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委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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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委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委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人发〔1996〕115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我们将对持有人事部核发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年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主要内容
年审主要检查的内容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以来的业务运行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业务变更情况等。其中重点检查内容是:有无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运营、不经批准乱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提供虚假信息、做虚假承诺以及在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
二、年审方式及时间安排
年审采取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一阶段,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本部门人事(干部)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规章,进行自查,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自查工作于1999年12月20日前结束,12月31日前填报《人才市场
中介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并附年度工作总结(含自查自纠的情况),同时报送《许可证》副本。抽查随时随机进行。
三、年审的基本要求
1、自检自查工作要认真细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整改的书面意见,要着重从制度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2、填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要客观、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3、对发现有违法、违章、违纪行为的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联系电话:84226962 84214903
联系人:尚建华 冯 怡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人才流动开发司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处
邮 编:100013



19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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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公民意识”

郭旺生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是一种权利意识,一种通过正当程序主张自己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意识。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公民意识的核心。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公民意识缺失的社会,没有公民,只有庶民和君主,没有权利,只有服从。“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无须理由,不能反驳,只能服从。在如此专政的社会中,百姓根本不可能树立独立的主体意识,有的只是浓厚的臣民意识。
  民众长期不能树立公民意识,也因缺乏公民意识教育。从小,我们就被灌以传统的道德教育,“孔融让梨,做好事不留名……”当然,我不是说不应提倡孔融让梨,把“大梨”让给别人,那是无私,但是,我认为,能做到如此高尚的人毕竟是少数,试问有谁会心甘情愿的将自己应得的好东西拱手相让?既然许多人都并非情愿如此,又何必强求呢?这个故事与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格格不入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分强求谦让只能导致心理歪曲,长期以往将压抑人的个性,使人变得中庸,“与世无争”从而不思进取。
  相信大家都听过“和尚分粥”的故事:七个和尚轮流分粥,但除了值班的之外,其他人都吃不饱,因为,分粥的那个和尚总是把最多的留给自己。后来,他们设计了这样一个制度,每人轮流值日分粥,但分粥的那个人要等到其他人都挑完后再拿剩下的最后一碗并且找一个人监督分粥过程。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7只碗的粥每次都几乎是一样多,就像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这是因为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7只碗里的粥不一样,他确定无疑将享用分量最少的那碗,这样从此和尚们都能够均等地吃上热粥。
  这个故事说明一个什么道理呢?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无需避讳,无需遏制,只需用公平的制度去引导,只要制度公平,人们就会按照这个制度去行事,即使结果可能不尽其意,但由于程序是公平正义的,当事人也会心服口服,“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思想也就慢慢扎根了。
  所以,在教育孩子“孔融让梨”之外,授予孩子“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思想更为重要。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5年3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令第134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指挥防空袭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包括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应利用邮电部门和军队现有通信设施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保障。
邮电、军队和其它有关部门在规划、组织通信建设时,应考虑人民防空通信的需要。
第四条 人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邮电、电力、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同级人防部门做好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省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邮电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第二章 建 设
第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建设应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
第六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建设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建设规划,需要设置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予以安装;需要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其通信工程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
安装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应符合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组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所需线路,除人防部门自建外,按规定利用邮电部门既有线路;所需无线电频率,由无线电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信设施,由人防部门配备。
第十条 新建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应与国家和军队的通信发展水平相适应,采用先进通信技术和先进通信设备。
第十一条 人防部门自建的地下通信线路需要联通地上警报点或防空专业队时,可以利用邮电部门既有的杆路。
第十二条 电力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的电力供应。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建设经费在国家拨款不足时,地方财政应予以支持,也可采取有关单位筹资方式解决。
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战时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指挥防空袭斗争,平时可用于防灾报警、指挥抢险救灾和应急通信;经邮电部门核准,也可为社会提供国家允许的通信服务。
第十五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并发布命令;平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命令。
第十六条 发放防空或防灾警报信号,由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设置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接到警报发放命令后,必须按时发放。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确定人防部门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其他单位不得占用或混用。
人防部门用于战备的无线电台站免收频率占用费。
第十八条 邮电、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或防灾警报信号。

第四章 维 护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由设置单位维护管理,未经人防部门许可,不得拆除、转让或租借。
第二十条 邮电部门对其提供的人民防空通信线路负责维护,保障畅通。因撤机、调局、改号、换线等原因需中断人民防空通信线路时,应提前与人防部门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试鸣警报信号,必须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市民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凡在人民防空通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防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由人防部门按下述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拒不执行人防部门处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安装;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擅自拆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重新安装;擅自转让或租借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立即收回。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造成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指挥防空袭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擅自拆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重新安装;擅自转让或租借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立即收
回。”



199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