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4号
各派出机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保证我会公开发行证券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兹对我会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11号文),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为一年。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推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占用主承销商的推荐通道。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报送发行申请材料时,在财务资料的有效期内,应预留三个月的审核期间。
四、在2002年1月1日(含)后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应提供已公告的2001年年度报告;在2002年2月1日(含)后刊登招股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招股文件中补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
五、根据《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文),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认真贯彻补充审计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聘请的执行法定审计和补充审计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归属于同一集团,否则我会将不受理其申请材料(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融企业、已上市外资股企业除外)。
中国证监会
2002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马其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2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登科·马莱斯基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