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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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审计署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几点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八日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
审计机关建设的几点意见
(审计署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全国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指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审计经费普遍不足,审计手段落后,办公条件简陋;有些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学历层次偏低,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为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督部门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在市、县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具有财政、金融、税务、投资、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应占机关总人数的70%以上。同时,考虑到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财政审计,市辖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完善的财税管理体制和健全的财政、税务、国库机构。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
  二、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其审计业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承担,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审计对象分布、业务工作规模等情况,在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审计派出机构。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和上述精神,对本级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做相应调整,保证其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
  五、逐步建立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聘用制度。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拟留任或调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经培训、考核、考试合格方能录用。考核、考试录用办法及审计岗位任职资格由审计署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中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人员,也必须达到机关总人数的70%以上。
  六、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同时,要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并切实做好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人员的培训、考核、考试、录用等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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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好、宣传好《食品安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监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要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学习贯彻方案,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担负的职能;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要准确理解餐饮服务监管的法定职责,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要监督、指导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使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行业协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好行业内的诚信建设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各种媒体,要制定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工作方案,准确宣传法律知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能,加强各地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活动的深度报道,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监督环境。

  二、准确把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能,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相关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准确把握所担负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严格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努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目前,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省以下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交接到位,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紧开展本地区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状况的全面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存在问题,研究加强监管措施。要加强新形势下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研究,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合作,搞好工作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既避免职责不清、交叉重复,又防止监管空白。

  要认真研究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的保障措施,在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专业技术水平等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经费、人力资源的保障和支持,特别要注重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打牢基层监管基础,组织开展实用快速检测技术的筛选、研究和推广工作,支持基层加快配备必要的监督和快速检测设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一线队伍科学监管的水平。要认真研究《食品安全法》赋予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准入条件,加强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督稽查,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责任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着力解决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的问题,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者落实餐饮服务索证索票、安全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的各项规定,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三、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清理现行的法规制度,抓紧制定、完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规和规章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贯彻落实。同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根据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和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要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中的规章和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中的政策性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提出用2年时间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印发《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将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法规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开展专项抽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监管;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曝光典型案例等措施,有效地解决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这个有利时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根据国家局《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各地要继续做好餐饮服务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并做好专项整治与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衔接,确保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更加规范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自律、依法经营意识显著加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的信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及时总结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经验,要把相关信息和工作动态,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发现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地”和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办字(1996)第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该法处理案件。



199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