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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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发挥大中型企业的骨干作用、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国务院多次强调,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不变。各地区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家体改委《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搞好下一步企业承包的衔接工作,抓住有利时机,把承包经营责任制加以完善,进一
步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治理整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和强化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各个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加强各项管理基础工作,推进管理现代化。要动员广大职工艰苦奋斗、增产节约,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调整产品结构,充分挖掘潜力,提高经济
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



199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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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29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工资管理,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局)的工资管理,合理使用工资基金,促进工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工资管理是指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对职工工资的发放实行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包括:制定局工资政策、改革工资制度、下达工资计划、进行工资调整、检查工资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和交流工资工作经验,以及有关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制度等工作。
第三条 工资管理范围包括: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工资管理范围。
第四条 工资工作事关大局,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工作都要服从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决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法规和政策,不得自行其是。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及代管、挂靠的单位。

第二章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第六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海洋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劳动工资、人事及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根据海洋工作计划、 职工人数计划以及职工工资总额增减的情况进行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实际开支数额
(二)计划期新增工资总额
1、增加职工增资;
2、转正定级增资;
3、工龄、教龄和护龄津贴;
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
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
6、晋职晋级增资;
7、增加奖金;
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
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计划期减少工资总额
1、减人减少工资;
2、掉尾工资;
3、减补员工资差额;
4、超编制单位的工资核减;
5、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
6、其他。
第八条 工资总额计划报批程序和要求
(一)工资总额计划要以正式文件申报并附说明。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基层单位在当年七月底前向分局申报,分局、研究所、中心等单位在八月底前向局申报,局汇总后在九月底前上报人事部和劳动部。
(二)局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部和劳动部下达,再由局分别下达到分局、研究所、中心等单位,各单位按照工资管理程序逐级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三)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由于职工人数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办理。未经上级批准,原计划不得突破。
(四)调整工资的增资指标,每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工资政策和时间安排,专项下达。增资指标下达后,要相应调整工资总额计划。

第三章 工资基金管理
第九条 工资基金,是基层单位用作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专用基金,包括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保留工资、停工工资以及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或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支取的工资要逐一登记。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工资基金年度和季度使用计划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基层单位按照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
第十二条 在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为便于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报主管部门先行核定第一季度工资总额初步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局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
(一)局机关及驻京、津地区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劳动工资处审批。
(二)分局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或局委托分局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分局下属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分局或分局委托下属单位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研究所、中心等单位(不含京、津地区)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委托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委托关系,并接受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工资支付和调整
第十四条 工资的支付
工资的支付,根据国家和有关工资政策和规定,由局制定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工资调整
(一)属于全局性的工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实施。
(二)为了使我局职工和驻地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一致,经局批准后,可参照驻地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调资政策调整工资。
(三)职工的晋级工资,根据国家和局的有关规定,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实施。

第五章 工资统计和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工资统计
(一)工资统计是编制和检查工资计划的依据,是检查和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填报。
(二)工资统计分为年度统计和专项统计。年度统计,各单位于下年一月底前报局主管部门;专项统计,按照要求及时填报。
第十七条 工资工作总结,是单位执行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政策情况的汇集。总结应包括:执行工资政策情况、基本数据和经费增减分析、经验和教训等三部分。工资工作总结与工资统计同时上报。

第六章 工资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人事和劳动部门对工资信息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要求,各单位工资管理部门必须配置能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匹配的计算机及其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为了适应工资信息管理工作现代化的需要,工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培训。此工作由局工资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和财务等部门组织,每年举办一期专业培训或工作研讨班。

第七章 工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条 局负责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人事劳动教育司;分局的主管部门是劳资处;研究所、中心等单位的主管部门是人事处及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是人事劳资科及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制定全局工资工作计划;组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资管理政策和法规;研究工资问题;制定工资实施办法和制度;指导下属单位的工资工作;对工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分局、研究所、中心等单位的劳动工资、人事和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负责拟定单位的工资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国家和局的工资法规和实施办法;
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制度;进行工资统计和工作总结;协同有关部门对计划外收入消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下属单位的工资工作进行管理。
(三)基层单位的劳动工资、人事科和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执行上级的工资政策和法规;拟定年度计划;审核和检查工资报表;进行工资统计和工作总结。

第八章 工资基金和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工资基金经费来源,根据单位性质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局计划内任务的职工工资,由各单位包干经费中支付。
(二)事业单位执行局计划外任务的职工工资,由执行单位在预算外收入中支付。
(三)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由企业单位在其生产或经营收入中提取工资基金。
第二十三条 工资管理工作,需逐步改善管理设备,加强专业培训、进行工作奖励等。管理经费不足时,每年可视需要从管理的工资总额中划拨出一些经费以作补助,并按照工资管理经费暂行办法,严格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工资管理经费由劳动工资和人事部门管理,财务部门监督支付;计划、审计和银行等部门监督。

第九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正确地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各级工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应逐级以书面形式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局汇总后上报人事部。
第二十六条 为了维护工资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兖分发挥审计、监察和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工资主管部门可会同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检查工资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经常向审计和监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于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不好的单位或个人,除进行纠正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7)2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七年二月一日

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建立科学有序、动态管理、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和职务与待遇相挂钩的聘任制度,激励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实行分离的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专业技术职务是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方可担任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按规定的结构比例数额进行控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遵循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原则,做到人员能上能下,职务能高能低,待遇能升能降,逐步建立起职务与待遇相挂钩、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或上级业务主部门与被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管理制度。
  二、聘任的条件、程序和权限
  1、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单位设岗和职改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
  2、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其它政治条件;
  (2)具备《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具备与所聘职务岗位相对应的任职资格;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聘任程序
  (1)公布聘任职务岗位、数额、聘任条件及工资待遇;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用人单位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聘任意见;
  (4)各级职改部门逐级审核;
  (5)按聘任权限上报聘任材料,提出聘任意见。
  4、聘任权限
  (1)高级职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州人民政府聘任。拟聘人员分别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直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州职改办审核,经州职改领导小组研究后,统一报请州人民政府聘任。
  (2)中级职务:州直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州直业务主管部门聘任;各县市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县市职改办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聘任。
  (3)聘任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州直或县市所属单位分别由州直或县市业务主管部门与被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4)颁发聘书,兑现工资等待遇。
  三、聘任合同的签订
  1、聘任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四份,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职改部门备案一份。
  2、聘任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聘任合同期限;
  (2)岗位职责;
  (3)工作目标任务;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3、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和项目所需的时间长短确定。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为止(少数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外)。
  4、受聘人员工资待遇按现行工资政策规定执行,兑现相应职务工资和津贴。
  5、受聘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解聘、缓聘、低聘、辞聘、续聘
  1、被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情节分别做出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2)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达不到《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政治标准者;
  (3)职业道德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4)工作中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5)伪造学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者;
  (6)严重违法违纪者;
  (7)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岗位者;
  (8)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完不成签订的工作目标任务,经考核不合格者。
  2、原聘期届满后不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者按自行解除原聘合同对待,取消原职务工资待遇。
  3、受聘人员自愿解除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可以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向聘用单位递交辞聘书面报告。
  4、被聘人员原聘期届满后,在聘期内各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岗位工作仍然需要的,可续聘职务,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续聘手续。
  五、考核与监督
  考核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检验,通过考核,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可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续聘、解聘和晋升提供依据。
  1、考核方式、内容和标准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每年年终考核一次,任期届满考核一次。个别情况特殊的,也可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方法以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领导考核,群众评议。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州直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
  2、考核机构和程序
  (1)高级职务:州直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州直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各县市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其中,高级职务首聘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分别由州、县职改部门参与。
  (2)中级职务:由本单位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其中,各县市的中级职务首聘和任期届满考核由各县市职改部门参与。
  (3)考核程序:个人写出总结并述职,综合评价或定量计分,确定考核等级,反馈考核结果,填写考核鉴定,建立考核档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和专项考核结果是职务续聘、解聘、晋升及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1、新聘职务人员,从聘任的下月起兑现职务工资,如跨年度不办理增资手续者,其工资从批准增资的下月起执行。
  2、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或专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报经职改部门核实,高级职务由州人民政府、中级职务分别由州直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做出解聘或不续聘的决定,并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取消原聘职务工资和津贴,执行低一级职务工资和津贴标准。
  3、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或专项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续聘职务,享受原聘职务工资待遇。
  4、因工作调动、变更专业不再担任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工资按新从事的工作和变更专业后所聘职务,比照同级职务同类人员重新确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州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