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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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我部于2005年7月15日以第517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农药行政许可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范了农药登记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为贯彻落实公告的规定,进一步搞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药临时登记清理进程

  严格按照我部2004年6月1日发布的第379号公告进行农药临时登记清理工作。对1999年7月23日以前登记的农药产品,按照农药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分四批进行清理。严格执行清理期限规定,对超过每批农药品种清理截止时间未申请或未通过登记评审的农药产品,不再办理登记续展。对1999年7月23日以后取得登记的新农药品种,严格执行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为四年的规定,到期不再办理临时登记续展。各清理工作协作组要精心组织、强化服务,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所承担的临时登记清理工作任务。

  二、严格农药登记申请受理要求

  各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我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农药登记申请的规定,准备齐全申请资料,及时申请农药登记。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要严格把好初审关,确保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我部将不受理其登记申请。

  三、规范农药续展登记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到期需续展的,申请人应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有效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我部将注销其登记证。申请人如欲继续生产,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的续展登记申请。确有特殊原因,申请人应在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时提交如下材料,我部将组织专家集中审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再给予答复。

  1、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该产品续展登记的主要原因及相关证据;

  2、申请人用于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检测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3、全国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反映出申请人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情况;

  4、申请人所在辖区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不提交此项资料)。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尚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我部不再受理其续展登记申请,并注销其登记证。

  (三)对登记证被注销的农药产品,重新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四)对于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所有农药生产企业,协助农药生产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监督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确保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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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
附件2: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救助资金,资助100名新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入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资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资助的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必须是户籍地在铜川市辖区,每年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且考入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第二批全日制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国家实施免费教育院校除外)。
  (二)具备条件(一)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资助资金。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及残疾学生。
  2、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经济能力上学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标准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每人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申请其他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资助对象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从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教育局)领取《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填好后,连同家庭贫困程度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和诚信承诺书报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评议,经调查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的申报材料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需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资助对象确定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受助者本人。
  (六)对批准享受资助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一周。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对于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领取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县享受资助对象的多少将专项资金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于入学前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并领取资助资金。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两份。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基础教育专户”,区县财政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因工作失职造成资助失实或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由申报、审核单位追回资助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种种原因,放弃进入被录取院校就学机会而领取资助款的,经核查属实后,将追回全部资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贫困空话大学生受助申请表

个人资料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地区
和中学
通信地址 邮编
被录取的大
学和专业
家庭状况
家庭所在地         省_____市_____区/县_____镇/乡_____街道/村_____号
家庭户口 A农村  B城镇 邮编
家庭年收入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人口 收入来源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亲属关系 年龄 职业和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家庭贫困原因说明)





审核意见
村委会(社区)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意见(签字盖章):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铜川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学校 录取院校 录取专业 资助金额(元) 领取签名 备注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11-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希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希捷或申报方)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与希捷合称交易双方)硬盘驱动器(以下简称硬盘)业务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1年5月19日,商务部收到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交。6月13日,商务部确认经补交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硬盘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7月13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10月11日,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日期为12月12日。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书面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下游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向生产商、客户、相关专家了解了相关产品、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交易模式、市场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委托专家对此项集中的竞争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估。

  二、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商务部对此项集中涉及的硬盘行业市场状况、采购模式、产能利用、产品创新、买方议价能力、市场进入和对消费者影响等内容进行了审查,分析了在上述相关商品市场中此前发生的交易、特定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综合评估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一) 集中交易和相关市场

  根据希捷和三星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希捷将收购三星硬盘业务相关资产。希捷是一家从事硬盘等数字存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目标资产是三星专门用于硬盘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厂房、设备和其他资产。

  硬盘是以磁存储技术为基础的存储设备,通常作为计算机和其他消费电子产品中最重要的辅助存储介质使用。硬盘与固态硬盘、闪存等其他辅助存储设备在容量、价格、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硬盘市场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按终端应用不同,硬盘市场可以分为企业级应用、台式电脑应用、便携式电脑应用和消费电子产品应用等细分的相关商品市场。硬盘的采购和供应在全球市场范围内展开,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二) 市场状况

  经调查,商务部发现硬盘市场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市场集中度较高。近二十年来,硬盘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目前,在硬盘市场上仅存希捷、西部数据、日立存储、东芝和三星5家生产商。2010年,上述5家生产商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分别约为33%、29%、18%、10%和10%,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与此类似。

  第二,硬盘产品同质化明显。各硬盘厂商的硬盘产品之间差异不大,下游用户能在较短时间内转换供应商,且成本很低。

  第三,硬盘市场透明度较高。硬盘厂商和主要买家数量均较少,产品同质化明显,竞争者对相互之间的技术、成本、生产和销售状况等情况均比较了解。硬盘厂商能凭借相关事实和经验确定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或价格区间。同时,硬盘厂商经常共用相同的分销商,通过分销渠道了解其他品牌硬盘产品信息较容易。

  第四,大型电脑生产商是硬盘产品的主要下游客户。硬盘产品销售主要包括对大型电脑生产商的销售和经过分销商向下游用户的销售,其中大型电脑生产商是硬盘的主要客户,其与硬盘生产商之间的交易价格决定了硬盘的市场价格。

  (三) 采购模式

  为获得并保持竞争性价格,大型电脑生产商在硬盘采购中通常采用不公开竞标方式,按季度同多个硬盘生产商进行双边谈判。为保证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大型电脑生产商最终将总需求按照价格等因素在2至4家硬盘生产商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单次竞标中,最具竞争力的要约一般会获得较大订单份额,次之会获得较小订单份额,再次的可能拿不到订单。这种采购模式促使硬盘生产商为了获得订单和获得更大的订单份额而竞争。因此,维持大型电脑生产商目前的采购模式对保持硬盘市场的竞争非常重要。

  (四) 产能利用

  调查发现,硬盘行业产能利用率较高。特别是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所有硬盘生产商的产能利用率均持续上升。2010年第四季度全部5家硬盘生产商的平均产能利用率约90%,剩余产能有限。

  (五) 产品创新

  调查发现,创新对硬盘行业影响重大。率先推出创新产品可以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在其他竞争者推出同类产品后,该产品利润率即显著降低。硬盘生产商需要通过不断创新降低成本,创新是硬盘生产商的重要竞争手段。调查还发现,硬盘市场的竞争是维持产品创新的重要前提,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将显著降低硬盘生产商的创新意愿和创新速度。

  (六) 买方议价能力和对消费者影响

  调查发现,硬盘厂商主导下游分销商的销售价格,分销商对硬盘厂商不具有抵消性的购买力量。对于大型电脑生产商,硬盘厂商的涨价如不是针对特定企业,一般不会遭到大型电脑生产商的反对。大型电脑生产商有能力通过提高电脑产品的价格,将硬盘价格的上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因此缺乏行使抵消性购买力量的意愿。最终消费者高度分散,对硬盘和电脑价格的上涨没有议价能力。

  受2011年7月以来泰国洪灾影响,西部数据硬盘产能受损并率先提高硬盘价格。此后,包括交易双方在内的其他硬盘厂商也提高了产品价格,部分硬盘产品涨价幅度超过100%。调查发现,在其他条件未见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个人电脑的销售价格相应上涨,电脑生产商向最终消费者直接转嫁了硬盘的价格上涨负担。

  (七) 市场进入

  调查发现,知识产权及其他专有知识对硬盘行业至关重要,特别是非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和技术队伍构成进入该市场的实质性障碍。规模经济在相关市场中同样重要,新进入者如无法达到一定的生产和销售量则无法生存,而要达到相应规模则需要高额的生产、研发和市场开拓投资,潜在风险巨大。近十年来,没有新的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据此,商务部认为硬盘市场进入难度很大。

  (八) 此项集中对相关商品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在硬盘市场,交易双方均是重要的生产商,此项集中将减少一个重要的竞争者。考虑到前述大型电脑生产商的采购模式,此项集中增加了剩余硬盘制造商同时获得订单的可能性,削弱了前述采购模式对硬盘生产商的竞争压力。同时,由于硬盘市场透明度较高,硬盘厂商有能力预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此项集中也进一步增加了市场竞争者通过协调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目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个人电脑消费国之一,此项集中将对中国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九) 审查结论

  综上,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将对硬盘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期间,商务部向交易双方指出了本项集中将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就如何消除上述竞争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交易双方先后提出了多轮解决方案。经评估,商务部认为,交易双方提交的最终解决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审查认为,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对硬盘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申报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相关市场上维持三星硬盘作为一个独立竞争者而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交易完成后,希捷将组建独立的子公司,负责对原三星公司生产线生产的硬盘产品(以下简称三星产品)独立定价,并以三星品牌独立销售。希捷和三星的销售团队均应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二,在前述独立销售团队组建并实际开展相关业务之前的过渡期内,应当由三星的原销售团队继续销售三星产品。过渡期内的销售不得损害三星产品的竞争力。过渡期内三星继续销售的安排和月度销售情况应当向监督受托人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三,交易完成后,希捷应当保持三星产品定价销售团队的完全独立性,在三星产品定价销售团队与希捷其他产品定价销售团队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双方交换竞争性信息。竞争性信息是指任何可能导致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经营行为的信息,特别是任何有关产品价格、产量、客户、竞标等方面的信息。三星产品的销售团队只能指定一名负责人向希捷指定的一名负责人汇报。前述两负责人的人选及变更应事先向监督受托人报备,两负责人不得在两团队之间沟通竞争性信息。两负责人之间的任何信息沟通情况均应事先或同时报告监督受托人,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四,希捷应当确保维持三星生产线的独立运行,三星产品生产线应当使用三星的设备、流程和生产系统。希捷可以对三星产品生产线进行技术支持和改造,以提高三星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此种技术支持和改造不得对三星产品的产量或产能施加任何限制性影响,并应向监督受托人进行事先和事后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五,希捷应当确保三星产品独立建立并严格执行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前述定价机制的确立和任何修改,任何偏离该机制的定价行为均应向监督受托人报告,并说明理由,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六,希捷应当针对三星产品设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希捷可以给予该研发中心以技术支持,包括允许其采用希捷的标准流程,以提高三星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前述技术支持和任何信息及人员交流均应事先或即时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二)希捷应履行本审查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继续维持和扩大三星产品产能的承诺,之后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三星产品的产能和产量。希捷和三星产品的产能及产量情况应当按月向监督受托人报告。

  (三)集中完成后,希捷不得实质性改变当前的商业模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从希捷或任何受希捷控制的公司排他性地采购其硬盘产品。

  (四)集中完成后,希捷不得迫使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化)排他性地向希捷或任何其他受希捷控制的公司供应硬盘磁头,或限制东电化向其他硬盘生产商供应磁头的数量。

  (五)希捷承诺,本决定作出后三年内每年投资至少8亿美元,且将以希捷近年一贯的速度,继续在创新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的承诺,以确保给客户带来更多创新性产品和解决方案。

  (六)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希捷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希捷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决定实施12个月后,希捷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本决定项下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情况和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为履行上述义务,希捷应当在监督受托人确定一周内提交详细的操作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希捷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希捷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