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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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2004年2月24日
发改价格[2004]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加,现就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民增收中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尿素等化肥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方面存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增加了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农民外出务工、农村中小学教育等方面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加重了农民负担。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当前农民减负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农民增加收入中遇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二、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精神,切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合理制定列入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和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交货价格和化肥批发、零售价格,要抓紧制定应急价格干预方案,必要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方式进行干预。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发布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三、完善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价格政策,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
  (一)完善农业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推行终端水价制度。要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推进未级渠系改造试点工作。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二)加强农机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和搭车收费。农机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认真落实农村电价有关政策,在已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农村各类用电与城市同价。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严禁借收取电费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四、进一步清理农民进城就业收费,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进城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强制服务收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农民外来外出务工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并加强督促和检查工作,维护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一)认真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尚未改为定额收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减轻农民负担原则,尽快核定定额收费标准;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强行收取会费。
  (二)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进行规范和管理。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2268号)的规定执行;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的规定执行;对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的实验室检验,有关部门对检验结果应予认可,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
  (三)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2004年,要继续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1、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治理教育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2、清理整顿涉及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各种收费,取消专门面向三轮车的车辆户口本工本费、安全管理费等农机监理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以减轻车主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3、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尽量减轻养猪户负担、增加养猪户收入的原则,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4、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各种收费。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等中央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取消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六、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2004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全国涉及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化肥、柴油、农膜等农资价格,农村中小学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生猪屠宰及检验检疫收费。同时,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情况,对违反规定多收的价款必须予以清退。各地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坚决处罚,对有禁不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还要予以曝光。
  当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禽流感免疫疫苗和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加强对涉及家禽养殖、加工、销售企业和农户的收费检查,确保国家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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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粤质监〔2007〕62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6月4日以粤质监〔2007〕62号发布自200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以下简称“资格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含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遵循统筹规划、数量控制的原则。

  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若按规划区域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则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若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控制,则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指标之一,一般不增加设置相同类别的安检机构。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监部门”)负责本省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的设置规划,实施资格许可。

  在同一规划周期内,当设置规划指标用完或者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受理资格许可申请。

  第六条 安检机构获得资格许可,必须满足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设立安检机构、检测线的固定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设立的安检机构、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五)安检机构建设规划,包括建设周期、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设计方案、履行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等。

  申请人应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省质监部门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对申请设立安检机构的规模进行控制。

  地级以上市(不包括地级市)市区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以半径8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为原则,地级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以半径5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为原则。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数量的除外。

  在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以县、县级市、区为单位)内,规划设立同类检测线少于2条 (含2条 )的,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1条 检测线;多于2条的,每个申请人最多可以同时申请设立2条 检测线,但应在同一检测场所设置。

  同类检测线是指检测车型相同的检测线。

  第九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在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设置规划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15日内,在省质监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该起止时间应不少于10日,公布时间与开始接受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7日。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接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

  省质监部门应详细、准确记录接收申请材料的时间(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以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并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时间截止前,省质监部门应当通过公众可以查询的途径每天公布接受申请的情况。

  第十二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对接收的申请材料,拟设安检机构(检测线)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省质监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提前提出申请,或逾期提出申请(含逾期不能补正申请材料),或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申请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的数量时,对符合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三)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申请数量大于规划的数量时,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时间相同但因数量限制不能都作出受理决定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在同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申请时间相同。

  第十四条 专家对拟建安检机构(检测线)布局的合理性,检验厂房、检测线设计的符合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省质监部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按择优的原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五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六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含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所需要的时间),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安检机构建设的,可以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延期审查,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算)。

  申请人在申请延长的期限内未完成安检机构建设,省质监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省质监部门应及时在省质监部门网站公布获得资格许可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获得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后,方可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受理的申请人不得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设立地点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提出申请的数量,或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申请数量,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数量小于规划的数量,省质监局根据机动车检测需求的迫切程度,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公布余下安检机构数量、规模设置规划及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至第十七条 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批;也可以将其与下一年度设置规划一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科工法〔2006〕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2006年—2010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防科技工业顺利实施了“四五”普法规划,以宪法为核心、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各类法律知识得到了广泛普及,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全行业依法治理水平不断增强。为了巩固普法成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法治化进程,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文)的要求,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法制建设,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服务国防现代化建设大局,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军工。

  二、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增强,三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即通过切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国防科技工业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提高领导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国防科技工业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执政水平;进一步增强全行业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国防科技工业全行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形成学习宣传宪法的热潮,使宪法深入人心,提高国防科技工业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方针和理论,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大力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培育全行业干部职工的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

  2、深入学习宣传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紧密围绕国防科技工业“十一五”规划,不断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与法律体系,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和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观念,为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和加快产业技术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3、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中职工权利保障与福利待遇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力开展职工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程序,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严格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推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科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围绕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全行业学法用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发挥各级组织依法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通过有效的监督与考评工作,推动全行业加快依法治理进程;在全行业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5、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提升普法宣传教育深度与广度。国防科技工业法制教育要与宣传“八荣八耻”相结合,要大力宣扬以爱国主义、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自主创新、甘于奉献为主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美德;要与军工文化相融合,以信法、守法、护法作为树立军工人道德观念的重要内容,通过具有军工文化内涵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法治文化与军工文化有机融合,提升广大职工的法律修养与道德修养,确保国防科技工业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蓬勃发展。

  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进一步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一步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与内容。

  三、对象及要求

  (一)普法对象

  国防科技工业普法对象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全体职工,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高管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委属高校师生。

  (二)工作要求

  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定不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领导者依法执政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各项事务的能力,规范各层次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行政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法用法,结合岗位工作需要,重点学习和掌握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运用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管理权力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政府机关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3、加强军工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军工企事业单位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侧重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的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要重视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企事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培训纲要,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尊重法律人才,创造条件加大法律顾问的培训与学习力度,充分发挥法律人才的参谋与助手作用;开展争创诚信守法企业活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职工法律素质和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校。委属院校要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与形式;全校教职工要主动学法用法,进一步提高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管理的能力;注重教书育人,结合大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积极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使大学生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

  5、加强委属事业单位及社团职工学法用法力度,促进法治化管理。委属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应学习和掌握好国家出台的与本行业和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以及国防科工委制定的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社团要加强学习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建章立制。要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开展依法管理、依法治理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形成优良的法治运转机制。

  四、工作步骤与安排

  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国防科工委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研究提出“五五”普法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制定“五五”普法工作验收标准;委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单位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规划,报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按照本规划及地方党委和政府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委属各单位要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完善普法宣传组织,建立高素质的普法宣传队伍,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组织、宣传、动员等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09年。依据本规划,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和地方科工委(办)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严格组织落实。国防科工委要指导委属各单位和地方科工委(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对本地区有关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计划落实予以指导、督促和检查。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全行业“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五、组织领导与保障

  (一)组织领导

  1、国防科工委成立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并设立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办公室),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行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日常工作由普法办公室承担。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落实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二)保障措施

  1、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制度,确实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单位全年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年度考核与五年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检查考核办法,同时加强自查与自评工作,各单位每年对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自查与自评,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及时给予表扬与奖励,工作不力的要给予批评和帮助。国防科工委适时对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教育对象法律素质状况进行总体评估与研究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五五”普法规划任务完成后,对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向全国普法办推选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国防科工委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行政预算,专款专用。委属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列入常规开支项目,或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在培养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工作素质与能力同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法制宣传教育人才库,尤其是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人才。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律人员的作用,广泛开展专题讲师团工作,服务于全行业法制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专业性与高效性。

  4、加强交流与研究。国防科工委普法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法制宣传教育专题座谈会和组织专题调研,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和探索,努力寻求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出成果、出成效;要组织各单位间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与推广工作,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新做法、新经验的介绍与推广,力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