善。
附件: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
药品是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以及战备、疫情、灾情所需的特殊商品。除麻醉药、精神药、计划生育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外,对三十种量大面广,医疗必需,出口比重较大的指令性计划品种实行定点供应。
一、定点供应的原则
第一条 在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加强宏观间接控制的原则下,为稳定产需关系,逐步做到定点生产,定点供应。凡列入定点生产的企业都属定点供货单位。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和不设医药工业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职能机构(以下均简称医药工业公司),根据历史供需关系确认所在区域内制剂定点单位(需方单位),并组织需方参加订货活动。
二、定点供应比例
第三条 要严格按照指令性计划控制产品产量,在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外,以品种产量约70%的比例,安排定点供应。其余量包括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为战备、疫情、灾情及全国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作省内外调剂(但均不得出口)与生产单位自销量,根据不同情况
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组织三方协商留用比例。留用部分经分配、调剂、自销后,经双方同意,其数量也可加入定点供应的范围。地方计划外出口,只能视原料供应情况超产解决。
三、定点实施办法
第四条 供需双方分别提出流向及要货企业及数量(要考虑长短线的平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汇总上报,经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协调平衡,确定品种流向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根据供需双方要求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剂企业进行指标分割。
第五条 按历史情况和运输流向合理的原则确定定点供应,但需方可以有2~3个供应点。
第六条 供需双方根据分割的指标,签订定点供应协议书,原则上由供货单位与需方(制剂生产单位)直接签订,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需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单位鉴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也可作为需方单位签订协议。根据协议,供需双方每半年签订一次分月订
货合同。
四、定点供需协议期
第七条 定点供应保持两年不变(1986~1987),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分析,每半年可根据情况变化,少量局部调整定点供应量,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以上期的定点供应量作为调整基数,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可自动延长两年。
五、定点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应严格执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协议和合同的执行情况。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对无故破坏协议者应进行通报批评,直至采取取消定点生产、定点供应资格等一切行政手段。
第九条 对疫情、灾情、战备等紧急用药的指令性调拨,应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第十条 在执行合同时,应先省外后省内,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优先供货。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注意市场信息,以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使产品适应市场需要,反对经营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六、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价格浮动应限制在国家物价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利于调节生产,搞好供应。为稳定市场,根据需要,各级主管单位积极组织同品种的企业联合,协调价格,以保证参加定点品种价格的稳定。
七、定点供应的品种
第十三条 青霉素、链霉素、氯霉素、利福平、氨苄青霉素、洁霉素、磺胺嘧啶、结晶磺胺、磺胺脒、磺胺二甲基嘧啶、甲氧苄胺嘧啶、磺胺甲基异恶唑、阿斯匹林、非那西丁、咖啡因、氨基比林、安乃近、扑热息痛、布洛芬、维生素B1、维生素C、维生素E、磷酸氯喹、磷酸哌嗪
、乙胺丁醇、对氨基水杨酸钠、麻黄素、葡萄糖酸钙、黄连素、葡萄糖。
第十四条 三十种以外的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和工厂组织。参照以上办法,搞好定点供应工作。
198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