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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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

1965年4月2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新法办字第25号函悉。关于收养子女的公证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多数地区不办理公证,由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少数地方给予公证。请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如认为坚持要求公证的,可以办理公证,请提出意见连同收费标准,报请党委决定。
办理收养子女的公证,不仅应查明双方有无欺骗、强迫及其他不法情况,还应以阶级观点、政策观点查明他们的动机。如地主与贫农之间的收养关系,家居农村与家居城市之间的收养关系,等等,前者有的为了降低阶级出身,后者有的为了报入城市户口。
收养子女公证文书的主要内容,同意你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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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运发〔2012〕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客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包车出行需求不断增长,包车客运市场发展迅速,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一个重要增长点。截至2011年,我国客运包车数量近12万辆,比2006年增长70%。在包车客运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包车客运运力调控不科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新修订的《客规》,重点对改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省际包车客运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这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维护道路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进道路客运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积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强化运力调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省际包车客运实施重点监管,全力打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道路包车客运市场。
二、科学有序发展包车客运运力
包车客运市场发展既要充分满足经济发展、旅游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又要防止结构失衡、运力过剩、恶性竞争等现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的监测,定期开展本地区客运包车年度平均工作车日、平均利用率等相关信息的调查统计工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科学制订包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包车客运运力。对符合规划的新增运力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不符合包车客运发展规划的新增运力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三、完善道路包车客运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包车客运市场的准入管理,对申请新设立的经营包车客运的企业,要对照法定条件严格审核。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在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面具有优势,诚信等级高,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经营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好的企业,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要建立健全包车客运市场退出机制,把安全生产状况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依据。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12个月内三次违规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和发放,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暂停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和发放,整顿合格后予以恢复,但自恢复运营之日起3年内不得新增包车客运运力;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取消相应经营范围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包车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一是要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检测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规定。二是要加强车辆动态监管。严格实施包车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监管等相关规定,完善监控管理流程,配备专职人员,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驾驶员管理。根据包车任务、路况天气、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合理安排驾驶员。对省际包车任务或行驶里程超过800公里的包车任务,每次出车前应由专人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督促驾驶员熟悉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对途经山区等事故高发线路的包车客运任务,要安排适当的车型和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四是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要在包车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鼓励企业实行统一承揽包车业务、统一车辆调度、统一运费结算、统一驾驶员管理。
五、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客规》,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客规》的有关规定,加快完善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管理,抓紧建设“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尽早投入使用,并将其纳入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由各省级运管机构根据部的统一要求自行编制(编制要求另发),也可参考使用江苏或者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开发的软件,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上的二维码加密软件及识别软件,由交通运输部通信信息中心统一开发,免费提供使用。各地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含省际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道路运输证》中经营范围含省际包车的车辆,以及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建立数据库,纳入“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新版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从2013年1月1日起启用。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按程序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按规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在开展每一运次的省际包车业务前,企业通过“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省际包车备案申请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打印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使用该标志牌从事省际包车业务。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应建立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使用登记制度,领用人要签字确认,交旧领新,严禁将空白标志牌发放给个人。
省际包车客运业务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本运次线路起讫点、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载客人数、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以及承运业务凭证(电子版)。承运业务凭证可以是包车票或包车合同,或者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旅游合同。备案信息应客观真实。
2013年7月1日前,没有完成“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省份,仍可按原规定使用旧版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过渡期内省际包车标志牌的监管,加密抽查频次,确保省际包车标志牌按规定使用。
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自行制订。
六、加强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动包车客运信息化监管,为执法人员配备包车客运标志牌识别设备,并充分运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省际客运包车的实际运营情况实施定期抽查,严格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规违章车辆实施处罚。要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将经营包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服务质量投诉情况等信息发布到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引导包车用户择优选择客运企业。
要加强对客运包车异地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将对外省籍客运包车违章行为的查处情况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汇总并抄告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发至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督促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相关档案或信息系统中,作为道路客运企业年度审核、等级评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17日







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政办〔2004〕34号


关于转发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4年9月2日,市政府召开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新一届成员会,重新修订了《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2004年9月2日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解决职工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救急济难基金的作用,加强基金管理,合理使用基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是在铜陵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为帮助特困职工克服暂时困难建立起来的公益性、互助性资金。基金对特困职工提供的帮助是在企业和主管部门给予救济基础上的一种补充救济措施。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主要是:

(一)市政府拨款;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

(三)社会公益性活动募捐;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遭受天灾人祸,损失严重,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含在本市连续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和城市市民给予一次性济难,标准一般为500元至1000元;

(二)对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补助,标准一般为600元至2000元;

(三)对当年考取全日制公办大专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特困职工子女,其本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有能力帮助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资助,金额一般为1000元至2000元;

(四)市政府决定用于特困职工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五条 属于第四条范围的支出每年由基金办公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救助计划,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日常情况下,需要本基金救助的特困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救助申请表》,基层工会签署意见,经所在系统工会审查后(必要时,可由所在街道签署意见),报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实。由办公室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审查批准后发给。

第七条 特殊救助可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直接审批,具体如下:

(一)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二)5000元至10000元,由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批;

(三)10000元以上,原则上由管委会集体研究批准,特殊情况由主任或第一副主任直接审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每年从基金利息中提取3%作为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工资、会务费、通讯费、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等。办公经费开支由秘书长把关审批。

第九条 基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基金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努力使其增值。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从事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急济难基金救助的,由市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急济难基金款物;情节恶劣的,按有关规定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