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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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酒政发〔2006〕72号




  

肃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酒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酒泉市区(以下简称辖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酒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日常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保障资格;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对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肃州区政府、市区财政、国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70%计算。根据甘肃省的有关规定,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每年初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1、市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2、肃州区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于当年通过区财政划入市财政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3、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划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4、以廉租住房收取的房租全部划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资金;

  5、以其他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兴建、购置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申请享受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居住;

  2、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没有享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实物配租只面向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军烈属、老红军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

  1、户的计算

  ①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②对因无房,户口暂时落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③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计算。

  2、住房保障人口的计算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酒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为准。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

  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也可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②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

  ③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空挂户口;

  ②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

  ③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4、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

  使用面积是指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以产权证书记载或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

  下列住房认定为其住房面积:

  ①私有房屋;

  ②承租的公有住房;

  ③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④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⑤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⑥前2年内已出售的私有房屋;

  ⑦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不认定为其住房面积:

  ①居住亲友、邻居及非所属单位的住房;

  ②居住兄弟姐妹的私有房屋;

  ③租住的私有住房;

  ④居住的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5、下列情况不在住房保障范围

  ①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②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1、租赁住房补贴: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暂执行每月5元/平方米。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小数不计。租房金额低于补贴的,按实际租金支付。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50元,少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助。

  2、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产房租金核减为廉租房租金,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不够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上一条办法给予保障。

  3、实物配组:对军烈属、老红军和夫妻双方均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老城区改造的被拆迁人或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与其人员结构及承租标准相当的廉租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直管公产房租金;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前一条办法给予保障。这些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办理顺序

  1、按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如同一时间申请的,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首批数量较多,时间相近,暂按困难程度及批准顺序办理。

  2、对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申请应优先办理。

  3、实物配租的视房源情况轮候配租,采取公证部门公证、公开摇(抽)号的办法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管局,经房管局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经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②民政部门核发的《酒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③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约、租赁合同等)。

  ④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⑤家庭户口簿;

  ⑥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残疾证等)。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区民政局。

  3、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查,确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资格。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具体保障方式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房管局审批。

  4、市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并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申请人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6、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轮候顺序,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市房管局、民政局及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7、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规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8、市房管局按季度将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交申请人,由申请人将通知交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人凭此通知及本人(户主)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9、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轮候顺序和房源落实情况,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后入住。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管局可视情况采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申请人原住房属违章搭建的,应当无条件拆除。在拆除后方可正式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入住廉租房。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属旧城改造的直管公产房租赁户,在拆迁时已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解除公房租赁合同补偿金的,在退回安置补助费或补偿金后,方可正式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入住廉租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属租金核减的,经审批后从次月起执行;属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补贴自签订租房协议次月起执行,每季度发放一次。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源的,视为自动放弃;属实物配租的,自房屋移交当月起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市房管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保障资金发放报表,每年第四季度报告全年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申请人因家庭人数发生变化,保障标准应相应调整。人口减少时,按规定降低或停止其保障额度。人口增加需要增加补贴额度或住房面积时,可重新申请办理。

  市房管局应会同市、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共同提出是否继续保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房租、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申请家庭违反本条第㈠款的规定,骗取住房保障的,同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清退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不服市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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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1999-9-2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

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环发[1999]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并要求“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为贯彻《通知》精神,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按期淘汰含铅汽油,现定于1999年11月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地方自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查,自查重点内容是:

1制定淘汰车用含铅汽油计划及实施情况。

2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从199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情况。

3汽油生产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4汽车制造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使所生产汽油车都适用无铅汽油及新生产轿车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和安装排气净化装置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各地将自查总结报告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检查安装

1组织形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成中央检查总团,于1999年11月份对部分地区进行实地检查。总团团长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担任,检查总团下设三个检查分团,分团团长分别由有关部委司级领导担任,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管理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同时安排新闻记者随团采访。每个检查分团检查时间为5—7天。

2检查地点:

第一分团:山东省(济南市和青岛市)、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分团: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和桂林市)。

第三分团:甘肃省(兰州市)和青海省(西宁市)。

3检查方法

检查分团赴受检地区后,请各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介绍自查情况,然后检查分团深入实地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受检加油站由检查分团从受检地区提供的全部加油站名单中随机确定。

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名单由各检查分团和受检地区直接联系。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论 网 络 舆 论 监 督

兰绍江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包括政治生活方式。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 * * * * *
2003年,沈阳刘涌涉黑犯罪团伙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一波三折,引起了一场轰动全国的网上大讨论。虽然此案已告终结,但它造成的舆论效应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迪。
在刘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严惩黑社会犯罪的鲜明意愿,最终导致了最高法院对刘涌案件的再审。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互联网”成为民意表达的最佳手段。
一、从刘涌案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意义
1、 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的表达。刘涌涉黑犯罪集团案堪称建国以来罕见。众所周知,黑社会犯罪危害之严重非其他犯罪所能比拟,为各国政府之大患。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虽刚起步不久,但来势凶猛,国家对此已经确定了“露头就打,从重从快处罚”的方针,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深得民心的举措。刘涌集团危害一方十几年,终于绳之以法,自然为国人瞩目。当辽宁省高院以含糊其辞、“莫须有”的理由将刘涌死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死缓,尤其是部分“知名教授”违背民意、以权威面目书面干预审判活动的曝光,激起了国人的愤怒,引发民众投入一场空前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爱憎分明的人民意志得到充分表达:①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首恶必须严惩,决不允许假借“人道、人权”姑息养奸;尽管个别“权威”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并不是很严重的罪,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不是判死缓的问题云云[注],但人民不信邪,他们知道孰轻孰重,他们更不会用美国的法律来断中国的案子。 “刘涌不死,民心死”,一语表达了人民对黑恶势力的深恶痛绝。②维护司法公正,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有的 “专家”断言判处刘涌死刑是我国一贯重刑思想的体现,民众的态度是媒体片面引导的结果,是用感情代替法律;更有人建议最高法院改写辽宁高法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明确“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注: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的罪责了!)说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尊严的维护。”[注]但是,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3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百姓心中有杆秤”,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次参与讨论人员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感情和理性几乎都达到极致,正是如此,才避免了黑白颠倒和无限放纵。这充分说明,正义存在于民众之中,人民懂法、而且最理解法律的宗旨。
2、 正义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刘涌案的二审改判曾一度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某种怀疑;但最高人民法院正视全国人民的质询和呼声,依法对刘涌案提起再审,并最终维护了正义。人们看到我国的司法敢于从容面对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正如有位法学博士所言:再审本身是一个进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反映了法律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只有程序正义而没有实质正义,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 [注] 。刘涌一案的再审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用自己的行动体现对民意的尊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又产生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法律是一定形态的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的体现,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主体,因而法律必须代表最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司法又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下公开、公正进行。如果法律抛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是部分“权威”强加给人民的信条;如果司法活动不受人民的监督而失去公正,那末法律就将失去在民众中的权威。民不可欺——无论什麽人,打着“权威”旗号也罢、打出“人权”招牌也罢、还是玩弄什麽其他花样,他都不能逾越人民的意志,、超越我国的国情。
3、 人们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对刘涌案件的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在法律范畴给予人们很多启示,譬如法律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如何保证司法公正与权威;如何看待死刑等。更重要的是网络舆论监督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有个学者讲,“对刘涌案的再审,网络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网上畅所欲言体现了民众对权威机构的一种评判,在网络上对司法机关的评判则从某一方面体现一种社会的声音。”[注]网络在极大地拓展人们交互空间的同时,又极大地便捷了人们之间的认识与交流,它将成为今后人民自我教育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那末,人民可以通过网络监督司法活动,为什麽不可以把这个手段扩展到其他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安全……等等所有领域,都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都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网络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
二、 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深得民心;像《焦点访谈》、《社会经纬》,及其他中央与各地的报刊、电视反映社会热点、民众疾苦、腐败现象的各种专栏,在揭露社会矛盾、鞭挞违法乱纪、洗雪百姓冤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人民信任的 “喉舌”、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反映民情、社情的重要渠道。但是,传统的媒体有它一定的局限性:①时间滞后。民情、民意反映到媒体需要一定的时间,媒体一般要进行核实,然后再履行制作、审批手续,少则数天,多则数月。②广泛性受限。传统媒体由于篇幅、人力、资金、程序等诸多原因,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一般仅限在影响较大或很特殊的典型个案,大量的民情、民意以及事件难得光顾机遇。③交互性差。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④成本高。公开发行的报刊的版面价格很贵,电视台制作新闻节目的成本更高,如果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计算更为昂贵。⑤监督主体偏移。对国家事务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应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广泛的集合概念。媒体行使监督实际是代表人民的,然而由于它的局限性,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成为了监督主体。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则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1、 监督主体的素质较高。利用互联网表达自己意愿的人,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一定的知识和表达能力,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与维权意识,分析问题有一定的深度,他们是社会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年青人又据多数,思想活跃,容易接受和传播新鲜事物。通过互联网听一听这些人的反馈意见,对于推进我们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到7950万,职业分布广泛。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评价,不仅参与人多,而且面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评论都能得到集中反馈。
3、 人们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一般说传统的媒介对民情、民意总有个加工、筛选,往往一些更真实、一手的舆论、呼声得不到传达,而互联网就取消了这道 “工序”。如果把传统媒介比喻为“记名投票”的话,那麽互联网就是“无记名投票”。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现自己。
4、 具有空前快捷的特点。互联网是个电子的虚拟世界,它传播信息的速度不是以天数、小时为分母,而是按秒计算。海南发生的事情,在几秒钟内通过互联网,图文并茂地发布到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也不会发生传统媒介的那些昂贵费用。
5、 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对同一问题相互了解观点、展开讨论;既可以成本大套、连篇累牍,也可以短小精炼、一针见血;还可以组织 “专家访谈”,以至于组织问卷调查和反馈。
由于互联网具有这些优越性,利用这种先进的手段实现司法与行政活动的人民监督,就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有一位学者评论说:让人民通过网络发言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它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人民权益进一步的“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注3」给人民以发言的自由和让人民掌握法律武器同等重要,民主、法治、平等、自由,这是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让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吧!
当然,网络媒介既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又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公开性是指网上的信息可以共享;私密性是指在网上发布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性名和身份。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常夹杂着耸人听闻得谣言和不满情绪的渲泻。这些内容在网上广泛传播,影响很坏。所以加强网络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三、正确对待网络监督。
尽管网络监督目前仍存在某些缺陷,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看法,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作用。2003年,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最充分最有效的体现,众多新闻事件,如孙志刚事件、日本人集体买春事件、刘涌案件、宝马汽车撞人案等等,都在网络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监督,深深触及了人们的灵魂。人民大众参政意识空前高涨,使各种事件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不但影响着政府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党和政府日益重视网络媒体反映的民众呼声和意见,全国人民抗击“非典”时,胡锦涛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温家宝总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这表明网络媒体公信力日益凸显。网络监督已经不可阻挡,因为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我们应当对网络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使其规范和完善。
1、 网络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总纲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 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人民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网络监督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而有效手段,它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评价网上的争论说,“这是网友的自由,也是民主的体现。”
2、 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体现。
现代文明的社会,不仅表现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达,而且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文明化,尤其政治文明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首先表现为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受到关注和发挥作用。依赖现代数字技术而实现的互联网传输、交流手段,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充分实现民主又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网络监督正是这种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的恰到好处的结合,它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否定网络的意义,就如同愚昧时代否定“日心说”、清政府视火车为“怪物”、落后的文化禁锢电影、电视;否定网络监督也可以视为“叶公好龙”式的民主心态。
3、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自我教育的方式。
网络媒体是交流传播各种知识和社会信息之现代化工具,它具有广泛性、社会性、世界性等主要特征,他已经成为人们获取知识、了解天下大事的主要渠道。我们看到,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人们也在相互交流信息和知识,在参与中学习、在参与中互补,在参与中提高素养。对于个别不负责任、偏离事实和公德的网上言论,人们也在进行批评或抨击。正义、法律、公德、知识在自发传播,这是主流;恰恰是这种自愿参与的活动,更有效地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同时也真实反馈了人们道德的水准,让我们的主流媒体的导向有的放矢。
4、 网络舆论监督是民主、公开、平等的推动力。
政治民主化是政治文明的前提,其基本要求是政治上的民主、公开和平等,这正是网络监督的前提和目标。网络监督的前提是要求政治公开(也包括司法与行政的公开),公开才有公正。政治的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科学化以及政治的高效、清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政治公开化就是要增强政治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涉及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外),消除政治的封闭性和神秘色彩,消除程序上、技术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更好地了解政治过程,更好地知政议政和参政,实现各种民主权利。没有政治的公开化,就很难保证政治民主化,政治清廉也会受到影响,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也就无从谈起。
5、 对网络舆论监督应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
互联网承担着传播知识、信息,弘扬民族文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神圣社会职责,作为发布部门的大量社会信息应当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有关部门应该审时度势,加强正面引导。网络规范和道德的形成,主要靠教育和引导,靠所有网民的自律;2001年5月湖南创建了《红网》,作为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新闻和综合网站,拥有了中国第一批专业网络记者,在红网的“社区论坛”,邀请了诸多的专家、学者作为常年特邀嘉宾,进行各种建设性的探讨和评论,引导论坛舆论导向趋向理性化。全社会应当加强互联网诚信与公德教育,形成网络道德公约;网络服务与监管部门以及主流媒体应当主动组织对败坏网络声誉的批判,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净化舆论平台。
6、 建立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
网络监督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一切关注民生、关注国家的事情,总是会经过网络空间摆到各级政府的桌面上。对于这种“新”事物,我们的各级政府应当给与高度重视和恰当地应用了。有人建议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认为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应当扩大到司法和和一切政治领域,还应当制定必要的对监督渠道进行规范的章程。譬如: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的监督,首先要实现公开,国家司法、行政、经济等部门哪些信息必须或应当公开,通过哪些渠道公开,谁来监督执行;如许多地方纷纷创建“政务网”、“警务网”“市长信箱”等,为人民提供了方便之门。吉林省省长洪虎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政府要将自己的工作向媒体公开,媒体要监督政府的工作。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说,政府应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监督政府,重点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像我,就是你们的重点监督对象。社会反馈制度——我国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很重视从互联网了解民情,全国人民抗击“非典”时,胡锦涛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温家宝总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 各级政府是否可以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人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发表意见、建议,谁来收集来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如何建立畅通的相互反馈路径。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已成为百姓心中的名牌栏目,群众可以在网上投诉求助,由红网记者及联动媒体记者调查,并直接回复投诉人;群众还可参与进行评论和法律咨询等,使网络的互动性得到了充分体现。违法追究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规定了处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各地政府可以根据这个决定制定细则和一些必要的制度,使网络监督进入良性运行。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肩负起网络监督立法的重任。
总之,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一切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等领域,都因互联网的加盟而大开眼界、五彩缤纷。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也是推动现代社会进步的动力;因势而用之,受益无限;逆势而拒之,后患无穷。现代政治文明与现代化民主手段的结合,将创造一个真正健康、富于活力的现代化社会。

?文中[注]释均引自互联网评论。
参考文献:
郑慧:《政治文明:涵义、特征与战略目标》(《政治学研究》2002/3)
朱兵:《谈中国网络媒体的主要社会责任》(2003中国网络媒体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