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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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珠府[2000]67号


关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城市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市的综合实力,特制定以下发展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以兴建“大学园区”为目标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校区。

第二条 成立珠海市高等教育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在我市兴办高等院校的有关协调工作,但不参与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事务。

第三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教育部《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及我市“大学园区”的发展规划,确定用地规模及相关事项。教学用地由我市以行政划拨形式长期无偿提供使用。高等院校对教学用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与或交抉。

第四条 校区红线外的市政设施配套由我市负责。

第五条 高校或技区的教学及管理人员享受经济特区财政补贴。补贴按当年度全日制在校生师比10:1的比例依照国家广东省驻珠海的有关单位同等标准核拨.

第六条 高校或校区的教盘及管理人员可入户珠海免收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随迁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高校或校区的教学及管理人员、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即可进入特区。

第十条 我市为教学及管理人员赴港澳国外交流学习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创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从市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资助高等院校及其师生进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享受我市生产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政策优惠。对科技含量高的校办企业,我市优先支持其上市。我市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高等院校可优先参与。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设立各种奖学金、科研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贫困学生及对我市科技进步有积极贡献的科技人才、科研项目。高等院校珠海校区的科研成果可纳入珠海市科技进步奖的参评范围。

第十四条 根据高等院校的类别及在我市办学的规模,在高新区、保税区、临巷工业区等经济功他区内为每家高等院校免费提供5000平方米左右的用地,用于兴办高等院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高等院校探索联合办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教学资源共享等新模式。

第十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开办附属学校。

第十七条 国内外重点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到我市创办科研机构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国外高等院校在得到国家批准后,前来我市独立办学或与国内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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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人民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章 选举代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规定精神,结合我省选举试点经验,制定本细则。《选举法》已有具体规定的,不再列入本细则。
第二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参加选举。
第三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方面的代表人物都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县级和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群众团体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为十三至十七人;公社、镇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为七至十一人。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公社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前,由本级行政机关会议通过。选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条 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选举委员会选派。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制订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三)开展宣传教育;
(四)进行选民的登记、审查、公布,制发选民证;
(五)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六)依法解答有关选举问题,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七)主持投票选举,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作出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章 人民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一十人;人口在十万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一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人口在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三十五人;人口在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三十五人至二百八十人;人口在四十万至五十
万的,选代表二百八十人至三百一十五人;人口在五十万至六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一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在六十万至七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五十人至三百八十人;人口超过七十万的,选代表三百八十人至四百人。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九十人;人口在十万至二十万的,选代表九十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在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人;人口在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四十人;人口在四十万至五十万的
,选代表二百四十人至二百七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七十五人至三百一十人。
第十条 公社、镇人民代表名额:人口在一万以下的,选代表三十人至七十人;人口在一万至二万的,选代表七十人至一百人;人口在二万至三万的,选代表一百人至一百三十人;人口在三万至四万的,选代表一百三十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在四万至五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一百
七十人;人口在五万至六万的,选代表一百七十人至一百九十人;人口超过六万的,选代表一百九十人至二百一十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地区行政公署审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公社、镇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设在县级的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的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这些单位商定。
第十三条 镇的人口特多或特少的县,如果依照《选举法》第十条规定的原则分配代表名额确有困难,选举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配比例的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与城镇(市区)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第十五条 军队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军队领导机关商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
第十七条 选区不宜过大,一般以每个选区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不够产生一名代表的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可同附近单位或居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八条 选民登记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具体组织。
第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公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二十条 代表候选人应自下而上地提名推荐,经过充分协商,最后按照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选区内的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每一选民或党派、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二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和各党派、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如实、如数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协商,如果代表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需要预选时,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七章 选举代表
第二十四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经过预选确定的,以票数多少为序。
第二十五条 填写选票时,在赞成的候选人姓名前划“○”,不赞成的不作记号。如选其他选民,应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姓名前划“○”。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到会或到投票站投票的老弱病残等选民,可设流动票箱,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登门让选民投票。流动投票应在统一规定的选举日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他人委托投票的选民,监票、计票人员应查验其委托证。
第二十八条 当选的代表少于应选名额,需要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时,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按照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从落选而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确定,也可以从所有落选的候选人中协商确定。另行选举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令、条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令、条例为准。



1980年9月28日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的通知

中震发办〔200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局“十一五”期间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现将《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政策研究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加强政策研究工作是事关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全局的大事,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策研究工作在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政策研究工作的领导。要把政策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安排,明确责任部门,配备相应人员,落实研究经费,提供必要条件,加大推进政策研究工作力度。要围绕“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结合我局“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工作实际,广泛动员,集思广益,积极探索防震减灾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新情况的应对策略和政策性措施。

二、加强组织协调,逐步建立健全政策研究工作网络。地震系统的政策研究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地震系统上下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地震系统政策研究的组织协调。局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政策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关注和指导各省局、直属单位开展政策研究,从总体上把握住政策研究的重点。各省局、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政策研究,认真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同时,各省局还要组织好市县地震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要充分发挥客座和特约研究员的作用,邀请地震系统外的专家学者参与,尽快形成以局机关各部门为主、地震系统上下参加、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研究工作体系。

三、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适应政策研究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局机关各部门政策研究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推进局机关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建立地震系统政策研究年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政策研究工作研讨会,结合当年的中心工作,确定研讨主题,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开展交流和研讨,并对政策研究重点的进展进行评估。三是要开展政策研究咨询工作。设立地震系统政策咨询专家库,聘请地震系统内外专家及有实践经验的同志,为重大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以及“十一五”防震减灾政策研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四是要建立激励机制,采取开展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政策研究成果评选活动等形式,培养人才,发现人才,鼓励地震系统上下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政策研究。

四、加强交流研讨,做好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要通过年度研讨会、专题研讨会、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政策研究成果交流,相互借鉴,实现成果共享。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研究成果要在政策制定中加以吸取,在制度建设上加以借鉴,在工作实践中加以发展,能及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战略、规划、政策和工作部署提供重要依据。

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将政策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研究成果报送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阶段性研究成果要及时报送。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
(2006年10月16日)

一、今后一个时期总体思路

防震减灾政策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事业发展为准则,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这一主题,坚持“四个面向”,把服务决策作为防震减灾政策研究的根本要求,把解决难题作为防震减灾政策研究的主攻方向,把应用实践作为防震减灾政策研究的主要措施,正确把握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认真研究影响和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地震部门广大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住防震减灾发展的主要矛盾,找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方向和切入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意见和建议。要重视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切实发挥研究成果在服务决策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围绕防震减灾的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变化对防震减灾的需求,对防震减灾事业进行跨学科、多角度、全方位的深入研究,认真分析事业发展现状,找准影响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事业发展方向、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加强政策研究队伍建设,探索政策研究工作新机制,积极推进政策研究,围绕“十一五”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综合性调研,跟踪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实施情况,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和政策性建议,提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开展工作交流,跟踪国内外防震减灾动态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

三、重点内容

(一)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深入研究国内外防震减灾发展现状和趋势,准确把握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认真分析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明确未来防震减灾肩负的历史责任,科学归纳防震减灾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防震减灾能力建设与评价体系研究。
通过对防震减灾总目标的深入分析,提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地震应急与救援能力、地震救灾恢复能力、地震科技创新能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能力的建设要求,研究制定其评价指标体系。

(三)防震减灾事业总体布局研究。
开展防震减灾区域发展研究,科学规划防震减灾工作的全国布局;针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调研,提出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的政策建议;加强综合防震减灾问题的研究,提出开拓防震减灾工作领域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四)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研究。
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在国家相关领域中作用的战略研究,分析研究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重点是防震减灾工作在国家安全、城市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前景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五)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策和政策研究。
按照防震减灾“面向社会”的要求,加强地震部门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策研究,提出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对策及政策。开展地震监测台网为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研究,研究落实地震监测环境条例的政策与措施。对我国水库地震监测现状开展调查,对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水库地震工作的对策与建议。对新时期“群测群防”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对策与建议;对大城市和城市群震灾综合防御现状开展调查,对大城市和城市群地震区划、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应急避险场所和设施、社区志愿者、社区防震减灾宣传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农村民居抗震工作管理、技术推广与服务、财政金融政策建议;分析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现状与发展趋势,开展地震灾情监测评估、地震紧急救援联动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政策和策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六)防震减灾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
开展地震系统在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机构“三定”中涉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以及新的国家应急管理体制下地震应急管理体制研究,找准地震部门在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定位;围绕加强政府管理、推进管理创新,开展地震部门机构“三定”预研究,掌握政府深化改革走向,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研究,提出完善地震管理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非盈利组织扶持政策研究,提出引导和促进非盈利性组织在地震预测、预防、救助、宣传等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七)防震减灾科技创新政策问题研究。
分析研究防震减灾科技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总结科技创新在防震减灾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进行深入的防震减灾科技创新需求分析,提出相应的创新战略目标、创新重点任务、创新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议。

(八)防震减灾队伍建设政策研究。
结合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在深入分析防震减灾人才资源现状与需求的基础上,明确防震减灾人才资源开发的基本思路、重点任务,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九)市场经济条件下拓展防震减灾事业财政支持的途径研究。
探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提出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对防震减灾工作支持的政策建议;对建立巨大地震灾害的保险制度开展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十)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基础性工作。
深入分析研究国内减灾发展环境的变化,对国内公共安全领域、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减灾国际合作领域以及国外减轻地震灾害的动向开展跟踪研究,建立政策研究资料数据库。

在上述各项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前瞻性的政策研究,形成一定规模的政策研究储备,为事业发展战略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