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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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彭宪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办发〔2005〕18号)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湘潭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10号)予以调整,新增项目2项,取消项目20项,调整项目47项,项目总数削减至391项(其中市本级实施项目313项,中央、省驻潭单位实施项目78项)。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所附目录,及时调整,并重新向社会公示。
  本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项)(略)
2.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略)
  3.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7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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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货运代理也纷纷在华设立代表处,为贸易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提供了条件。据不少外贸企业反映,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70%。有些指定
货代心存不善,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我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也曾发现进口商特意设置货代来国内进行骗货的案例。
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保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通知各外贸企业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三、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
的赔偿责任。
四、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在一
起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出口商的货、款全落空。
五、各外贸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要警惕公司内部业务员或离岗业务员与境外货代或进口商串通一气进行骗货。



2000年12月5日

大连市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房改办


大连市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大连市房改办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促进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使用或支取公积金:
1.职工个人用于家庭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可以一次性支取使用已存储的公积金;
2.办理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手续的购房职工,可以在贷款期限内动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职工离退休、调整本市工作、出国定居、在职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4.非大连市市内四区长住户口的在册职工已缴交了公积金,被辞退或除名后,由原单位将长期临时户口退回原籍,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5.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使用或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个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1.购买、自建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必须具有职工个人存储公积金满二年以上(含二年)的证明,并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书)或修建房有关证明;
2.职工达到法定的离退休年龄,在办理正式的离退休手续后,凭个人身份证、颁发的离退休证件或所在单位的介绍信;
3.职工调离本市工作,需提供工作调转证明;
4.职工出国定居,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
5.职工在职去世,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关手续;
6.职工需动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时,需向其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提供购、建房有关证明,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须向职工提供户籍或直系亲属证明。
第四条 使用支取公积金程序:
1.职工使用或支取公积金时,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单位审查无误后,填写《公积金使用申请表》或《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核实,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或划转手续。
按本暂行规定第九条封存的公积金,需支取或划转时,按上述程序办理。
2.职工需动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时,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后,各自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条 职工使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买住房后,其中某成员另购住房需办理个人抵押贷款时,应将原购买住房动用该成员的公积金如数存入该职工公积金帐户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 职工将动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需将原动用的职工本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各出资成员公积金帐户内。
第七条 对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购房的职工,可以一次性支取原存储的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从购、建房支取公积金的次月起,再缴存的公积金仍存入原个人的公积金帐户内。
第九条 对于原单位已破产、解散或被原单位除名、解除用工合同而暂时没有再就业的职工,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银行予以封存。原单位持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印签到经办银行集体办理备案手续,经办行给每个职工发一份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便职工公积金今后转移或支取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