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距国家赔偿究竟有多远/王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7:40:15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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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距国家赔偿究竟有多远

王锋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曾经提出法治的核心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他认为对个人自由权利最大危害是政治权力的滥用,因此政治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种权力制约思想仍很深地影响着我们今天的立法活动。至今已实施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合法运用和监督制衡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的里程碑意义正在于赋予了公民向国家追究责任的权利,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起到了警策作用。如果说宪法奠定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基本分野,那么国家赔偿法则使宪法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原则不仅仅具有价值宣示的意义,在操作层面也更具现实性,弥补了宪法在权利救济上的不足。然则这种良好的立法意愿,并不能掩盖今天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的种种缺憾不足。

  近日两则消息引起了记者对国家赔偿的再次关注:一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连判三宗国家赔偿案,七位因错误逮捕而请求赔偿的公民,将分别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获得经济赔偿近十七万元。二是内蒙古财政部门一项叫国家赔偿金的专用基金,数额高达几百万元,自设立六年来备受冷落,仅有一家单位申请。

  这两则消息充分展示了国家赔偿法立法及操作层面的不足。从国家赔偿的申请者角度看,适用于国家赔偿的案件应该不胜枚举。然媒体却把“天涯海角”的七人获得国家赔偿作为新闻来加以炒作,足见公民要求国家承担责任是何等不易,数量又何其少哉。这中间既有公民与国家的力量悬殊,一个赤手空拳,形单影只,人微言也轻;一个拥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喜欢说一不二,做惯了“老大”。更有执法者的官贵民贱观念作祟,权力欲膨胀,民权观念缺乏,人治思想严重,认为这种“捉放曹”游戏没啥了不起,把人放了就是对你当事人的最大恩惠了,你反咬一口,索要赔偿几乎等于犯上作乱。更有执法者这点耐心也没有,动辄就扔出杀手锏:不老实,找个茬把你再关进去!这句话吓倒了一批“热爱自由”的人。另外国家赔偿法的不科学之处,增加了索取国家赔偿的技术难度,这部法律虽然有不错的立法初衷,但某些条款与现实的距离相差较远,操作难度大。在条文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下,公民实现正义,从国家口中分一杯羹,实现权利侵害的国家赔偿谈何容易!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之处,专家将有专门论述。

  从赔偿义务机关来讲也面临“实际困难”。答应赔,钱从何而出?申请国家赔偿基金?这钱不好花,只要用这钱,就得向上级部门申报,就得暴露出自己的过错,还要被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责任,影响政绩和仕途升迁。“忍痛割爱”,用小金库私了,心下毕竟难忍,更易暴露“私房钱”。据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赔偿委员会统计,仅1999年全区法院直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2件涉及赔偿金额22万元,经自治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44件,决定赔偿的有27件,涉及金额25万元以上;此外全区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100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都附带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数额显然不在少数,然自内蒙古财政部门国家赔偿专用基金设立六年来,只有公安厅2000年6月提出过申请。其他的国家赔偿金是如何支付的,可想而知。

  对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它与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的冲突。更有人担心,国家实施赔偿之后,有些相关办案人员会因此受到错案追究制度的惩戒,为避免个人受到惩戒,办案人员极有可能采取手段规避国家赔偿法,使该赔的得不到赔偿,谬误得不到纠正。凡此种种,都不利于权利时代公民合法利益的保障,并亟待解决。实践证明普通公民距国家赔偿的距离仍是遥远,路途坎坷亦艰。同志尚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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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局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30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1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为提高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搞好安全、正常、服务,提高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建立良好信誉,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是从市场调查到销售服务的整个过程进行质量管理,依靠科学的理论、程序、方法和手段,把企业的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都纳入质量第一的轨道。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生产活动是运送旅客、货邮和行李。其质量特性主要表现为安全、及时、服务周到和经济,而且比其它交通运输部门有着更高的要求。
第四条 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应根据民航的实际和特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必须做到:(1)教育全体职工树立“人民航空为人民”的思想,提高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2)坚持“保证安全第一”、“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确保空中和地面安全;(3)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结合专业技术,控制影响运输质量的各种因素;(4)对运输质量进行定期的技术经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5)开展对旅客、货主、下道工序的技术、业务服务,不断提高运输质量;(6)掌握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了解国内外航空运输企业质量管理方法和水平,制订质量改进计划,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要与深化企业改革、开展双增双节、推进技术进步和组织企业升级活动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
第七条 企业要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上级有关全面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建立有关的管理制度;(2)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订方针目标,审定实施计划;(3)针对企业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组织推动所属部门、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检查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5)评定、推荐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第八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应指定办事机构,承办全面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
第九条 企业的所属部门和单位,可建立相应的全面质量管理组织,明确办事机构和人员。并可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监督员,逐步形成全面质量管理的组织网络。从事全面质量管理的专职技术人员,其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 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要从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质量管理意识、普及全面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入手。全面质量管理的培训要正式列入企业教育部门的年度职工培训计划。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准备期的培训,不少于16小时,普及面80%以上;推行期的培训要不少于48小时,普及面90%以上,并经考试合格。企业的各级领导要首先分期分批参加全面质量管理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十一条 企业对新招职工或转岗职工,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要进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企业对职工的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和考试成绩,要存入职工本人的教育档案,作为职工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保证,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有的放矢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调动职工搞好全面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 方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划(包括向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市场需求,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质量升级目标,研究制订出中长期和年度的质量方针目标,包括安全、生产、正常、服务、效益等主要内容,并把保证安全的质量目标放在突出位置。各项目标的要求要着眼于逐步达到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总经理要亲自主持方针目标的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的方针目标确定后,要根据所属部门、单位的情况和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自上而下地将方针目标层层分解展开,使企业的方针目标具体化。并从下而上建立起为保证实现上一级方针目标直至企业整体方针目标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相互间的协作关系。
第十六条 企业和所属部门、单位要根据方针目标,认真找出影响安全、正常、服务和效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制订落实方针目标的活动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日期、负责人和检查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对所属部门、单位的方针目标,要结合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并采用自检、专检、互检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方针目标的执行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质量责任制。
第十八条 企业的中长期和年度的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计划,要列入企业的发展规划。

第五章 运输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运输生产的全过程中,应做好以下质量保证工作:
1.搞好市场调查和客货组织,安排好运力。
2.以公布的航班时刻表为基本依据,按照各部门、单位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职责,制订各自明确的安全、正常措施和特殊情况下的处置方案,严格各项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劳动纪律,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
3.对飞机、地面设备和其它设施,进行事先维护和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达到国家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4.严格飞行现场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对关键的、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设置管理点,把好质量关。
5.强化运输生产的调度指挥,坚持计划运输,组织均衡生产。
6.做好旅客运输安全和货邮、行李的收运、承运、保管、交付的质量管理。
7.坚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保持优美、和谐的工作和服务环境。并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
8.建立和完善运输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信息和信息反馈系统,做好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分析,建立质量档案工作,使运输质量处于控制状态。
9.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各种形式,请旅客、货主和用户对运输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并妥善处理有关的问题。
10.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开好每日的生产讲评会,总结经验,解决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提高运输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章 全面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标准化、计量、定员定额、质量信息和质量责任制等。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和计量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衡量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尺度。企业要根据国家和民航局的规定,建立标准化和计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民航局颁发的标准,逐步建立起包括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系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民航局的要求,逐步完善各项计量、检测手段,完成计量的定级、升级任务。
第二十二条 要制定定员定额的管理制度,制订各种定员定额,并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原始记录和信息管理,严格质量信息收集、反馈和分析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在建立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所属部门、单位、岗位在质量管理中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限,形成严密、有效的质量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七章 质量分析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根据方针目标,对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改进责任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质量分析可采取自行组织、上级组织或邀请专家等办法进行。每次分析必须事先拟订分析提纲,事后写出分析报告和评价表。提出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要列入质量管理循环。

第八章 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广泛组织职工围绕方针目标、质量保证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积极建立以班组形式或职工自愿参加的质量管理小组。企业对质量管理小组的建立和活动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小组的组成和活动,原则上参照国家经委、财政部、团中央、中国科协印发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内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都应明确规定对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应作为否决指标。
第三十条 企业对所属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搞得好,在保证安全、生产、正常、服务、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达到部门或国家质量奖励条件的企业,由民航局审定和推荐。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飞行或运输服务的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并提出预防改进措施。对发生的质量责任事故隐匿不报者,要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对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造成安全形势不好,运输服务质量差,旅客、货主意见较大的企业,要根据问题的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运输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其它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民用航空局。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2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加快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改造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最小不能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实际户型以设计户型面积为基础,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拆迁有照(证)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找优惠差价。其中,砖混结构90元/㎡,砖木结构210/㎡,简易结构320元/㎡。层次费加、减为零。



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下30㎡以上(含30㎡),扩大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格,依据评估价格下浮500元/㎡,再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不足30㎡有照住宅房屋可以上靠到40㎡,超出面积的价格应执行优惠价格。



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上的有照住宅房屋由开发单位自行调整安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按双方的评估价格找结算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



第七条 对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并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房屋,拆迁时须同时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等基本条件,并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参照《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对无房屋产权证的住人房屋可按附属物补偿,对违章建筑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认定并拆除。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公安、监察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设施,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房屋评估价格不能接受的,可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另行选择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费用自理,对两次评估的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对首次评估价格在5日内未申请重新评估的,由拆迁人申请房屋专家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为: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1000元。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因设备拆卸原料和产品搬运而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评估数额,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为:多层18个月,高层15层以下的26个月,24层以下的36个月,超过以上过渡期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超过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所发生的强制执行等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拆迁安置补偿的诉讼。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区为鸡冠区。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