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今年1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通报去年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今年特别是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做好全国粮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工作部署,我局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粮食部门进一步增强了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全国粮食部门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是好的。但是,当前个别地区粮食部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连续发生了几起重大伤亡事故。究其原因:一是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二是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违规操作;三是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脆弱,安全设施不完善。为此,各地粮食部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薄弱环节抓起,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二、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抓好粮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国有粮食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由企业负责。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保证人员、职责和经费的落实。
目前,全国库存粮食很多,其中露天储粮、高水份粮等不安全粮占有较大比例,粮食保管任务十分繁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定要做好库存粮食的安全保管工作。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粮情检查,发现储粮中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东北地区和其他露天储粮较多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重点部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正在进行粮食收购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
国有粮食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程操作,确保生产安全。对于粮油加工企业的溶剂油库、食用油库、粉尘防爆系统等重要部位要重点防范,指定专人,严格检查。
国家储备粮库的建设要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正在进行冬季施工的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的方案,切实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各地要特别重视粮食熏蒸药剂的安全管理,熏蒸药剂一定要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人施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三、高度重视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
各地要在春节前认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春节和"两会"期间各地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在妥善处置的同时,必须立即向我局报告。
联系电话:010-63906078
传 真:010-63906058
二OO二年元月二十二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政发〔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松原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松原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驻松原市中、省直事业单位,在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松原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第四条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含有补贴的集资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控制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问题采取加大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解决。
第七条 对没有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已购买公有住房(含有补贴的集资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发放形式
第八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在职工购房时采取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职工工龄达到20年的,在购房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在购房时也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经单位同意后按全额发放时,超年限发放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职工工龄未满20年借支购房后,调离本单位的,其借支的部分由调入单位或本人在调离时一次性归还。
第十条 对停薪留职人员,自办理停薪留职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回原单位重新起薪后,从起薪之日起连同停薪留职前工龄合并计算核定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十一条 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解除合同的职工,取消其住房货币分配资格。
第四章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计算
第十二条 没有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单位分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和职工年工龄补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2010年松原市城区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年工龄补贴额为4.28元。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当前年份—职工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第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该职工逐年度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累计之和。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十八条 各单位住房建设的资金和自有资金。
第十九条 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
第二十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自筹的资金。
第六章 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各级财政负担,由各单位向市房改办和其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和其同级财政部确认后,由各单位按规定的发放标准向市房改办提供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市房改办要求对住房补贴资金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市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个人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使用金额;
(三)填写《松原市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
(四)市房改办审批;
(五)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依据市房改办批准的《松原市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将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松原市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进入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房改办对全市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使用,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地厅级130平方米,县处级110平方米,科级90平方米,科员及一般职工75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有相对应,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分别对应县处级、科级、科员及一般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条 职工由于职务或职称变动而引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变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的住房状况(包括已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标准、无房)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
第九章 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均应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房改办要加大对全市职工(个人)的房档案工作的管理力度,建立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微机管理,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房产管理机关和市房改办实行微机联网。
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必须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后方可使用。凡没有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不得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职工经批准使用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自己负担的资金购买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六条 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持以下证件:
(一)《松原市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
(二)个人交款凭证;
(三)住房补贴交款凭证;
(四)房产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证件。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松原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