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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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5)5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单位,省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甘南州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州州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98>44号)和《甘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州政发<2000>5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职工因大病住院所发生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二、适用范围:凡参加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参加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
三、缴费办法: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包括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缴纳6元,个人缴纳4元。财政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统一划拨到财政专户;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代为扣缴;差额事业单位和企业,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代扣代缴,所筹资金作为大病统筹医疗基金。
四、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参保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并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全年的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
五、支付方式: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至5.5万元的部分,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5.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由个人自付。
六、基金管理
(一)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列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分开设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参保单位及其个人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当年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纳或延期缴纳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的,本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互助医疗保险。
(三)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人员,当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参保职工发给大病治疗通知单,参保人员凭大病治疗通知单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出院后持有关病情资料、票据及费用清单到经办机构核报。
七、解释: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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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保持廉洁作风的十项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保持廉洁作风的十项规定

1988年8月19日,化工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指示精神,使化工部机关真正成为廉洁、高效、遵纪守法的机关,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机关干部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部机关干部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全心全意为企业,为基层、为人民服务。所有机关干部,包括离休、退休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允许利用老同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影响,套购或倒卖紧俏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和各种物资,也不得为自己的亲友提供从事这类活动的条件。对于利用职权给投机倒把分子提供紧缺化工产品的,要严肃查处。
二、严禁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 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部机关一律不得使用公款、贷款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集资自办或与群众合办企业。机关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也不得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三、严格控制机关干部在经济实体中任职或兼职 机关现职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任职,不准接受各种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聘任职务的要求,也不得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
四、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下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或进行其他活动,要轻车简从,不住豪华宾馆,不接受宴请。在基层单位就餐,一律吃便饭,并按规定标准交伙食费。严禁干部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要严格控制机关各部门购买中、高档消费品,不得讲排场、摆阔气,奢侈浪费。
五、严禁机关干部用公款送礼和接受礼品 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用公款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干部馈赠礼品(包括试用品和土特产品)。一切工作人员,在参加除外事活动外的各种礼仪活动和会议(包括鉴定会、验收会、定货会等)时,一律不得接受礼品,也不得接受地方化工部门和其他单位赠送的钱、物。在外事活动中的礼品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防止和纠正人事、劳资工作中的违纪现象和不正之风 在录用和提拔干部、招工和转正、调资与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充分走群众路线,不断提高透明度。不准违背人事、劳资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顾干部条件和编制定员,给干部定职务、定级别、提工资。各级领导干部和人事劳资部门的人员,要公道正派,出以公心,禁止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亲属和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七、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和规定 在涉外活动中的所有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遵守外事纪律,防止有损国家利益和国格、人格现象的发生。要严格控制出国人员、团组的数量和规模。不准搞照顾出国和轮流出国,不准借出国之机绕道旅游。对于违反外事纪律和规定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八、精简会议,树立良好会风 部机关要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尽量压缩会议人数,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没有实质性内容又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一律不开。需要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应安排在北京或化工系统的招待所、疗养院,不得在旅游旺季到旅游地区开会。要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不得超标准开支。凡部或部委托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搞宴请,不发纪念品。
九、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 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奖金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津贴、补贴的范围,不准私分公款和公物,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乱搞摊派。
十、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部和各司局要把保持廉洁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搞好经常性教育,每半年检查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采取坚决措施加以解决。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随时批评和制止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做法,争当清正廉洁的模范。监察、审计和纪检部门,要把党政机关为政廉洁问题,当作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去抓,要紧紧依靠群众,加强监督,定期研究、检查廉政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并将机关廉政情况及时向广大干部群众公布。部机关设立举报中心,认真受理群众揭发、检举的案件。欢迎化工系统广大职工对机关干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08〕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贵港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港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各级财政、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及工商联、工会等组织要各负其责,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行“四统一”原则,即统一征集基金、统一使用基金、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管理数据。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六条 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征缴办法。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单位部分缴费,按财政预算渠道解决经费。
第九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
第十条 全市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完善各种数据库。
第十一条 县(市)每年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由市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且参保的单位从2009年起无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县(市),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市级统筹调剂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因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而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县(市)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由市政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桂劳社发[2005]31号)规定向自治区申请自治区级调剂金补助。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列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先审计(由财政、审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后移交原则,全部转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存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一并进行移交。县(市)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由县(市)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收支预决算管理。 每年1月31日前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预测基金收支规模和增量,科学合理编制基金收支预算,确保收支平衡。收支预决算经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预决算包括全市汇总和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分预决算。预决算编制完成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以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所发生的职业培训费、职业介绍费。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工作。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委托银行代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在每月15日至20日,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人员本人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九条 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8日前将当月需要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等支出用款计划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全市当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等支出用款计划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每月15日前审核并将款项拨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款项分别划拨到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条 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位的失业保险费,在财务上作“失业保险费收入”处理;将基金(含结余基金)上缴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时作“上解上级支出”处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金时作“下级上解收入”处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作“补助下级支出”处理;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作“上级补助收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全市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人员管理,积极开展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已就业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依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市)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经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然后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市本级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送市财政审批,然后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得擅自扩大支出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基监[2007]27号)规定执行,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市失业保险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工作;
(二) 负责市本级失业人员的管理;
(三) 负责全市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批和发放;
(四) 负责审核、拨付全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
(五) 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 负责编制市本级和汇总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失业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七) 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八)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县(市)失业保险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本县(市)所属的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工作;
(二) 受理、审核失业人员申报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材料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审批;
(三) 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 受理、审核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
(五) 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 负责本县(市)失业人员的管理;
(七) 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年度预决算;按时上报失业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八)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工作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