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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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5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

2002年12月27日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  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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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加强检察干警道德修养的借鉴意义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黄秋玲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深厚道德基础的民族,在依法治国、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支撑,更需要具有高素质的、极富道德精神的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来全面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和人民检察事业的新发展。高尚的道德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要得益于后天的修养。因此,我国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孔子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等儒家思想,对于加强检察干警的道德修养,造就新时期的优秀检察队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 励志竭精,始终不渝
儒家认为:人贵有志,凡人皆需立志,而立志在于得道。立志,即树立人生的远大理想。孔子曾说:“士志于道”、“不患无立,患所以立”(《论语•里仁》),孟子也曾提出“尚志”的主张。他们认为:一个人确定了志向就要坚定不移,要有“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的坚定人格。可见,立志是道德修养的第一步,它可以激发一个人的顽强意志和克服困难的勇气,使一个人的道德理想持之以恒,并经过长期艰苦的自觉磨练,坚韧不拨、百折不挠,从而达到实现理想的境界。
古今中外,大凡在事业上有所成就的人,多是在立志坚定的道德修养上有所诣的人。三国时期杰出的政治家诸葛亮,热情倡导人们要“重大志,修人品”,“恢弘志士之气”,力戒“碌碌滞于俗,默默束于情,永窜伏于平庸”。他辅佐刘奋,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死而后已,成为一代豪杰。毛泽东同志在湖南第一师范读书时,就提出“立一理想,此后一言一行皆期合此理想”,并把“以天下为己任”、“牺牲个人以利社会”作为自己的人生目的和道德理想,激励自己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使自己从一个普通的民主主义者成为一个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了伟大的人民共和国。许多老一辈革命家,如朱德、贺龙、陈毅等同志都是从追求新的时代的道德理想开始,不惜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和优越条件,甘冒牺牲生命的危险,走上了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道路,写下了美好而壮丽的人生篇章,为后人所景仰。
当前我国改革正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检察官,理应继承前辈们的光荣传统,树立高尚的道德理想,将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我们永恒追求的检察事业中去。对每一位检察人员来说,立定志向,为检察事业献身既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人生价值的要求。检察事业的各个岗位呼唤的是那些有抱负有理想的人,需要的是那些励志竭精,始终不渝为之奋斗的人;而那些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目光短浅的人最终将被时代所抛弃。
二、乐为知耻,修正错误
儒家认为,一个人不但要“立志”,还要乐为知耻,把完善修炼变为自己生活的内在需求和情感寄托,把志向变为“好乐”的行动。做人既要知道有所为,又要知道有所耻而不为,注意“行已有耻”。要“守死善道”、“死而后已”,不论遭受任何挫折,都要经得起考验,要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坚贞气节。
自古以来,我们中华民族就有“乐为知耻”、“知错必改”的模范人物:唐太宗李世民有知过必改、善纳忠言的美德,毛泽东更是说出了“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这句至理名言为后人传送。
当前,把“见善必迁,知过必改”的善德作为检察官成就事业的必要条件尤其重要。一方面要执著追求自己的理想,立场坚定地为党工作、为人民谋利;另一方面还要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己的大无谓革命气慨,做一个憎恨假、恶、丑,弘扬真、善、美,堂堂正正的为人民所信赖的“清官”。
诚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自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利益驱动和资产级阶腐朽思想及其生活方式等“洪魔”冲击着人们的人生观,这种形势给每位检察干警都带来了更艰巨、更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在多样化的道德取向中,必须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一方面牢牢守住自己的心理防线,知道自己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处处以大局为重,严格按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办事,不越雷池;另一方面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抛弃个人和小集团私利,清除意识中的邪恶念头,,坚持不懈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去实现个人的美好人生精神境界。
三、 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孔子就怎样搞好政治这一问题,在回答鲁国宰相季孙时曾高度概括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熟敢不正?”意思是说,要搞好政治,官员自己要作出榜样;正人者以身作则,品行端正,执法守法,又有谁敢犯法越轨呢。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其身正,不令自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也讲:“其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所谓正己,表现在思想上就是“和而不同”、“泰而不骄”;表现在言语上就是要“言必有中”、“时然后言”(该说时再说);表现在行为上就是“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表现在取财问题上就是“见得思义”、“见义后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为政者“正大光明谓之政,国泰民安谓之治”。政是治的条件,治是政的结果,两者不能偏废。在我们国家,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实施法律监督职权。检察人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要的是从自己做起,应要求自己品行端正、严于律己、以德服人。由于我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国家,封建制度遗留下来的等级观念残余不可能完全消除,容易使个别的检察干警觉得自己超人一等,从而忘记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他们只知道用法律的镜子去照别人,而不知道照一照自己,执法犯法,甚至贪脏枉法,结果往往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一般来说,当“正人”不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时比较容易;而“正己”则相对来说要难得多,因为这要时时、事事、处处以法律和检察纪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往往会触及自己的利益。正因如此,我们要从学习儒家的“正己”思想开始,以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为理念,克制自己的私欲,不谋特权和私利,大公无私,廉洁奉公,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率先垂范,时时刻刻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使我们的检察工作全面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党的工作大局。
四、 自重自省,防微杜渐
儒家认为,一个人要慎重选择自己的行为,经常对自己的言行做自我省察和自我批评,要知错就改。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做自我检查,经常反躬解剖,省察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儒家还主张,人对自己的缺点要像攻击敌人那样毫不留情;对别人的缺点,则取宽容谅解的态度;而一个人要及时改过,还要“自讼”,即对自己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勇于揭露,并经常自觉地与之作斗争,进而克制它,使自己的言行回到正确轨道上来,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这都说明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的关键在于自己,即“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由于封建思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弱点、缺点和错误。因此我们在进行道德修养时,既要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共产主义的道德观念不断清除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在自己头脑中加强自我监督意识,在各种环境中坚持自己的道德操守境界,逐步地培养起共产主义的道德品质,保持共产主义的纯洁性;还要以儒家的“内省”、“自讼”提高自身素质,要察过迁善,虚心接受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冷静地对自己的行为、道德进行评判,公开或在内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省检查自己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事的行为表现。此外,还要做到当看到别人的优点时,就向他学习;当发现他的缺点时,就先看自己是否也有同样的缺点,找出不足加以改进,使错误行为防患于未然,不能固执己见,这样不仅不“丢面子”、“失威信”,反而会增加威信,赢得尊重。
五、 忠实守诚,实事求是
孔子认为:只有对人做到“言中信,行笃敬”,才能使别人在心理上消除对自己的疑虑和偏见,才能在社会人群中“立”得住、“行”得通。所以,修身之道最根本的东西就是要守一颗诚实之心,这也是成就事业的根本点和原始点。荀子发扬和继承了儒家的伦理道德,而且将行为上的自诚自明当作大仁加以弘扬,提出了“君子养心莫善于诚”和“忠信而不谀,谏争而不谄,桥然刚折端志而无倾侧之心,是案曰是,非案曰非”的修身之道,他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对道德修养和教育方法都提出了大量精辟的阐述,他重视人格的自我完善和人的气节操守。
检察事业需要忠心耿耿的实干家。做为人民的检察官,应将忠实作为自己的职业本色,忠实于党和人民,忠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忠实于法律和事实。忠实守诚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真理,做老实人,办老实事。现实中有的人错误地认为老实人没出息,其实,真正的老实人是最聪明的人,这些人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为社会做着实实在在的贡献,是真正的有道德修养的人。毛泽东同志曾经对“老实人”有这样的评价:“马克思是老实人,科学家是老实人,一切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的人都是老实人。”那些善于耍“小聪明”,什么事不会办、什么事不愿办、什么事办不好的人,最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六、勇于实践,表里如一
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好坏不在于他的言辞如何,而在于他的实际行动,即内在修养最终要落实到“践行”上,这是儒家的又一个道德修养观点。孔子认为:“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听其言而观其行”、“力行近乎仁”,如果一个人只是花言巧语,夸夸其谈,而不进行实践活动,那就违背了仁。孔子讨厌那种表里不一的两面派,嫌恶那种讲空话、大言不惭的空谈家。他主张:“言必行,行必果”,“敏于事而慎于言”,一个人如果只有口头上的知识,能言善辩,而没有行为上的表现,那是最可耻的。
道德品质具有知行统一之特点,道德修养是一个在社会实践中反复磨练,逐步完善的过程。人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发现自己头脑中不正确的思想意识和错误行为,体会道德行为的意义,从而产生纠正错误的要求和确定自己修养的方向与目标,自觉努力进行道德修养。其次,实践检验人的道德品质水平,且道德品质也只有在实践中磨练,才能转化成稳定的具有个人特征的行为习惯。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职业实践,是每一位检察人员加强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和必由之路。检察人员在形成良好职业道德的过程中,离不开生动的社会实践,离不开自身的主观努力和自我修养,因为宏伟的事业是靠实实在在的、微不足道的、一步步的实践积累获得成功的。检察事业任重而道远,一个只说不做、纸上谈兵、议多而行少的人最终难成大事。
当然,任何现实工作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从事检察工作难免会遇到暗礁和险峰。因此我们不但要肯干、会干、能干,而且还要敢于面对风险和挫折,要善于运用智慧处变不惊,化险为夷,努力用自己的实际行为,为检察事业作贡献。
时代的车轮督促着检察官前进的步伐。每个检察人员都应在不懈追求道德理想的过程中鞭策自己向真、善、美前进,在轰轰隆隆的职业实践中发扬改革创新和争创一流的精神、无私奉献和拼搏奋进的精神、只争朝夕和团结参与的精神,真正树立起“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清醒、业务上过硬、作风上廉明、行动上自律”良好形象,使深受人民欢迎的社会主义检察职业道德在我们的队伍中蔚然成风。


关于修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有关条款中的“园林部门”、“园林管理单位”、“园林管理部门”均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经营性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古树名木尚未遭受损伤的;
(二)古树名木已遭受损伤的;
(三)擅自迁移后古树名木虽已成活,但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四)擅自砍伐或迁移后古树名木未成活的;
(五)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20倍赔偿经济损失。”
四、将第十九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 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
第四条 凡树龄在100年以上(含100年)的古树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市园林管理局确定为一级保护树木,其余名木确定为二级保护树木。
市园林管理局应将本市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坐落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对经鉴定列为应保护的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古树名木范围,设置明显标志,标志由市园林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树名木,由基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按照市园林管理局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籽种;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报经市园林管
理局批准并取得处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经过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养护职责或不按技术规范养护致使古树名木衰萎、损伤或擅自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经营性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古树名木尚未遭受损伤的;
(二)古树名木已遭受损伤的;
(三)擅自迁移后古树名木虽已成活,但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四)擅自砍伐或迁移后古树名木未成活的;
(五)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20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