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第42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ZC 0009-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9-2006。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朱仁秀、翟薇、吴大章、王占三、王子亮、张微、吴离离、赵军、冯晓玲、张宇、黄迎燕、那英、郑宁、贾丹明、董小灵、杨策、方克、赵盛。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中国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便捷地存储、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使用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名称和相应的国际承认的(著录项目)数据识别代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英文缩略语为“INID代码”)的标识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献与信息。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号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号”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在专利申请公布和专利授权公告时给予的专利文献标识号码。
2.6 专利文献种类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2.8 专利公报
本标准所称“专利公报”是一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出版的刊物,包括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其中,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国际专利申请公布、发明专利权授予、发明保密专利、发明专利事务、索引(申请公布索引、授权公告索引)及更正;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
2.9 著录项目数据
本标准所称“著录项目数据”是指登载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与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有关的综合性目录中的各种著录数据,包括文献标识数据、国内申请提交数据、优先权数据、公布或公告数据、分类数据等。
3 制定原则
为便于专利信息的标识和检索、公众的理解和记忆,本标准以简明实用为原则,体现在两方面:
(1)以中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相关标准,即WIPO ST.9《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和WIPO ST.80《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中对INID代码的原则性规定,对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中使用的INID代码做出简明清楚的规定。
(2)在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准的同时,对WIPO ST.9中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INID代码,以及WIPO ST.80涉及外观设计INID代码的相同规定兼收并蓄,但保留上述两个标准中对发明和实用新型INID代码,以及外观设计INID代码使用的不同规定,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予以制定。因而,在本标准中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使用的INID代码存在代码相同而名称不同的规定。
4 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4.1 INID代码的指定
在本标准中, 以“0”结尾的INID组别代码指定用于以下情形:
当国家代码/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代码联用并同处一行时,使用专利文献标识的组别代码(10);
当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受理国或组织联用并同处一行时,使用优先权数据组别代码(30)。
4.2 INID代码在专利文献扉页及专利公报中的使用
专利文献扉页和专利公报中登载的INID代码及其相应的著录项目应当一致。每期专利公报应登载INID代码及其著录项目名称目录。
4.3 专利文献中使用的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的INID代码
为明确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名称和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及使用规则,本标准附有如下4个附录予以说明:
附录A: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
附录B: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附录C: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
附录D: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5 INID代码的印刷及显示格式
为保证INID代码的易读性,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INID代码应当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直接标在相应的著录项目之前,并且置于圆括号内。
对于某些INID代码所表示的著录项目,未使用(例如,没有要求优先权)或由于其他原因未登载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则不必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登载INID 代码本身。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本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ZC 0007-2004 《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ZC 0008-200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12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2004年12月版)
WIPO ST.9 《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2004年2月版)
WIPO ST.10/B 《著录项目数据的设计》(2003年6月版)
WIPO ST.10/C 《著录项目数据的表示》(2005年12月版)
WIPO ST.14 《在专利文献中列入引证的参考文献的建议》(2005年1月版)
WIPO ST.18 《关于专利公报及其它专利公告期刊的建议》(1998年4月版)
WIPO ST.34 《用于著录项目数据交换的以电子形式记录申请号的建议》(1997年11月版)
WIPO ST.50 《与专利信息有关的修正、替换和增补文献出版指南》(1998年11月版)
WIPO ST.80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2004年2月版)
ISO639:1988 语种名称代码
7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有效的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9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施行
9.1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9.2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施行。
9.3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
(10)专利文献标识
(12)专利文献名称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21)申请号
(22)申请日
(30)优先权数据
(43)申请公布日
(45)授权公告日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51)国际专利分类号
(54)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56)对比文件
(57)摘要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72)发明人姓名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7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及专利代理人姓名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10)专利文献标识
用于标识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标识由专利文献号名称、中国国家代码、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代码联用表示。
示例: (10) 申请公布号 CN 1000001 A
(12)专利文献名称
用于标识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名称,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示例1:
(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示例2: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说明书扉页或全文的更正信息。
示例: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更正版次 № 2(W2A)
更正页码 1,12—15
(注:示例中的W表示一种更正范畴,指由于专利文献内容错误,而在所有公布的载体中予以更正。2表示专利文献的更正版次,指对同一篇专利文献的第2次更正。A表示原始专利文献的种类代码。)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用于标识公布或公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及标志。
示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1)申请号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示例1:
(21) 申请号 2004 1 0000001.4
示例2:
(21) 申请号 2004 2 0000001.9
(22)申请日
用于标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该日期是指寄出的邮戳日。
示例:
(22) 申请日 2004.10.05
(30)优先权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依照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数据。包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受理国或组织代码。
示例:
(30) 优先权 10129010.1 2001.06.13 DE
(43)申请公布日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3) 申请公布日 2004.09.22,发明专利公报第20卷第38期
(45)授权公告日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5) 授权公告日 2004.09.22,发明专利公报第20卷第38期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扉页或全文更正版的出版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8) 更正文献出版日 2005.08.17,发明专利公报第21卷第33 期
(51)国际专利分类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及版本信息,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为便于计算机转换,分类号用列表形式表示;
— IPC分类号用斜体印刷或显示;
— 发明信息用黑体印刷或显示,附加信息用普通字体印刷或显示。
示例:
(51) Int.Cl.
B28B 5/00(2006.01)
B28B 1/29 (2007.04)
H05B 3/18 (2008.07)
(54)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
示例:
(54)发明名称 一种手持牙科医疗器械
(56)对比文件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清单,登载于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上。
示例:
(56) 对比文件
CN 1025789 A 东北工学院金属材料研究所 1994.8.31 C09D 1/02
US 6324585 B1 Zhang et al. 2001.11.27,G06F/13/00
WALTON, Herrmann. Microwave quantum Theory.1973, Vol.2, ISBN5- 1234-5678- 9,
pages138 to 192
DROP, J.G. Integrated Circuit Personalization at the Module Level. IBM tech.dis. bull.
October 1974, Vol.17, No.5, pages 1344 and 1345, ISSN 2345-6789.
WALLCE,S., and BAGHERZADEH,N. Multiple Branch and Block Prediction.
Third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Hig-Performance Computer Architecture [online],
February 1997 [retrieved on 1998-05-20]. Retrieved from the
Internet:
.
(57)摘要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的摘要。
示例:
(57)摘要
一种旅行睡眠支架,为用于旅途中休息的支架,主要包括用于支撑人体头部的第一支撑板,其顶面上包覆有一层海绵或其它弹性物,以及调节第一支撑板的第一支架,及一用于支撑人体胸、腹部的第二支撑板及调节第二支撑板的第二支架,该支架可组装于座椅前、桌椅之间或飞机餐桌上,支撑于人的头部和胸腹部,合理分配人体重量的支撑部位,能使人获得较好的休息,其美观轻巧、装拆简捷、便于携带,实为旅行中必备的用具。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数据,包括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示例:
(62)分案原申请 01108925.3 2001.02.28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同一申请已公布的专利文献数据,包括专利文献标识和专利文献公布日。
示例: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CN 1703942 A 2005.11.30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用于标识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数据,包括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中国国家代码。
示例:
(66) 本国优先权 02118757.6 2002.05.01 CN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含邮政编码)。
示例:
(71)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 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72)发明人姓名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实用新型设计人姓名。
示例:
(72) 发明人姓名 王甲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含邮政编码)。
示例:
(73)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地址 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7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及专利代理人姓名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人姓名。
示例:
(74)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 李乙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示例:
(85) 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2003.04.12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包括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期。
示例:
(86) 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PCT/JP 2004/001234 2004.02.10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包括国际申请公布号、国际申请公布语言、国际公布日期。
代码(86)、(87)的数据涉及两件以上PCT国际申请时,应分别列出每件申请的申请数据或公布数据,以每组数据另起一行的方式表示。
代码(86)、(87)中的语言,应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639:1988的双字母语言符号表示。
示例:
(87) 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WO/9509231 FR 1995.04.0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
(10)专利文献标识
(12)专利文献名称
(19)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21)申请号
(22)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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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04〕8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宿迁市城区、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以及宿豫新区、宿城新区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地下水资源以及进行地下水资源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
第五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城市供水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严禁开采地下水;管网未到地区要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新凿深井。加强浅层水源井的管理,自来水管网通达后坚决予以封填。
第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本地区地下水状况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免予取水许可以外,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按照取水规定取水。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审定的建设项目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新批准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智能水表等新型取水计量设施;原有批准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尽早以智能计量设施更换原有计量装置,提高取水计量精度。
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取水计划的,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加价征收地下水资源费。
第四章 地下水资源节约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已建成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地下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各地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鼓励节水技术研究,积极推进节水示范企业建设。
第十五条 年取用水量10万吨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地下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封井措施
第十六条 对宿迁市城区、各经济开发区及宿豫新区内尚在使用的深井,应根据不同情况严格管理,实施封填,
第十七条 封井费用由取水户承担。封井后须经验收,并将取水许可证、水源井牌交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封井任务的取水户,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强行封井,并按《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封井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区成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封井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市政府根据封填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封填工作。
第六章 规费征收及相关处罚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抽取地下水的单位,按抽取水量足额征收地下水资源费,同时按实际排污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计划内封井的单位,在封井期限前应按标准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规定第五章进行处罚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下水的;
(二)擅自启用报停报废深井的;
(三)没有按计划如期封井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深井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下水的;
(三)对停用的深井未办理报停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封填深井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0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