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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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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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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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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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信访、工商、司法、监察、维稳、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要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须制订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法定货币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拖欠。

建筑施工企业要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详细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具有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份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方总工会四方应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协议,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要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双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责令其向农民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第十条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发生严重社会安全事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检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定期通过相关媒体公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处理工作,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资格。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埠来铁施工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须分别提取工程合同价款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当保证金因垫付工资而数额不足时,企业须立即追加缴纳,使保证金数额保持初始水平。

(二)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专户管理。

(三)企业须在项目竣工前20日内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定无拖欠行为的,将保证金本息在一个月内全额返还企业;企业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应用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依法依规对拖欠人予以处罚,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经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确认工资保证金已全额缴纳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项,否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开发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十七条集中招用农民工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保证金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单位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铁政发〔2007〕3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获得跨年度工程项目许可证的企业,需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补办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12年外经贸工作任务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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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2012年外经贸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

县(市)区 实际利用外资
(单位:万美元) 外贸出口
(单位:万美元) 外派劳务
(单位:人)
铁岭县 6500 9600 355
开原市 6500 10000 355
昌图县 5000 6000 355
西丰县 1500 3000 255
调兵山市 4000 7200 255
银州区 4000 8400 420
清河区 4000 5400 210
开发区 5000 8400 420
高新区 1500 2000 —
市直 12000 1000 260
合计 50000 61000 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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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8月1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纪人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或者拒不办理经纪人资格证书年度检验,从事经纪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7年12月29日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人事部



几年来,各级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等文件要求,抓制度建设、抓落实管理、抓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为公平公正地评价人才,为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
伍发挥了重要作用。每年参加职称考试的人员多达300万左右,成为全国最大规模的考试种类,越来越引起全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今年下半年,全国还将举行11项考试,报考人员将达100多万人,这是我国在20世纪的最后一批资格考试。职称考试工作已经成为考量人事部门
廉政勤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事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严密组织,一丝不苟地搞好每一项考试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人事工作纪律,做好考试工作,防止考试中的不正之风,现就加强职称考试管理
,严肃考风考纪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职称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专项考试等)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考试组织工作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社会风气和安定团结。各级人事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真正从思想上、组
织上、制度上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考试计划的制订,严格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上级人事部门对下一级人事部门的考试工作准备情况和实施安排要提出明确要求,认真监督检查。要加强与专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考试工
作。
二、必须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各级人事部门要密切结合考试工作实际,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考试组织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深化对考试工作重要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高质有效地做好服务工作。要广泛听取考生对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措施,积极解决考生的实际困难。
三、严肃考试工作纪律,防止不正之风。各级人事部门要从自身抓起,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肃考风考纪,以防范为主,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要针对下半年的各项考试工作,开展一次自检自查,重点是检查考试组织及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防范
,堵塞漏洞;对在考试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损害考生利益、索贿受贿等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不管发生在哪一级哪个单位,都要从严查处,依照党纪和法律,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人发〔1997〕75号文件及人事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考试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违规操作。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和工作纪律,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大考试的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力度,健全和完善考试督巡员制度,增加考试管理的透明度。
五、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地要根据考试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的特点,结合机构改革后人员变化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考试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帮助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知识、业务知识、工作纪律以及防范考试舞弊行为的方法,提高有关考务
人员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六、提高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考试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和公正,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考试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保密措施,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确保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
七、加大对考试工作政策的宣传。各级人事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切实做好考试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教育,特别是要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宣传职称考试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工作程序、考试纪律等,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
各地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到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涉及重大问题要迅即向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以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20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