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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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上海、重庆、四川、甘肃、湖北、河北、江苏、广东、安徽、陕西、广西、内蒙古、新疆、河南、黑龙江、浙江、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报告》(〔1997〕中化建财字第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
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化工建设青岛公司 51 青岛市延安三路131号
2 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 40 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14号
3 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 56 深圳市国际贸易中心五层西侧
4 中国化工建设重庆公司 27 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36号
5 中国化工建设海南公司 35 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别墅十号
6 中国化工建设江苏公司 26 南京市北京西路17号
7 中国化工建设珠海公司 16 珠海市吉大莲花山新村一栋
8 中国化工建设安徽公司 25 合肥市益民街28号文采大厦10层
9 中国化工建设厦门公司 27 厦门市湖滨北路中段振兴大厦14楼
10 中国化工建设广州公司 31 广州市东风东路808号华宫大厦16楼
11 中国化工建设内蒙古公司 11 呼和浩特市新城南街4号
12 陕西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1 西安雁塔路中段44号
13 宁波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4 宁波市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4楼
14 河南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2 郑州市政三街五号
15 天津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3 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9号
16 黑龙江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2 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街194号
17 浙江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0 杭州市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A幢7楼
18 新疆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0 乌鲁木齐市长江路1号
19 上海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0 上海市常德路793号
20 张家港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 张家港市青年路国际大厦3号楼5层
21 四川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4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27号
22 甘肃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1 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261号
23 湖北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 湖北武汉武昌武珞路399号
24 河北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1 石家庄合作路336号
25 广西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 南宁市槎路



19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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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3]24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的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加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步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中小学教材包括:中小学教科书(含电子教科书)及其教学参考书、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教学挂图、图册、音像资料、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以及其他教学辅导资料等。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湖南农村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编写教材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和管理。

二、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二)有相应的编写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能保证正常编写工作。

第七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二)能正确把握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研究,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编写和试验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编写工作;全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在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工作。

三、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同类教材的比较、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三)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
2、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3、两名以上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
4、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四)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立项申请受理后,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教材的初审与试验

第十三条 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初审,申报初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审教材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
(二)教材初审申请表、教材样书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初审通过后,在征得实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初审的国家课程教材经初审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验。

第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价。

五、教材的审定

第十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的初审、审定。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教材,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八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4年。

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由学科专家、中小学教研人员及教师组成,并建立学科专家信息库。具体审查人员由审定委员会按随机抽样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

第十九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各学科审查委员会委员应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材审定、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三)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四)有送审报告和教材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的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

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
(一)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三)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不得再送审。

第二十四条 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列入省中小学用书书目,供学校选用。

六、教材的选用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材选用必须遵循合法、多样、自主、延续、质优价廉等原则。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中小学课程方案,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和地方课程实际,组织专家选用教材并编制、颁发省《中小学用书目录》。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学校校长、教研人员、学科教师代表、学生家长、社区代表参加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在省《中小学用书目录》中选定,并逐步过渡到学校自主选定。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根据省《中小学用书目录》中自主选定。学校自主选定教材,应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组成的教材选用小组对教材进行评价、选用。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实验教材列入省《中小学用书目录》,限在实验区使用。严禁擅自扩大实验范围或选用未纳入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实验教材”。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教研员及教师乃至社会代表定期对通过审定并使用的教材进行评价,以促进教材能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七、表彰与惩处

第三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优秀教材编写者、优秀教材审定(查)人员、教材实验的先进地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实验;擅自扩大教材实验范围;选用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材,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由同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责令停止使用等处罚,并依照有关法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公务员参与教材编写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全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的各学科教材审查专家组成员在聘任期间担任教材编写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或提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会或审查委员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查机构在教材立项核准、初审及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用教材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八、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前教育、扫盲教育、特殊教育教材有关编写、审定、选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正确区分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认定

谢斌


案例:
  一、无业青年李某因好吃懒做,又想有钱花。某天其见一女儿独自走在偏僻的小巷子,遂持刀上前准备抢劫。其在该女子身上抢得一部手机和少数现金及女子的银行卡一张。因现金较少,男子遂威逼女子去银行的柜员机取钱。在和女子取钱的过程中,李某被抓获。
  二、某男子孙某整天游手好闲,与同村男子王某预谋抢劫。一天晚上,他们在县城雇了一辆拉客的三轮摩托车到偏远的地方,抢劫了该车主。两人得手后,到县城的娱乐场所挥霍。两人玩耍结束后,回家的路上,遇到独自回家的青年张某,遂又抢劫了张某的财物。
问,以上两起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该定何罪?
分析:
  上述两则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状态分别为连续犯和继续犯,笔者将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分: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即某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实施过程中。
  继续犯的构成要件:(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行为人的数个犯罪故意必须同一,而且性质必须相同,属于刑法规定同一个犯罪故意。行为人数个性质同一的犯罪故意,必须源于其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刑法规定的相对独立的犯罪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
  4.法律特征。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继续犯设置了独立的罪行单位,古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连续犯的处罚,我国一般采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即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或加重处罚。
理解继续犯和连续犯应注意的问题:
  对继续犯的理解应注意时间持续性的理解: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通常可以分解为作为成立继续犯必要要件的时间持续性和作为继续犯经常性特征的时间持续性。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表现为基本构成时间和经常伴发其存在的从重处罚或加重构成时间的不间断性。
  对连续犯的理解应注意犯罪的连续意图问题:连续意图,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之前,对于即将实行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的认识,并基于此种认识决意追求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连续意图是决定是否成立连续犯的要素之一。行为人的连续意图既定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各个具体的犯罪故意,应同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内容。连续意图必须形成于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并在全部连续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始终起支配作用。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