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贯彻《1989年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意见》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贯彻《1989年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意见》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0年3月24日,能源部
现就贯彻《一九八九年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意见》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与《实施意见》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增资指标的人员计算范围
企业1989年9月末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均列入这次增资指标的计算范围。
“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系指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
正式职工的范围不包括1989年9月末尚未转正的学徒工、熟练工和未定级的见习人员。
执行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职工不得计入增资指标的范围。
二、职工增加标准工资的基础,必须经过清理核实。职工的标准工资包括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时,按规定套改后的标准工资,以及工资改革以来按照国家有关调资、奖励的政策规定和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部规定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的升级。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能源人〔1989〕343号文件及能源基〔1989〕1016号文件规定,1989年利用新增效益工资给职工的固定升级,可作为此次增加标准工资的基础。
企业内部工资标准(包括改变工资等级序号)、浮动工资以及未报部批准自行将职工浮动工资转为固定的工资,一律不得作为增加标准工资的基础。
三、按(85)水电劳字第83号文件和(86)水电劳字第20号文件颁布的行政、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等级表及运行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现标准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等级的各类人员,这次升级可按工资标准继续上延增加一级标准工资。
工资已达到企业一级(六类区、270元)的网、省局领导干部,不再增加标准工资。
四、1987年以来多次升级的人员,这次可以不安排升级,具体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1989年9月任命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何增加工资,各直属企业可根据企业增资的执行时间,自行研究处理。
六、企业要在核定的增资指标范围内,安排好职工的增资工作,经过考核,不增加工资或少增加工资的人员所节余的增资指标,可以重点用于解决个别工作年限较长、工资偏低的技术业务骨干升级,原则上可再增加半级工资,在节余指标的使用方面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工人和干部的关系。
七、现标准工资仍为原定级工资的各类毕业生以及现工资低于新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点工资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先升级或先将浮动工资转一级为标准工资,仍低于新标准的再按新标准执行。
八、技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原则上执行劳动部劳培字〔1989〕20号文件的规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新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职业高中毕业生见习期待遇以及学徒工的生活费标准,可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九、由于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提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起点工资标准现相应作以下调整:助理工程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起点工资改按企业工资标准十二级副执行;技术员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起点工资改按十四级正执行。
调整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点工资标准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十、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提高离休人员离休费待遇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符合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相应范围的人员。
十一、退休人员中,现退休费低于国发〔1989〕83号文件第十一项规定的最低保证数的,可以先执行第十一项规定,再按第十项规定办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提高退职费待遇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
十二、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现在执行结构工资制度的,这次职工调整工资应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三、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的工作,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内结束,工作告一段落后,请将增资指标使用情况简要总结报部备案,按照部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的政策规定,今年企业在规定的升级指标内调整职工基本工资的工作,应与贯彻国务院83号文件的工作分开进行,1988年、1989年已经按照工效挂钩的有关政策规定给职工调整过基本工资的单位,当时调整工资超过部规定的固定升级指标(每年升级面至多30%)的,今年的增资指标必须作相应扣减。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王庭栋主任提请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的议案》,现决定如下:
一、将现在雁北、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六个地区的人大工作联络组改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正式名称仍为“山西省××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为地(厅)级单位,组长、副组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议通过任
免。
二、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在中共地委的领导下,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同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的联系,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搞好有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2.加强同在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3.协助在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加强同选举单位的联系,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4.加强同本地区所辖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组织交流县(市)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经验;
5.在地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指导本地区的县(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
6.督促检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
7.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8.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根据工作需要健全办事机构(县处级),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联络组的编制人数不超过20人,由所在地区从总编制中调剂解决。联络组的行政关系仍在各该地区,经费、用房、车辆仍由所在地区解决。
198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