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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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为合理采伐森林,加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时,必须按《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二、采伐下列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农(牧)场等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林木。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林木。
(三)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的林木。
(四)个人自留田上的林木。
(五)土改时的公有林。
(六)部队采伐营区的林木由省林业厅委托省军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属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省、地、州(市)所属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由所在地的省、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单位审批发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承包大户、联户)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跨县承包的林木,按行政区划分别由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采伐土改时期明确划分的国有林和公有林,必须纳入当年省下达的“一本帐”计划,凭证采伐,国有林的林木采伐证,由地、州(市)林业局审批填发,并报省林业厅备查;公有林的采伐,由县级林业局审批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未按规定进行采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五、国营林业单位、国营林场和国营采育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贵州省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附件一)。
六、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内未列入的其他用材林树种的主伐年龄,参照《用材林主要树种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七、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规程,另行制定。
八、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附件二)。
九、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森林更新后,应提出书面更新验收申请,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十、《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和《更新验收合格证》由各县按统一格式印制。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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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1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筹集成效和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铁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我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地铁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设立的专项用于我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地铁专项资金在筹集和使用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高度集中,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确定地铁专项资金筹集范围,加快资金筹集的市场化运作,保障地铁专项资金筹集规模。充分论证地铁专项资金支出需求,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二)确保流量,防范风险。地铁专项资金规模与地铁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相匹配,满足资本金和贷款还本付息需要,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确保建设期间工程进度。

(三)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地铁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加强地铁专项资金核算,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地铁专项资金实施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四条 地铁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

(一)市本级和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每年形成的新增财力15%部分纳入地铁专项资金;

(二)市区165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均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层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29号,以下简称锡政办发〔2007〕229号文件)要求,由市级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市级“汇缴结算专户”,土地净收益按一定比例集中,其中:

1.对原2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以内的土地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对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范围内凡是执行返还土地出让净收益政策的出让土地,在返还区级土地出让净收益中集中50%作为地铁专项资金来源;其他出让土地仍按《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财政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锡委发〔2008〕90号,以下简称锡委发〔2008〕90号文件)执行。

2.对原2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出让地块,市集中区级地块出让总价的 15%作为地铁专项资金来源。涉及新区的空港产业园、(太湖)国际科技园、中国吴文化博览园、锡山区的锡东新城商务功能区、惠山区的惠山经济开发区、(藕塘)职教园以及滨湖区的华庄镇、胡埭镇、南泉镇等区域暂按锡委发〔2008〕90号文件执行。

2010年起所有到账的土地出让金核算均按以上政策执行。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强化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锡政发〔2007〕389号,以下简称锡政发〔2007〕389号文件)精神,对地铁引导区范围内(即车站周边800米)的土地收益专项用于地铁建设;

(四)承担地铁建设的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市级有关建设规费返还;

(五)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

(六)其他可用于地铁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 地铁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地铁专项资金,市级部分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并划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区级部分由市财政在季度结算中扣缴并划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二)对市区165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出让土地,由市级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锡政办发〔2007〕229号文件要求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市级“汇缴结算专户”;对各区应集中的地铁专项资金部分,由市财政集中后,每季度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三)对地铁引导区范围内(即车站周边800米)尚未出让的土地,待其出让时将收益按收入到账进度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在锡政发〔2007〕389号文件出台后已出让的土地,且土地收益未用于地铁建设的,由市轨道办协调相关主体将等值土地的出让收益按收入到账进度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四)地铁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市级相关建设规费缴入市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局划转地铁专项资金专户,作为政府对地铁项目的投入;

(五)国家、部、省专项拨款统一划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六)其他可用于地铁建设发展的资金,由相关单位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地铁项目建设。

第六条 地铁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地铁项目资本金投入;

(二)地铁项目建设支出;

(三)地铁项目贷款还本付息;

(四)其它用途。

第七条 地铁公司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经市轨道办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将资金通过市轨道办拨付至地铁公司。

第八条 市财政局设立“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负责对地铁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地铁公司应当完善地铁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审计部门对地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明细等进行跟踪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地铁公司限期整改。

第十条 江阴、宜兴应根据地铁交通发展要求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地铁建设资金,并围绕建设资金的来源、筹措、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4月1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和对象:凡本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动车辆(拖拉机除外)及人力三轮车,均应缴纳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第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计征。
第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
1、客车25座以上(含25座),货车2.5吨以上(含2.5吨)的大型机动车辆,每辆每年1200元;
2、小型机动车辆每辆每年800元;
3、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180元;
4、两轮摩托(含轻便摩托)、机动三轮车每辆每年120元;
5、人力三轮车每辆每年100元;
6、市属两县及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减半征收;
第五条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算。客货两用车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10座折合一吨)合并计算。
第六条 新购车辆按其入户时间相应计征,不足半月不征收,超过半月按一个月计征。
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征收工作由铜川市建委负责管理,委托铜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收取。在车辆年度审验或新车挂号牌前,由车主按年度一次性交纳;同时发给《年度通行证》。收费单位除按收费总额提取3%(含交警部门1%)作为手续费外,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作为城建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车辆免征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军队(含武警)非营运车辆、公共交通大客车、环卫车、市政维护车、邮政、供电维修抢险专用车、仅限于工矿企业厂区内使用的专用车辆、园林绿化专用车。
免费车辆应填报免费车辆审批表,经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后,办理《免费通行证》。
第九条 对拒缴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车辆,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年度审验和新车挂牌手续。对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吊销其《驾驶执照》,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