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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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199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本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1989年实行以来,在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课题管理以及促进中医药科研水平提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我局重新修订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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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2004.11.17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行政区域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鼓励开展防雷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防雷科学技术成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步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 高层建筑以及12米以上的烟囱、水塔;
(二) 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三) 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烟花鞭炮生产厂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 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五) 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六)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七) 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八条 新建 、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现行防雷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且其设计方案和图纸由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并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综合审核的组成部分,并纳入综合报建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安装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 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 综合布线图;
(四) 采用的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

第九条 所有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设计和施工的个人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申请和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的方可交付施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需要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按照以下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 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二) 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三) 天面避雷网格、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在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加,并将防雷装置合格作为建设工程合格的条件之一;房产部门应将防雷装置合格作为房屋可以投入使用发放产权证依据之一。
公安、消防部门应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防雷装置是否合格作为发放有关证照和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测期限为:一类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二、三类建筑物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防雷装置检测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从事检测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公正、科学。

第十七条 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防雷产品。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规划方案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负责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成果,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发生一般雷灾事故应于48小时内、重大雷灾事故应于24小时内将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于次年初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市气象主管机构汇总后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一)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的;
(三) 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损毁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电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2001)9号文



为了切实加强我国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装饰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
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管理,将其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轨道。
二、实行市场准入或清出制度
严格实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市场准入或清出制度。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或按规定程序取得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装饰协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并加强对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取得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要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进行资质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对违反《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超越设计资质从事设计的、出卖或转让设计资质证书的、发生严重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并依法作出限期整顿、暂扣资质证书、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且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单位,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建立并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要建立并完善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设计都要实行设计招标,招标的原则可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预审,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单位的信誉、业绩等。要组成评标小组对装饰设计投标方案进行评审,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以建筑装饰设计专家为主。评审工作重点是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包括理念、创意、技术实施方案等综合评价。
四、严格执行国家取费规定和标准
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低价委托,建筑装饰设计单位不得压价竞标。对应邀参加方案设计投标的单位,应根据方案设计工作量合理支付其方案设计费。
五、强化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委托设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使用或参照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六、树立设计文件的权威性确保装饰设计的质量
建筑装饰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特别要严格执行防火规范、消防设施设计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未经建筑装饰设计单位签字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建筑装饰设计图,包括结构和水、暖、电、气、消防等设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单位应当在建筑装饰施工前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防火设施。
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扩大装饰业务服务,不仅可以从事建筑装饰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还可以提供装饰项目咨询、评估、采购、工程监理等方面服务,以提高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市场竞争能力。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要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依据。
(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单位中的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786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1.高档建筑装饰工程,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项目。
2.专职技术骨干指下列人员:
(1)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2)取得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人员;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人员;
(5)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的人员。
3.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指标相对应。
4.相关行业社团,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及其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及其设计分会。

附: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
| 工程等级| | | | |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类型 特征 | | | | |
|---------------|------|---------|---------|-----------|
| | | 2 | 2 | 2 | 2 |
| |单体建筑面积 |8万m 以上|2万m 以上 |5000m 以上 |5000m 以下 |
| | | | 2 | 2 | |
| | | |至8万m |至2万m | |
| |--------|------|---------|---------|-----------|
| | | |4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上 | |
|一般公共建筑|立项投资 |2亿元以上 | | |1000万元及以下 |
| | | |至2亿元 |至4000万元 | |
| |--------|------|---------|---------|-----------|
| | | | | |24m及以下(其中砌 |
| |建筑高度 |100m以上|50m以上100m|24m以下至50m|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 |
| | | | | |规范高度限值要求) |
|------|--------|------|---------|---------|-----------|
| | | | |12层以上 |12层及以下(其中砌 |
|住宅、宿舍 |层数 | |20层以上 | |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 |
| | | | |至20层 |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
|------|--------|------|---------|---------|-----------|
|住宅小区、 | | | 2 | 2 | |
| |总建筑面积 | |10万m 以上 |10万m | |
|工厂生活区 | | | |及以下 | |
|------|--------|------|---------|---------| |
| | | 2 | 2 | 2 | |
| |地下空间 |5万m 以上|1万m 以上 |1万m | |
| |(总建筑面积) | | 2 |及以下 | |
| | | |至5万m | | |
|地下工程 |--------|------|---------|---------| |
| |附建式人防 | | | | |
| | |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下 | |
| |(防护等级) | | | | |
--------------------------------------------------------


20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