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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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工发[2005]24号
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5月18日,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了联席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的指示精神,深入研究了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劳动合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5年6月2日

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联席会议纪要
(2005年5月18日)

5月18日上午,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了联席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及有关司局负责人,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孙宝树、书记处书记张秋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了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就协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达成以下共识:
一、会议一致认为,王兆国同志的指示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抓到了协调劳动关系的根本,既是对工会工作的具体指导,又是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要求,是工会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抓手,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职责所在。大家一致认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契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是调处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会议特别强调,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作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重大举措,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开创劳动合同工作的新局面。
二、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会议一致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共同积极推动和参与劳动合同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推动《劳动合同法》尽早出台。同时,在目前17个省市已制定地方法规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劳动合同地方立法。
2、将进一步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列入国家三方会议重要内容,在国家三方会议的架构下,由三方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3、制定加强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规划和目标。今年,以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和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合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工作进行安排。力争到2008年,在扩大劳动合同的覆盖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4、将加强劳动合同工作列入今年8月国家三方会议召开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的重要内容,在会议领导讲话、典型经验交流中突出劳动合同工作,在评选表彰中将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作为重要标准,国家三方会议将就此下发补充通知。
5、加强联合调研。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就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联合召开劳动合同工作研讨会,通过调研,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开展。
6、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法律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
7、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国家三方会议召开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经验交流暨表彰会议期间,共同召开记者招待会,主要就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宣传。同时,请新闻单位配合组织劳动合同方面的专题评论文章、典型经验报道,形成较强的舆论环境。今年,三方将联合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和劳动保障干部进行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素质。
三、会议建议,全国人大加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工作,争取早日出台,以加快推进劳动合同法制化进程。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作为今年《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予以高度关注,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大依法纠正和处理的力度。会议一致表示,一定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指示精神,奋发努力,求真务实,推动劳动合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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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七年二月三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对各镇(街道、经济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区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本区政府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签订目标控制责任书情况;制定和落实行政问责制;建立和完善辖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奖励措施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政府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立和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事故查处制度,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人亲自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安全生产会议情况等。

3、落实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装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情况;建立和落实事故报告制度情况。

4、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保障情况。包括: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部署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5、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包括: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治整改情况。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包括: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方案、计划;成立组织机构;保障宣传教育经费;组织具体的活动内容等情况。

7、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督办的事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令督办的事项,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办)、省安监局交待督办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办)交待督办的事项。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佛山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佛府办〔2006〕86号)的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2、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对市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质监局、农业局、教育局、经贸局、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和佛山市海事局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完成控制指标情况:对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监管任务的部门,考核指标和监管任务的完成情况。

(2)落实责任制情况: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下属机构、单位和分管行业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专项整治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否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整改措施并取得成效等。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是否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方案、计划;是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安委会其余部门参照上述内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相应调整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3月份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对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年终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

(一)自评考核

每年在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前,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在考核前20天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年终考核

在各有关单位自评考核的基础上,由考核组根据考核方案到相关单位进行考核检查,也可视情进行抽查考核。

1、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并将考核报告有关情况通报到被考核单位。

7、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明确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三)平时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坚持平时动态考核与实际考核相结合,将各区、市有关部门平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1、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国家安监总局、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安委会(办)交办的督办事项。

2、是否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和省、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指示精神。

3、是否按规定要求和时限上报省、市安委会通知交办的安全生产书面报告(总结)、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等事项。

四、考核评价

根据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情况评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总成绩。年度考核总成绩由年终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相加得出,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考核通报的重要内容进行通报。考核成绩优秀的,市政府依据有关奖励办法实施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或行政问责。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 教育部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 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传统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传统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普通传统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传统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 国家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 省(区、市)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 传统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 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 传统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
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传统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1983〕体群字108号)同时废止。



20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