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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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技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根据软件产品交易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建立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间软件出口协调管理机制,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鼓励政策,同时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和分析。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第三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

第四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实现对软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联合设立“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网址是:WWW.SCRCENTRE.GOV. CN。

第五条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第六条 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中央管理的企业,外经贸部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并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七条 “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依据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二)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等单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四)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发票、税票等单证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税务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八条 “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第九条 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软件出口统计包括:软件企业办理自营出口经营权统计、软件出口合同统计、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软件出口收汇统计。

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汇总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以上统计进行综合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凡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证书》的企业,享受国家的软件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凡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暂停直至撤消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同时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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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 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一九八九年五月中苏高级会晤时达成协议的精神,认为双方之间以及双方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范围内进行磋商,相互通报各自对世界上重大事件的立场和态度,就双边关系问题以及共同关心的全球和地区性的主要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意见是有益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重要的国际问题和双边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二条 双方将进行各种级别的磋商。两国外长或副外长之间的会晤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以讨论个别问题。进行磋商的日程、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各自对口司、局之间的经常的工作联系,以及它们与对方使馆的联系,以便进行信息交流。

  第四条 双方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将经常进行磋商,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发展联系。

  第五条 双方之间的交流将按年度计划进行。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议定书可以修改。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正本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爱·谢瓦尔德纳泽
     (签名)                (签名)  (签字)

中俄发表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发表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06年11月10日中国和俄罗斯发表了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于2006年11月9日至1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2006年11月9日在北京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分别会见了弗拉德科夫总理。

  温家宝总理与弗拉德科夫总理举行了会谈。

  两国总理参加了俄罗斯国家展开幕式和“俄罗斯年”闭幕式。

  在会见、会谈中,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加强政治、经贸、能源、科技领域合作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指出,在《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指导下,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快速发展。双方互信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给两国人民带来巨大的实际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决心按照条约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继续推动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提高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水平。

  双方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所做的工作。对两个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和单独的工作小组自两国总理第十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予以肯定。对两个委员会双方主席及全体成员表示感谢。

  双方指出,在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框架下建立环保合作和民航合作两个分委会,提高了这一机制的作用。

  双方同意将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更名为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将起草并签署相关议定书。

  双方在第十一次总理定期会晤框架下签署了下列文件:

  1、《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纪要》

  2、《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纪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4、《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批准书的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完成2006-2010年中俄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工作的备忘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促进中俄机电产品贸易2007-2008年行动计划》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原子能署和平利用核能中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9、《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向俄罗斯外经银行授信协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部教育合作协议》

  11、《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俄罗斯外经银行和俄罗斯萨哈林州政府关于投资发展领域合作的协议》

  12、《中国人民银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扩大中国境内提供中俄边贸本币结算服务的银行所在地的地域范围的纪要》

  13、《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与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关于从俄罗斯向中国供电项目第一阶段购售电合同》

  1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俄罗斯石油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海外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俄罗斯外贸银行关于圣彼得堡“波罗的海明珠项目”金融保险合作协议》

  1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俄石油”国际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合同》

  17、《新华通讯社与俄罗斯新闻社新闻交换与合作协议》

  双方强调,2004年10月两国元首决定,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年”,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年”。这对推动中俄关系全面发展、扩大和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具有战略意义。

  双方对中俄“国家年”双方组委会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俄罗斯年”活动顺利举办表示满意。双方指出,“俄罗斯年”活动涉及中俄合作的方方面面,得到两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增进了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了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社会基础。

  俄方对中方全力协助组织举办“俄罗斯年”活动深表感谢,将提供一切便利,确保“中国年”各项活动与“俄罗斯年”活动一样顺利进行。

  双方指出,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在双边关系特有的友好、理解与合作气氛中举行,取得了显著成果。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将于2007年在俄罗斯举行中俄总理第十二次定期会晤。具体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