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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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发〔2004〕 9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榆林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榆林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实际需要,严格差旅费管理,合理节俭财政支出,根据中省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按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给予补助。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
1、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及住宿等级标准如下(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2、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单人出差,可按标准间房费报销住宿费。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部分自理。
3、出差人员由对方单位对口接待,没有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4、副市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飞机头等舱。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规定:
1、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具有副高以上和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职称以及具有相当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乘坐飞机。
2、执行特殊任务,如送机要文件、机要报表以及因紧急公务、道路堵塞、天气原因等因素,乘坐地面交通工具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需乘坐飞机的人员,需经县处级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原则上只能乘坐普通舱位。经批准乘坐飞机人员,一张机票只限购买一份保险,机场建设费据实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3、工作人员因公务未经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单位可报销同等线路公路客车或第三条规定标准乘坐火车票价的交通费用。
4、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国考察,可随团队统一安排乘坐飞机,但国内行程乘坐飞机需按规定审批。
5、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可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规定:
1、乘坐火车,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按第三条标准执行;连续乘车不足6小时的,一般应购买硬座车票。
2、乘坐软、硬卧车,按照乘坐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乘坐硬座车的,按照乘车区域执行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连续乘坐长途汽车超过6小时的,按乘车区域执行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补助办法:
1、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2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
2、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下乡,或自带交通工具到外地出差的,不予发放或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
1、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特殊地区(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大连、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40元。
2、工作人员在本市出差,下乡或长期支援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九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审定,但一般不得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的差旅费开支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此前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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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立法:上海应向兄弟省市学习

俞云鹤


一、 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的成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在信息化领域的地方立法建设取得了相当进展。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律较少,因此,信息化地方立法较多地属于地方自主性立法,而且较好地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为了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进程,对外省市信息化立法建设情况加以研究和分析,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地方性法规
经查核,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不多,有十余件。

● 综合类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6月25日修正),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深圳特区的信息化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最新的关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活动加以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 电子商务类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电子商务与电子认证事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制订和实施,为国家立法部门和其他各地方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不少经验教训。国家于2004年8月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各地也纷纷在酝酿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关于电子出版领域最新的地方性法规。

● 信息安全类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6修正)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8年8月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11月30日修正)。

● 电信类
湖南省通信条例(1998年1月7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朋30日修正);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重庆市电信条例(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无线电类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8月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信用征信类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2004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这是全国第一件以信用建设为主题内容的地方法规性文件,而且也是目前唯一以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信用建设的地方法规性文件。

(二)地方政府规章
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相比地方性法规要多一些,约50余件。

●综合类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智能岛建设的意见(2001年1月19日公布);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规定(2002年2月8日公布);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决定(2002年6月10日公布);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2004年5月31日公布);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2005年8月9日湖北省政府公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7】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兰各科研院所、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技术贸易机构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加强诚信合作经营,保障技术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合同法》和《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申报、评审、认定、命名和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是市人民政府授予签订、践诺技术合同并有良好经营信誉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认定命名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作好有关工作。
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和相关监督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评审、认定。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 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8至10人。
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科学技术、合同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法律、经济技术贸易专家担任,其中经济技术贸易专家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委员经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后,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聘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评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六条 “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认定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设认定、命名的单位数额指标;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已经签订并实施技术合同的下列单位,均可申报“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评审和认定命名:
(一)科研院所;
(二)大专院校;
(三)各类技术贸易机构;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报认定命名“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管领导和技术合同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执行《合同法》、《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技术贸易相关政策规定;
(二)设有技术合同管理职能机构或者技术合同专职管理人员;
(三)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技术合同的标的明确、内容具体、条款完备;
(五)履行技术合同的保证措施具体、明确、落实;
(六)能够按照《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七)在开展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
(八)重合同、守信誉的相关记录和事例;
(九)有关诚信经营的其他事项和受其他方面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九条 认定命名“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申报表”;
(二)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查;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的, 予以认定,并提请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确认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命名。
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技术市场诚信单位”, 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议通过。
第十条 被认定命名为“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 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技术市场诚信单位”年度荣誉证书和牌匾,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对连续认定命名的“技术市场诚信单位”,应当对其上次认定命名情况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档案,并对被命名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开展“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活动中的经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连续两次被认定命名为“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被命名为“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单位签订无效、虚假技术合同,或违反技术合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除依法进行查处外,按照原认定命名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 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被认定命名为“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单位,在开展技术贸易招投标、技术贸易服务或刊登广告等活动时,可以出示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请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