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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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是指:外商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方式在福建投资经营电力项目(以下简称外资电力项目),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潮汐电站等。
第三条 外资电力项目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双方商定。
第四条 为保证外资电力项目的合理回报率,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经营条件可参照国际惯例执行,也可按中外双方商定的有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五条 外资电力项目可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建设与经营,也可与福建省电力部门商定,委托其承包建设与承包经营。外资电力项目所需的设备允许投资者在国内外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所需的燃煤等原材料也允许在国内外市场自由择购。
第六条 外资电力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免征企业所得税两
年、减半征收三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省税务局批准,可以继续适当延长免、减税的年限。
外资电力项目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力项目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投资于省内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第九条 外资电力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生产用车辆、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条 外资电力项目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外资水电项目水库淹没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福建省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为外资电力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福建省电力部门和地方电网可为外资电力项目的上网电量负责包销,其电价一般按十年还本付息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还可实行峰谷、丰枯差别电价。
第十三条 为解决外资电力项目的外汇平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外资电厂由电力部门对出口创汇型企业,按一定的比例收取外汇电费。对外资电力项目的正常用汇,允许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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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2〕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确保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运行,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和指导工作。
 

省政务大厅是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政府施政方针和推进吉林省跨越式发展中应运而生的。省政务大厅以“高效、优质、廉洁、规范”为宗旨,以“高起点建设、高效能运转、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为基本理念。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各项业务,都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把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起来,实行“一厅式”服务,加强管理、公开办事、规范行政,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和政府行政方式改革的一项创新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大胆实践,主动工作。努力使省政务大厅成为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部署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形象窗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快速通道,成为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
,成为反腐败关口前移和行风整治的源头阵地。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务大厅审批服务项目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指进入省政务大厅、由省级有关部门派驻大厅窗口办理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三条 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经过清理、确定保留和现行有效,由省级部门依法行使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核、审定、审验、审查、检定、检测、确认、确定、许可、认定、认可、批准、准许、核定、验收、同意、注册、登记、发证、发照、备案等一切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 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省直部门直接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市州、县(市、区)呈报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按照“能进则进、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进入省政务大厅实行集中公开办理和高效快捷服务。
  第五条 凡是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 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收费,统一由设在大厅内的有关银行窗口统一办理结算业务。
  第七条 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作为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省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省政务大厅的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推动省直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省直会计核算、省直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建设项目统建业务进入省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进入大厅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三)负责研究提出规范省政务大厅各项业务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各部门进入省政务大厅的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推动全省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第八条 对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设立、取消或调整、变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应及时向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省政务大厅)通报。
  第九条 进入省政务大厅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逐部门、按项目做到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纳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四制”办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
  (一)对办事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进入省政务大厅的即办件数量,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
  (二)对办事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限制,以及需要研究、论证、咨询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复杂事项,实行前审后批承诺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窗口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三)对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审批环节的时限要做出明确承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和省政务大厅的运行,逐步实行主办责任制,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件,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投诉和复议,以及省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协调督办制。由省政务大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窗口部门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向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为真正体现省政务大厅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省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或接受咨询时,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一推了之。大厅内各个窗口都要把本部门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六公开”制度按项目印成告知单或按部门印成服务手册,便于群众查阅。
  第十二条 省政务大厅对纳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窗口和窗口人员的工作进行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上述条款中有关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开办事制度、“四制”办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投诉举报、考核奖惩等制度,由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具体制订。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者,改革经营者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所承担的责任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以年度时间为计算单位,确定经营者全部收入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四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体现业绩与收入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奖励与扣减并存,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实行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按照《郑州市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企业年度考核及经营者业绩考核合格;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未欠缴国家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发生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年薪收入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增量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依据本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等综合系数和综合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年薪=综合平均工资×(规模综合系数+职工综合系数)

(一)综合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7+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3。

(二)企业规模综合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确定。

(三)企业职工综合系数依据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确定(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第八条 增量年薪同本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浮动。

(一)增量年薪以确定的基本年薪为基础,依据本企业上缴税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率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同时,还应将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社会保险费缴纳、安全生产等内容作为辅助考核指标。

增量年薪=基本年薪×3×上缴税金增长率/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为30%)。

(二)上缴税金增长率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减去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40%,前二年60%。

(三)经营者增量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3倍。上缴税金增长率为负数时,增量年薪为零。

第九条 奖励年薪是当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大于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30%)时,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经营环境分别对经营者予以奖励。

第十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先考核审计后兑现。各项指标考核以当年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章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



第十一条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激励经营者注重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营者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关心企业长远发展,使个人自身价值和利益在企业资产增值中得到充分体现。

对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岗位股(干股)等激励办法。(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办法。风险抵押金包括经营者全部增量年薪转入和上级对业绩突出者经营者的奖励年薪,交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按同期利率计息。抵押时间为一个任期,没有实行任期制的企业经营者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四章 年薪支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和增量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第二年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其他工资总额调控办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经营者年薪收入。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增量年薪作为购股资金或风险抵押金,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经考核审计批准后转入财政部门专户。

第十四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由市委、市政府以现金、股份等形式给予奖励发放。

第十五条 企业每完不成一项辅助考核指标,相应扣减经营者10%的年薪收入。

第十六条 实行公司制改造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确认,经营者的历年经营业绩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由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向经营者返还风险抵押金的本息;经营业绩下降,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其中,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扣减全部风险抵押金。扣减的风险抵押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郑州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十八条 经营者年薪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根据经营业绩,提出经营者年薪收入意见,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总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给予持股、期权、岗位股奖励的,未兑现前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在一个年度内非个人因素工作变动,其年薪收入视其在经营者岗位工作的时间长短确定。凡当年在本企业经营者岗位工作满10个月及其以上者,应按原定年薪政策规定执行,不足10个月的,改按不实行年薪制度企业的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探索经营者职位消费试点办法,指导管理企业经营者职位消费。要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增强职位消费的透明度。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和完善对经营者收入的监督机制,规范经营者报酬,增强透明度。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要公开,发挥职代会和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行年薪制经营者收入的检查。经营者除按本规定领取应得的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企业另外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擅自额外取得的收入,除通报批评予以清退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考核兑现年薪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要保存5年,以备监督检查和审计之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纳入企业内部分配范畴,原则实行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也可在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其分管工作量化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60%-75%分别确定年工资收入。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同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快经营者选拔任用配套制度改革,最终实现经营者市场化。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郑劳[1998]82号文件印发)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郑州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规模综合系数表

2.企业职工综合系数表





附件1

企业规模综合系数表



销售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5000
35000-50000
50000-65000
65000-80000
80000

以上

0-5000
4.5
4.9
5.3
5.7
6.1
6.4
6.7
7.0

5000-10000
4.0
4.4
4.8
5.3
5.6
5.9
6.2
6.6

10000-25000
3.5
3.9
4.3
4.8
5.2
5.6
5.9
6.2

25000-40000
3.0
3.4
3.8
4.4
4.8
5.2
5.6
5.9

40000-60000
2.5
3.0
3.5
4.0
4.4
4.8
5.3
5.6

60000-80000
2.0
2.5
3.0
3.5
4.0
4.4
4.8
5.2

80000-100000
1.5
2.0
2.5
3.0
3.5
4.0
4.4
4.8

100000以上
1.0
1.5
2.0
2.5
3.0
3.5
4.0
4.4




附件2

企业职工综合系数表



职工人数
综合系数
职工人数
综合系数

1000以下
0.3
4000-5000
0.7

1000-2000
0.4
5000-6000
0.8

2000-3000
0.5
6000-7000
0.9

3000-4000
0.6
7000以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