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医疗保险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医疗保险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直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医疗保险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直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化
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医疗保险
补助暂行办法
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补助的范围和补助对象是:特困国有企业、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不含并轨人员)。
第三条 停产、半停产一年以上的市直国有特困企业、特困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由市财政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4%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划入大病互助基金,不建个人门诊账户,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互助医疗待遇。若用人单位再每人缴纳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的医保费(个人承担2%),职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个人门诊帐户、住院医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四条 连续三年生产经营亏损的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困难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由市财政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25%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位按缴费基数1.75%的比例自筹单位应缴部分。其中:4%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划入大病互助基金,不建立个人门诊帐户,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互助医疗待遇。若用人单位再每人缴纳缴费基数4%的医保费(个人承担2%),其职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个人门诊帐户、住院、大病互助医疗待遇。
第五条 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由市财政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4%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划入大病互助基金,退休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住院和大病互助医疗待遇。另外,从市直医保基金中,按照上年度退休人员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4.5%的标准建立个人门诊帐户,用于退休人员门诊医疗。
第六条 国有关闭破产和停产、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为特困企业,连续三年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为困难企业。市直国有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国有特困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困难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核定。每年11月底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编办、监察局、审计局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按照单位申报、主管局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人数、财政部门审核生产经营盈亏情况,市编办审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性质、人数,认定小组集体审核确认的工作程序进行认定。市监察局、审计局对认定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直国有特困企业、困难企业、特困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困难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入市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医保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单位自筹部分不到位的,不能享受财政补助。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负责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医保费征缴、证卡发放、待遇支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补助办法。财政困难的可不建立个人帐户,但必须确保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院医疗待遇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参保年度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所得年份: 年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号码
任职、受雇单位 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 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 职务 职业
在华天数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此行由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 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
所得项目 年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已缴(扣)税额 抵扣税额 减免税额 应补税额 应退税额 备注
境内 境外 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 — — — — — — —
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合 计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字)
代理人 (签章):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受理人(签字): 税务机关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盖章):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申报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2、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4、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5、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6、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7、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8、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
9、在华天数:
由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在税款所属期内在华实际停留的总天数。
10、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1、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填写本栏。
纳税人识别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或者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12、年所得额:
填写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相应所得项目的收入总额。年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以非人民币计算的,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
13、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14、已缴(扣)税额:
填写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15、抵扣税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6、减免税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减征或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7、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联,第一联报税务机关,第二联纳税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