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7:10:14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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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试行)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申请材料”字样;
2、发行人名称;
材料侧面须标注公司名称,正本需注明。
(三)份数
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之前,补报九份材料。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发行人。
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公募增发的申请
1-1 发行人公募增发的申请
1-2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公募增发的推荐意见

第二章 有关本次发行的授权文件
2-1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复印件)
2-2 股东大会决议
2-3 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公告复印件)
2-4 发行人最近一次股份变动公告(公告复印件)
2-5 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章 招股文件
3-1 招股意向书
3-2 发行公告
3-3 发行方案

第四章 有关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4-1 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4-2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投资立项(包括固定资产、技改项目等)的批准文件
4-3 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涉及收购资产或股权)
注:4-2为参考文件

第五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5-1 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下半年申报发行申请材料的,应附上经审计的当年中期财务报告)
5-2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5-3 法律意见书
5-4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5-5 全体董事签字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5-6 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
5-7 承销协议
5-8 发行人承诺函
5-9 主承销商承诺函
5-10 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管理建议书
5-11 一年来信息披露情况简介
5-12 近一年股价走势
5-13 验证笔录
5-14 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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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省交通设施建设,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1988〕交公路字28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属社会集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建桥、筑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可以收取过桥过路费:
(一)桥梁新(改)建总长在三百米以上,隧道五百米以上。
(二)改渡为桥,桥长在一百五十米以上。
(三)在现有公路上扩建桥梁,桥梁总长在五百米以上。
(四)新建高速公路。新建公路、现有公路改线工程新修路段(连续长度),按一级公路标准,里程在十公里以上的,按二级公路标准,里程在二十公里(山区县可放宽到十公里)以上的。
(五)县以下现有公路改造,按一级公路标准,连续里程在二十公里(山区县可放宽到十五公里)以上的路段;按二级公路标准,连续里程在三十公里(公区县可放宽到二十公里)以上的路段。
目前已经省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收费项目,仍可按规定收取过桥过路费。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属于国家拨款、地方集资、贷款等多方筹资的项目,偿还部分若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需要偿还的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山区县或地方公路上的建设项目,可放宽到三百万元以上),经批准也可以收取过桥过路费,以偿还集资、贷款部分
的投资本息。
三、凡征收过桥过路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会同省公路避联合上报,按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分别由省计委或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
四、建设项目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增建相应的封闭设施和收费站卡。工程竣工通过正式验收后,方准予收费。
五、在省管公路中的收费项目,建成后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联合管理和收费,以收费还贷;地方公路上的项目,收费单位由基本建设审批机关在审批时一并明确。所有收费票证均应按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印制。收费还贷情况,由收费单位按照审批渠道分别向审批机关定期汇报。


六、在国道或省道上,现在仍由地方收费,尚未偿还投资的项目,由省有关部门核定,移交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包括收费、偿还集资、贷款和收费项目的维护、管理等),或由省公路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共管。
七、各收费项目在投资本息还清后即停止收费,如需继续收费,应提出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结束后,按公路所属管辖范围交省公路部门或地方公路部门接管。
八、收费标准,按照公路、桥梁、隧道长度、投资大小、还款额度、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于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十年至十五年还清本息为原则测算。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前三个月内提出收费方案报批。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含一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物
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物价局核发。其它公路上的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省交通厅后审批。
九、除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警车和军用车辆(不含有收入的企业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一律应按规定缴纳过桥过路费。
十、对港澳入出境的机动车辆征收过桥过路费,可按规定收取外汇兑换券。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外汇管理局会同省交通厅制定。
十一、凡全部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般不得征收车辆过桥过路费。
十二、收费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收取的过桥过路费。收取的过桥过路费应用于偿还社会集资、贷款和收费项目的维护管理等正常开支,或经批准后用于公路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收费人员的服装、标志、指挥信号,由省交通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十四、省、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还贷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变相收费的,其收入一律没收上缴收费单位同级财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以前颁发的有关收取过桥过路费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8年10月22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做好1995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部门(包括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其所属国有企业经国家批准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不具备挂钩条件的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具体办法另定)和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所有挂钩企业都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工效挂钩的各项
工作。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本单位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确定。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实现税利(利润)挂钩,也可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三、新实行工效挂钩的部门(企业),其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上年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部分后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部门所属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工
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掉尾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增资因素后确定。
四、1995年之前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其1995年挂钩方案按下列要求审核:
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挂钩经济效益数为基数。需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已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扩建项目不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在按该项目增加的人数相应核增工资总额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
标基数。
(2)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调整因素按以下办法办理:
(1)按规定核增企业上年实际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统一核算与管理的企业新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冲减上年国家统一安排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后,按剩余的实际用工人员增加工资);成建制划入(出)人员的工
资按实际发放数核增(减)。
(2)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1994年单列的工资,1995年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3)1993年、1994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物价补贴(以正式文件为准),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增工资总额基数。1994年底后,再出台的地方性物价补贴,一律从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不得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4)对1994年未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超提、超发新增效益工资的,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处理,并一律追回,同时按工资基数的5%进行一次性扣减。
(5)对1995年未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擅自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的非正常增长工资,除责令其取消外,相应补交有关税收,并按单列的非正常增长工资额度的10%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五、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1.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口径和含量工资的口径仍按建设部、劳动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施〔1993〕663号)中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2.已经核定的工资含量一般不做调整。交通费、洗理费尚未纳入工资总额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调整工资总额及含量。
3.有条件的施工企业经批准应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利润)和建筑施工产值复合挂钩的办法。
六、对由于国家政策等非劳因素影响,而使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过快的,在计提工资时要做适当扣除。
七、从1995年起,挂钩企业都要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并以1994年末财务决算数中所有者权益数为1995年所有者权益基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小于100%的为国
有资产未保值。未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计算公式为:
期末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
八、凡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从1995年起按“两低于”原则,在保证出资者权益的前提下,调控职工工资水平,不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九、凡工资总额基数与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倒挂的企业,从1995年起,劳动、财政部门相应调减其挂钩浮动比例(或含量)。
十、各部门(企业)要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于1995年11月底按现行管理体制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1995年12月15日后,对逾期不报的挂钩企业,两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各地区要参照本办法审核所属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于规定时间内,认真汇总挂钩企业统计报表,并将报表一式两份及必要的文字材料报送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199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