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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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已失效)

政务院财经委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经委

第一章 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一条 凡持票搭乘国营、公私合营或私营轮船公司所有轮船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轮船公司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离岸上船时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下船着陆时为止,包据搭乘轮船公司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船舶在内。
第三条 旅客所乘之轮船,在中途因故停航或改乘轮船公司指定之其他轮船者,在中途停航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第四条 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船不再随同原船航行者,其保险于下船着陆时起即告失效,但经轮船公司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离岸上船时起,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舱位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注解: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第六条 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三收费,由轮船公司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范围
第七条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八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甲、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乙、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丙、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继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戊、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
第九条 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十条 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轮船公司要求任何额外给付。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医疗津贴之责:
甲、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乙、失踪者(但因船只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
丙、有诈欺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

第六章 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十二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者,应由轮船公司会同出事地点之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处理,其医疗津贴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指定医院或医师之证明确定后,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之。
第十三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指定医院或医师及轮船公司之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此项证明,确定应给保险金数额。
第十四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轮船公司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款人发生争执时,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之权利。
第十六条 保险金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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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谢波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又称为格式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同时也对合同自由原则提出了挑战。这种加快定单发出和接受的方式与快速的标准化生产相伴而生,其核心模式即是预先印制好的买单和卖单格式。[1]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的到来,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也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在目前普遍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45%以上。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因此,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在现代商业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大量运用所带来的效益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订约时间,从而加速交易的进行;其次,使用格式合同格式也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标准格式合同的优点,有学者形象地指出:“在大规模生产的时代,几乎没有必要去强调大量生产的商品的优点,这与适用与其他事情一样适用于大量生产的合同。”[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我们应当看到,格式合同对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格式合同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但由于它有着自身的优势,而且已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中,因此,各国立法往往在一定条件下肯定其法律效力。英国法学家戴西和莫里斯也提醒道,在涉及当事人之间谈判权力明显不平等的标准格式合同时,适用使合同有效原则就要特别慎重[3]。所以格式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与非格式条款相抵触时,则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由于电子商务大量采用自动交易手段,其所包含的交易条件除少部分可以协商外,大部分是不具有可协商性、供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对于这些格式条款,对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可能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谈判经验的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例如,有的网站的格式条款规定: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经通知即生效;有的网站的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事先接受其要到承诺作出以后方可知晓的协议;还有的网站对于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免责内容根本未以醒目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等,这均有可能对相对人利益构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伸张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任务。[4]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可能产生所谓的“格式之争”,即当要约人和承诺人在向对方发出要约与承诺是分别以各自的格式合同进行时,虽然可以导致合同成立,但若产生了纠纷,到底应依哪方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此,我国《合同法》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尽管是针对普通商品交易作出的,但其原则、精神应当认为,对于电子商务仍然是可以适用的。但我国《合同法》却没有涉及上述“格式之争”的问题。理论上,现代合同法是倾向于采用“打最后一枪者居优”的原则,即以承诺方在承诺中所附的格式条款来确定合同的内容。其理由在于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不同则构成一项反要约,若原来的要约方对此不仅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而且照此履行,则其履行行为本身便应视为对该项反要约的接受。笔者认为,上述理论颇值得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借鉴。

(作者:谢波 云南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 e-mail:xbylgt@yahoo.com.cn)

参考资料:
[1] John Honnold, 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82, 165.
[2] [英]P.S.阿狄亚著:《合同法导论》(第五版),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 Collins,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London: Stevens & Sons Limited, 1987, 1187.
[4] 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白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白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对市长负责。
第六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汇报。
第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工作。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三条 完善社会管理,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六条 凡是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条 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秘书长、市长助理及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制度。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及新闻舆论、群众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它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电子政务。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部门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初上报市政府。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问责制度,开展绩效评估,完善督查落实机制。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应急委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国家、省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安排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和重大事项;(四)讨论审议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和重大民生问题;(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七)审议需经市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项;(八)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二)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三)沟通有关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四)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专项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市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税政策、财政资金安排、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变更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和掌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八条 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重要数据及相关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外出坚持请假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组成人员外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国,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及其他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