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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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国有企业改制事项;
  (六)国有土地划拨事项;
  (七)居民生活中的调价事项;
  (八)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三条 属本办法第二条事项的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由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提出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听证会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持。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三)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机构的代表。
  听证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与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八)向市政府领导提交听证会情况的书面建议。
  第七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听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听证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缺席听证或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八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三)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报名,由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应当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提供身份证明。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一般不超过20人。
  公民可以按规定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申请旁听。
  第十条 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当事人。听证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组织听证会的机关。
  第十一条 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重大事项方案拟订机关通报拟订方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听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四)听证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事由。
  第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草拟听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过程概要,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二)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附有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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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商业贿赂 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五华检察院 魏京宁 赖兴平

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去年以来,在全国掀起了反商业贿赂风暴,我县检察机关把打击重点对准商业贿赂,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7件17人,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们清醒的意识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光靠打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是治本之策。因此要如何发挥自身优势,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我县廉政文化、服务经济发展将成为预防部门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防治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1、防治商业贿赂的必要性。目前商业贿赂问题严重,危害非常大,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而且还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直接或间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一个经济本欠发达的县域,如果商业贿赂犯罪高发,也必然会影响当地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投资环境等等,从而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据统计,2003年至今年7月,我县检察机关共依法立案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5件 45人,约占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63件65人)的71%,一度直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1450多万元。从这组数字看,作为一个省级贫困县,是让人触目惊心的。从中也不难看出,商业贿赂已向我县多个行业、部门渗透,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逐步铲除商业贿赂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控制和减少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保障我县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2、防治商业贿赂的艰巨性。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宽、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的工作。既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要看到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认为,当前防治商业贿赂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商业贿赂存在“认知模糊”。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其业务运行过程中的“潜规则”,当这种“潜规则”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了一种“习惯、正常”的概念后,要想一下子“洗心革面”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他们看来,存在即合理,依靠个人力量去改变社会是困难的,与其碰得头破血流,不如随大流,至于是否违法抛于脑后,他们的盾牌是“法不责众”。二是对防治商业贿赂存在普遍的低意识。很多单位、部门对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定性的认识不够,开展工作不够主动、不够深入等,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三是立法体系存在缺陷。我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防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且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还是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另外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经济犯罪的管辖权划分,存在多头管辖模式,给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二、防治商业贿赂,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明确了防治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就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真正把十七大精神转化为防治商业贿赂的强大动力,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积极营造的良好诚信的经济环境,努力扫除阻碍县域经济发展的“拦路虎”。
1、优化大环境,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防治商业贿赂,务必要重构健康的社会心态,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一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挤压潜规则的生存空间;三要大力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把一些不正常的行为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让商业贿赂无处藏身。四要大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让群众明白检察机关按照严格执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要求,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鼓励、发动人民群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支持反商业贿赂斗争。
2、发挥大预防,增强预防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预防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作用,利用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这个平台,把各种力量和资源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开展社会预防活动,不断扩大预防商业贿赂工作的影响,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积极性。尤其要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行业、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开展商业贿赂防治工作,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长效工作机制。各预防网络机构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结合实际创新教育机制、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不断推进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和土地出让、政务公开、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改革,建立健全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合作,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同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破除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本的执法观,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平等竞争的执法观,努力铲除商业贿赂赖于生存的各种条件。
3、保障大建设,寻求服务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要保障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单靠打击不够全面,单靠预防没有力度,实践证明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商业贿赂犯罪,才能有效服务经济发展主题。一要打击。要集中力量查办商业贿赂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阻碍、影响招商引资、外来投资的商业贿赂案件,以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二要预防。对于易发多发案的单位,要认真分析和总结发案的原因,研究发案规律,查找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易发犯罪的漏洞,帮助其改章建制,堵塞漏洞,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实效。另外,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掌握的丰富的法律资源,主动为各单位和企业服务,坚持定期送法,运用典型案件,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切实增强各单位和企业人员的法律观念,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及自我保护能力,使之成为懂法、守法的经营者。再者,要创新预防机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不仅要从国家工作人员方面进行预防,也要从行贿人方面进行预防。因为行贿与受贿之间是一种互为因果关系,两种犯罪相互滋生,行贿人往往是贿赂犯罪产生的“助推器”。给行贿人打好“预防针”,预防其再次实施行贿行为,是遏制和减少贿赂犯罪的手段之一。如去年初我县检察机关推行《对行贿人警示谈话制度》以来,在所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对8名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行贿人进行警示谈话,并责成其做出承诺,收到了预期效果。同时要建立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防范市场经济活动中贿赂犯罪的发生,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能的衔接,促进监管力量的整合,增强防控商业贿赂的效果。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所作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