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系统冷藏库大修理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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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系统冷藏库大修理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系统冷藏库大修理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5月30日,商业部

《商业部系统冷藏库大修理工作试行规定》是在总结各地经验,征得各省、市、区主管部门意见后制订的,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管理好、维护检修好冷库,充分挖掘企业潜力是各级食品冷藏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希望加强对冷藏企业的领导。对于冷库大修理所需资金、材料应根据财政、物资的现行管理体制和办法解决。冷库大修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使损坏的冷库,能够及时地、合理地进行大修理,以保证企业再生产的继续进行。
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随时告商业部冷藏局。

商业部系统冷藏库大修理工作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冷库,是经营肉类、蛋品、蔬菜等食品必不可少的设施。管好、用好冷库,对于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保障城市、工矿区副食品供应,方便人民生活,配合完成出口任务,都起着重要作用。各级商业局、食品公司和企业领导要重视冷库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商业部颁发的《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和《商业部系统冷库维护检修制度》,按科学办法管理冷库。
对损坏的冷库,要及时地、合理地进行大修,以保证企业再生产的继续进行。
第二条 冷库是用隔热材料建筑的低温密封性库,进行大修理,所需投资大,技术性强,要求工期短,是一项细致和复杂的工作。企业要加强领导,要有厂长,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的大修理班子,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分析原因,制定方案,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争取淡季施工,旺季投产。
冷库大修设计,要因地制宜,与挖潜、革新、改造结合起来,尽可能吸收行之有效的科学成果,力求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第三条 冷库大修理范围:
(一)冷库的屋顶、楼地板、内外墙、梁柱基础等主要建筑结构严重损坏,屋面漏水,地下渗水,地坪严重冻膨影响安全生产的。
(二)冷库隔热层严重受潮,导热性能超过设计要求的百分之六十,失效面积超过总面积百分之五十,库房降温效果明显下降,或跑冷严重的(松散的隔热材料,可以更换者除外)。
(三)冷库制冷工艺系统和水电系统的管道、机器设备已严重损坏,设备功率明显降低,主要磨擦部件间隙超过极限允许范围,管道严重腐蚀,影响安全生产的。
第四条 冷库大修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力求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大修费用。大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原则上要求各厂自行承担,至少拆除工程和制冷工艺的安装应由本企业担任,这样既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节约开支,又利于培养技术力量。
第五条 冷库大修要讲究经济效益。如冷库损坏程度严重,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已无大修价值,而在原地翻修拆除工程大,修后工艺流程又不尽合理的,可由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后,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作移址更新处理。

第二章 资金、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冷库大修工作要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的精神办理。要采取积极、慎重和科学的态度。首先对冷库作全面的检查,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损坏部位,分析原因。而后编报大修理计划任务书,其中应包括测定数据、鉴定意见、大修技术方案、所需资金、材料匡算等内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大修理设计工作,正式按图编制材料和资金预算。
大修设计和材料、资金准备就绪后,再进行停产拆除,在局部拆除后发现有新的情况变化,应及时研究修改大修方案。
三千吨以上冷库大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资料,企业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送商业部冷藏局一份备查。
第七条 冷库大修的材料和设备,应根据现行管理体制解决,资金来源可由企业大修基金中开支。在大修中,较大的技术改造,所增加的费用,可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有的省市可根据具体情况,统一掌握大修基金和材料,保证冷库大修顺利进行。
第八条 冷库大修计划,根据生产任务需要,如扩大建筑面积和生产能力,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有关技术设计问题
第九条 冷库损坏部分要作彻底维修,不留隐患。在进行大修设计时,如牵涉到土建结构、制冷工艺等重大技术问题时,应征求原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冷库大修中要注意库房的平面布置,符合冷冻工艺流程要求,高、低温区域合理划分,避免发生滴水、结雾、跑冷等现象。在平面布置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冷藏间开间在有条件的库中尽可能改做大间,以减少内隔墙的设置,便于机械化堆垛和充分利用面积。
(二)多层冷库尽量采用一种库温,以求同温层不作隔热层,节省投资。
(三)冷库外川堂有条件的可改为常温川堂。
(四)生产性冷库的冷却间和结冻间,有条件的可移出库外建设,以方便维修。
第十一条 冷库隔热层材料,要采用隔热性能稳定可靠材质,目前还不成熟或价贵的新材料不宜采用。冷库隔热层的厚度应根据隔热材料的物理性能,结合当地气温条件和库温要求经过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为防止隔热层受潮失效,冷库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汽防潮措施。一般要求如下:
(一)冷库外围护结构中,应在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南方潮湿地区设计标准可适当提高,防止库外空气和水蒸气的渗透。
(二)高温和低温之间的隔墙和楼板,应在隔热层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三)楼地面隔热层的上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止施工操作用水侵入。直接建造在地面上或架空的隔热地坪,还应在隔热层下面设防水隔汽层,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水份的渗透。
(四)冷库地下室的外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地表潜水侵入库内。
第十三条 冷库屋顶大修设计要因地制宜,平屋顶要做好防水层的保护层;有条件的地区最好做架空大阶砖,以保护隔热防汽层;油毡防水层要注意日照时油毡伸长,屋面顶端要做伸缩处理,防止油毡拱起。采用阁楼式屋顶,在当地抗风强度允许情况下,可采用轻型屋架和大型薄板。
通风式阁楼,应在稻壳面上加盖塑料薄膜,并再复盖稻壳20—30厘米。
第十四条 冷库地坪大修要注意防水和防冻措施。在积水、冻臌的库房,要找出积水的来源和冻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冷库地坪积水应采取以疏排为主,排压结合的方法进行。低温冷库地坪处理以架空或机械通风为宜,不成熟的新作法不宜采用;隔热层以采用块状隔热材料为好。
第十五条 单层冷库如拆除大修时,应尽量提高库房高度,不低于七米,进行挖潜改造,提高库容。
第十六条 冷库内衬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墙板,可加快施工进度,而且经久耐用,也便于更换稻壳。
第十七条 冷藏门应配有空气幕。已配有电瓶铲车或电瓶运输车运送冻肉的库,则可配电动冷藏门;为考虑今后逐步推广采用机械化搬运,大、中型冷库在更新冷藏门时,可按电动冷藏门尺寸预埋门框(大门框套小门框),这样在今后更换时不再损坏墙的结构。
第十八条 在高、低温连接的川堂中,为了避免滴水、结雾,可设吊顶冷风机,进行适当降温和除湿。
连接常温川堂的冷藏门应设有门斗,减少冷量损失。
第十九条 五百吨以上冷库在大修中尽量采用氨泵系统,有利于提高制冷效果和安全操作。冷藏间中新增加的墙、顶排管一般采用光滑管,原系翅片管如不松动和渗漏仍应继续使用,可再适当增设排管以便保证库房温度。排管尽可能布置在外墙和顶层天棚下,以便减少商品的干耗。
第二十条 冷库大修中有多处机房是否合并,要根据库房位置和资金等具体情况来定,从技术上讲合并一个机房较为合理,但如超过一万吨左右的冷库容量,为了防止意外,或者二个冷库相距太远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第二个机房。
第二十一条 制冷工艺的自动控制是一个发展方向,但要根据冷库规模和所在地区技术水平,分别情况分段进行。目前重点在安全生产,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着手,应根据资金和技术条件考虑采用目前行之有效的成熟项目。大、中型冷库对机房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氨液面指示器,库温遥测,氨泵回路,库房供液等项,有条件的应尽量配置;其他项目则可在维修设计中采取预留办法。
第二十二条 列为地震区的冷库,在进行大修时,应按抗震规范要求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第四章 扩大冻结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为了把畜禽产区的肉类产品及时冷冻调出,冻结能力不足的生产性冷库在资金、材料可能条件下,可以结合冷库大修理进行扩大冻结间。在确定扩大冻结间能力时,必须综合考虑该地区今后新扩建冷库的规划,避免将不符合经济区划的货源流向计算在需要的冻结量内。
第二十四条 扩大冻结指标计算,应按近两年实际收购旺季平常日宰实数,减去鲜销和腌腊加工量,按规定加副产品冻结量(一般按日宰量20%计算),得出旺季平常日冻结量,乘0.7系数(考虑旺季冻结间利用率可适当提高),再减去现有冻结能力,即为需要扩大冻结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 鲜白条肉进冻结间前,须在凉肉间存放不少于四小时,再整批入冻结间。冻结工艺按一次冻结二十四小时一周转考虑。资金、技术有条件的冷库也可试搞十二小时一周转的快速冻结。
第二十六条 凉肉间应与冷库、冻结间分开建筑,其容量可相当于两间冻结间的容量,为提高肉品质量,南方地区的凉肉间可做隔热层,并设置冷风机。北方地区可不设隔热层和冷风机,只设鼓风机。
凉肉间的用途:(1)使宰后白条肉适当滴水晾干;(2)为整批入冻结间集中一定数量白条肉;(3)鲜销肉暂存,避免表皮发粘变质。
第二十七条 冻结间的设计,应从加快冻结速度,节省设备投资,减少建筑面积,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利用冻结间空间等方面考虑。在进行冻结间技术方案时应注意:
(一)吊轨吹风冻结间要注意冷风气流组织,吹风均匀,加快冻结速度。
(二)副产品采用平板冻结器,平板冻结器可设在有排水道的常温房间内。
(三)原有冷却间的隔热层作法,是按低温库设计的,可改成冻结间,新增下水口防水要处理好。对川堂的处理要注意冷热区不可混合,避免冷凝滴水。有条件的冷库川堂顶、墙面可刷塑料漆。
(四)原有冻结间位于边跨的,可改为横吹式,按制冷负荷计算增设冷风机,加快冻结速度。
(五)为了提高冻肉的运输和贮存量,在产区生产性冷库,生产剔骨分割肉是个方向,有条件的库可配备卧式平板冻结器。
(六)冻结间顶层严禁增建分割肉、冷却间等多水作业车间,防止楼板渗漏,影响冻结间使用年限。

第五章 验收工作和其他
第二十八条 冷库大修完工,要上报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的依据,主要是按批准的大修设计,施工图说明及有关文件,并按照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
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要作出验收会议记录,并由小组成员签证,报主管部门备查。验收纪要和竣工图纸、决算等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应存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于一九八○年六月一日正式试行,如发现有需要补充和纠正之处,请将意见寄商业部冷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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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214号 责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妥善处置已发生的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3.2 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3.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4 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做到常备不懈,逐步建立起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1.4 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市政府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县级政府、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援助或市政府提出要求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林业局的主管副局长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5 森林火灾的界定与分级
森林火灾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分为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
1.5.1 森林火警是指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15亩)或其它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起火的。
1.5.2 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1.5.3 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1.5.4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1.5.5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其严重程度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大森林火灾)、II级(重大森林火灾)、III级(一般森林火灾)、IV级(森林火警)。并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6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秦皇岛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森林防火办公室承担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职责是:
(1)负责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工作。
(2)负责协调交通、铁路、军分区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指导县区政府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负责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协助和指导县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县区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2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
(1)军分区:根据需要,负责全市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调动,协调驻秦部队参加扑火工作。
(2)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负责调动武警应急分队和本支队其它武警官兵参加扑火工作。
(3)武警秦皇岛市支队:负责调动武警应急分队和本支队其它武警官兵参加扑火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消防、通讯、治安等部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提供卫星通信保障和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及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助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助做好灾区相关重建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为扑火救灾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和灾区重建相关工作。
(8)市交通局:负责对火灾发生区道路畅通保障并及时协助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9)市卫生局:负责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卫生系统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10)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和协调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队员的训练、演习。
(11)秦皇岛无线电管理分局:负责火场扑救所需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及其它电磁环境保障。
(12)市林业局: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3)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制作发布工作。
(14)市网通公司:负责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和与扑火相关的其它信息传递保障。
(15)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旅游景区扑火救灾的相关工作。
(16)市水务局:协助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7)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依照有关部门授权对火灾及扑救情况进行采访报道,负责发布气象部门制作的火灾预报、高火险警报及火场天气预报,组织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
(18)秦皇岛日报社:负责火灾扑救的相关报道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火灾扑救的商业物资供应工作。
3. 监测、预测、报告、预警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天气警报,针对可燃物含水率及当地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县区发布火险预报。火灾发生时,气象部门对火场气象变化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3.3 林火监测
要利用市、县防火指挥中心的地理信息系统快速准确地定位了望塔报告的火点和省防火办报告的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及时掌握林火热点变化情况,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4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 信息报告
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市防火办。市防火办接警电话5911080。市防火办接到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5.2 森林火警,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由市防火办上报省防火办。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延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区和重点飞播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集体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省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市行政交界处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5.3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燃烧蔓延超过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灾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省防火办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组织人员赶赴火场。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6小时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其他县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建立市级前线指挥部,按预案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灾,县区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接到报告后,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现场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
4.2 扑火指挥
4.2.1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2.2 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上级到达下级前线指挥部,该指挥部经上级同意即变为上级前线指挥部,原下级前线指挥必须服从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并根据上级要求选择相应人员参加已变为上一级指挥部的工作。为避免指挥混乱,前线指挥部应将火场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的同时,还应报上级指挥部,并告知火场所在地的县指挥部,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4.2.3 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设分区前线指挥部,由前线指挥部授权各分区前线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2.4 前线指挥部的指挥长一般应由在前线指挥部的最高党政领导担任,也可由最高领导授权任命产生。参加火灾扑救的驻军、武警以及火灾发生地县区的主管领导、扑火专业人员和在前线指挥部最高领导认为必须参加的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一般下设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和医疗救护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均由前指指挥长任命。前线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将前线指挥部组成名单、地点及通讯联络方式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直接任命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及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分工。
4.2.5 扑火命令原则上要由前线指挥部指挥长下达,上级指挥机关的指令、命令通过前线指挥部指挥长传达。前线指挥部的指令由组成前线指挥部的各方面成员分别向本方面扑火队传达。接到指令的单位、人员除执行指令有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而再向前线指挥部请示外,其它指令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
4.2.6 在遵循靠前指挥、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前线指挥部一般选在交通方便、具备火场指挥条件、具有固定电话、距火场最近的村(组)、乡(镇)。
4.3 前线指挥部职责
4.3.1 制定扑救火灾实施方案;指挥扑救火灾工作;统一组织、调动和调整扑火力量;做好后勤保障、火场保卫和医疗救护。
4.3.2 扑救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扑救组职责是:全权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紧急制定现场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并负责向上级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提报扑救火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根据上级部署和前指决定,调整作战方案,做好火场清理、火场看守的兵力部署工作。
4.3.3 后勤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主管森林防火领导担任。
后勤组职责是:根据前线指挥部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从后方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工具、汽油、柴油、机油等)及食品,保障前方扑火需要;统一组织管理扑救火灾车辆;负责做好临时通讯系统的组建和架设;负责安排扑火人员食宿;负责组织财产转移或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4.3.4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主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
医疗救护组职责是:组织管理好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和医疗卫生人员;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搞好食品检疫和防疫工作;接收、管理救灾药品。
4.3.5 保卫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
保卫组职责是:负责火因侦察和火案嫌疑人员的拘留、审理工作;负责维护火场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前指和火场物资保卫工作。
4.3.6 前线指挥部由于上级到达经上级同意升格后,其下设各工作组职责不变,但升格后的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可留任原组长,也可重新任命新的组长。
4.4 扑火原则
4.4.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4.2 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削弱火势,重兵扑救,各个歼灭,彻底清除,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4.3 在扑火战术上,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机动灵活,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4.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4.4.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统一的原则。
4.5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公共信息传送资源,结合森林防火通讯专用网络,由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县(区)要在前线指挥部架设临时固定电话。前线指挥部领导必须建设火场应急超短波通信指挥网络,前线指挥部工作人员以及扑火队长必须携带手持机等无线通讯器材。前线指挥部应配备无线通信设备。
《预案》启动后,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将前线指挥部扑火进展及有关情况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
4.6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县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县区医疗部门进行救护,死难者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9 扑火力量的组织
4.9.1 扑火力量的组织和动员应遵守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以应急扑火队伍为补充、以动员群众为辅的原则。火场直接扑打火线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为主;火场清理以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火场看守以半专业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扑火出动实行“梯队”制,把全市扑火力量分成三个梯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近调动,分批次下达出动命令。
①主力梯队:火灾所在县区、国有林场的专业扑火队、县区民兵应急分队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市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其他县区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扑火队。
③预备梯队:当地驻军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主力梯队和增援梯队的扑火机具要自带,不足部分,动用县区扑火物资储备库解决;预备梯队扑火机具原则上动用市管扑火物资储备库解决。
4.9.2 根据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可调动其他县区的扑火队伍实施支援扑火。原则上以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为主,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9.3 当需要调动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增援时,由发生火灾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路线引导员、地形图,在地形图中标示森林区及行进路线图。由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和秦皇岛市支队首长按规定的程序和行动计划,下达作战命令。
驻军武警其他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9.4 增援扑火的兵力要携带必要的扑火装备,其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武警驻军部队的运输自行解决,其他专业消防队由调出县区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联系有关部门落实。
4.10 扑火力量的组成
4.10.1 青龙县
①主力梯队:青龙县及祖山、都山两个国有林场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2 昌黎县
①主力梯队:昌黎县及团林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3 卢龙县
①主力梯队:卢龙县及东风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4 抚宁县
①主力梯队:抚宁县及渤海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5 山海关区
①主力梯队:山海关区及山海关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6 海港区
①主力梯队:海港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7 北戴河区
①主力梯队:北戴河区及海滨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1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
4.11.1 在市决定启动《预案》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梯队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4.11.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据火灾情况,下达出动命令,就近调动主力梯队中的兵力赶赴火场,也可根据情况,就近调动增援梯队和部分预备梯队兵力赶赴火场。
4.11.3 在主力梯队80%到达火场,火势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再调动其余主力梯队和部分增援梯队兵力,组成第二梯队。
4.11.4 在主力梯队、增援梯队全部调往火场,火势还无法得到控制,并有酿成大灾的危险,急需大量兵力补充的情况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预备梯队兵力组成第三梯队。
4.11.5 在预备梯队大部兵力到达火场,火灾仍无法得到控制,或者火势有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相邻县区主力梯队兵力组成第四梯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勾绘火场情况图,评估火场面积和损失,并逐级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遇有特殊困难,可由当地政府逐级请示上级政府解决。对于扑救森林火灾中死亡、伤残人员的抚恤和家属安置等,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调查与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县区防火办(涉及两个县区以上的由市防火办)要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和工作总结,并于10日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交扑救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事先要建立市、县区、国有林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在火场周围建立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利用通讯指挥车车载卫星地面站进行火场图像数据传输及计算机网络通信,实现多媒体通信指挥,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管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秦皇岛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经费保障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森林防火专业人员要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防火办负责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布实施。
8.2 预案更新和修改
8.2.1 市防火办负责本预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
8.2.2 出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适时进行更新或修改:
(1)相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
(2)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预案缺陷;
(3)其他应进行修改的情况。
8.2.3 预案经修改后应报市政府重新审核批准、备案,并及时送达相关单位。
8.3 本预案由市防火办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名单
9.2 森林防火工作流程示意图
9.3 全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一览表
9.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名单
总指挥:刘景旺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许德义 秦皇岛军分区副司令员
马 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汉书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杜宝军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万裕增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齐鸣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 昆 市交通局副局长
马玉凯 市水务局副局长
唐湘歧 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俊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霍启安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 欣 秦皇岛日报社副社长
陈立华 市商务局助理调研员
赵昌科 市网通公司副总经理
赵国石 市气象局局长
霍兴文 市卫生局副局长
吴瑞山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张国良 武警秦皇岛市支队支队长
刘文喜 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支队长
张希利 秦皇岛市无线电管理分局副局长
樊 渭 市林业局副局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供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供热企业信用度,推进供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生产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等级制度,按照评价结果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规划、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根据需要分为社会评价体系指标和行业评价体系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体系指标,是指社会对供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体系指标,是指行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供热企业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第八条 社会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供用热合同履行情况;

  (二) 供热质量情况;

  (三) 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情况;

  (四) 用户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

  (五) 银行信用情况。

  第九条 行业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注册资本金情况;

  (二) 供热面积情况;

  (三) 供用热合同签订情况;

  (四) 资产负债情况;

  (五)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 供热质量情况;

  (七) 安全生产情况;

  (八) 煤炭储备情况;

  (九)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十) 其他依法需要评价的指标情况。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内容,制定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级—绿牌企业、B级—蓝牌企业、C级—黄牌企业、D级—红牌企业四个级别。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A级—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

  (二)B级—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94分以下(含85分);

  (三)C级—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84分以下(含70分);

  (四)D级—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69分以下(含60分)。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综合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

  (一) 供热质量优秀,本供暖期内无用户投诉或者虽然有用户投诉但经核实未存在问题的;

  (二) 获得市级以上供热先进单位称号的;

  (三)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府指令供热任务的;

  (四) 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成绩突出的。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综合信用评价时给予降级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交或者接管供热设施的;

  (三)引起群众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实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供热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

  供热企业主动进行整改,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出具完成整改证明,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原扣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信息网站、网络评价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信息网站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及供热行业协会参加,负责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公布使用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评供热企业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报下列资料:

  (一)填写的《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申报表》;

  (二)与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和附加(加分)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报表(审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对参评企业所提报的资料按照评定标准核查计分,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公布。

  第十九条 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程序或者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供热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对A级—绿牌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企业需要扩展供热区域时可以优先给予考虑;在实施供热特许经营制度时,可以优先授予特许经营权;

  (二)对B级—蓝牌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做重点监管,由企业自我约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C级—黄牌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进行重点监管,不得允许新接管或者扩展供热区域。

  (四)对D级—红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供热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后,评审办公室应当采取日常信息采集评价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实施跟踪监督。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每个供热期评审一次,获得A级—绿牌等级的企业,可以两个供热期评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将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供热企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确定后,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向供热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铜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更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原证书、铜牌收回,并按照新的等级颁发证书、铜牌。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信用评价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