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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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第65号


《郑州市科学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199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 长 陈义初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是指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业主及房屋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核发资质证书;
(三)制定行业规划,组织行业培训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居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五)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市政、规划、公用、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居住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依照各自职责,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已交付使用居住小区中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出售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企业或房屋出售前的原产权人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业主是指该居住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经业主授权后可作为业主代表。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业主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监督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三)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修改业主公约,批准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管理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二)制定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居住小区业主公约;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居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决定居住小区维修和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保护和改善居住小区环境质量;
(三)接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四)教育本居住小区居民遵守有关规定及业主公约;
(五)支持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有关管理工作;
(六)调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货币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四)有与其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歇业、分立、合并,应当按规定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货币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及管理服务业绩,可以升级或降级。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本居住小区内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房屋的维修与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存车房(棚)、绿地等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三)清洁卫生;
(四)公共秩序;
(五)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居住小区内从事物业管理以外的其他合法经营活动,可以根据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的要求提供其他专项服务或特约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
(二)依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违反本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自主选聘专营单位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城市管理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居住小区实施管理;
(二)接受业主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三)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生活服务和社区文化服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本居住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物业管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居住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企业应向市或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移交下列资料:
(一)居住小区规划图、竣工平面图;
(二)单位工程的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房屋产权明细表。
居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市或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前款规定的资料移交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企业或售房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新建居住小区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式样的合同文本。委托合同签订后报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居住小区异产毗连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居住小区内的绿地、游园、楼道卫生、环境卫生、道路维护与保洁、垃圾的收集,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后,应按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费用,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
第三十条 居住小区内的供气、供热、供水、排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由有关管理单位按其管理范围实施专项管理,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居住小区保安服务事项,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人员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居住小区的保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居住小区内的治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居住小区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用于居住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的物业管理专用资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居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未能达到委托合同要求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未按委托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给业主及房屋使用人造成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办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责令停止物业管理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歇业、分立、合并,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服务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物业管理活动,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居住小区业主、房屋使用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应交费用总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城市居住小区以外的其他住宅区和办公楼、公寓、商住楼、别墅区、厂区等,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各县(市)和上街区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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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各种庆典活动的暂行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等


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各种庆典活动的暂行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等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1997〕39号),特制定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各种庆典活动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除经上级部门批准或正式通知的重大节日及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庆典外,一律不准举办各种庆典活动。
第三条 党政机关举办庆典活动的审批权限:
一、凡举办全省性的庆典活动,必须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二、各地(市、自治州)、县(市、区)举办庆典活动,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必要时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经批准举办的各种庆典活动,需请上级领导同志参加的,必须先报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举办单位不准直接邀请。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各种庆典活动,需参加的,要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参加庆典活动的领导同志,不准携带无关人员和亲属。
第六条 经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一律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摊派活动费用。
第七条 从严控制庆典活动的宣传报道。庆典活动一般不报道。需要报道的重大庆典活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纪委《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给予主管领导、责任人和审批单位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5月15日

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85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清理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那次清理后继续有效的286件行
政法规(已扣除1988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中决定予以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同时增加1985年发布的行政法规)、那次清理中遗漏的33件行政法规和1986年至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365件行政法规共计684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这次
清理,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核,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其中: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应予废止的13件;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过去根据这
些行政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此外,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86件行政法规,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便于工作,现将这些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一并附后。

附一: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
一、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予以废止的1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关于劳动争议解 1950年11月 已被1993年
决程序的规定 16日政务院批准 7月6日国务院
1950年 发布的《中华人
11月26日 民共和国企业劳
劳动部发布 动争议处理条
例》代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批准 1989年2月
急性传染病管理 1978年9月20日 21日第七届全
条例 卫生部发布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已经通过
并公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9年7月31日 1988年12月
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29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已经通
过并公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1993年
2月22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并公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
4 关于地名命名、 1979年12月25日 已被1986年
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1月23日国务
发布 院发布的《地名
管理条例》代替。
5 关于推动经济联 1980年7月1日 已被1986年
合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3月23日国务
院发布的《关于
进一步推动横向
经济联合若干问
题的规定》代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0年12月10日 已被1994年
个人所得税法施 国务院 1月28日国务
行细则 批准 1980年 院发布的《中华
12月14日 人民共和国个人
财政部发布 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代替。
7 关于加强基本建 1981年3月 已被1986年
设计划管理,控 3日国务院发布 7月9日国务院发
制基本建设规模 布的《控制固定
的若干规定 资产投资规模的
若干规定》代替。
8 关于实行工业生 国家经济委员 已被1988年
产经济责任制若 会、国务院体制改 12月27日国
干问题的暂行规 革办公室、国家 务院发布的《全
定 计划委员会、财 民所有制工业企
政部、国家劳动 业承包经营责任
总局、中国人民 制暂行条例》代
银行、中华全国 替。
总工会制定
1981年11月11日
国务院批转
9 关于全国性专业 1982年3月16日 已被1988年
公司管理体制的 国务院发 10月3日《中
暂行规定 布 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清理整顿公
司的决定》和
1989年8月17日
《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进
一步清理整顿公
司的决定》代替。
10 关于制止乱涨生 1983年7月 已被1988年
产资料价格的若 26日国务院发 1月11日国务
干规定 布 院发布的《重要
生产资料和交通
运输价格管理暂
行规定》和《计划
外生产资料全国
统一最高限价暂
行管理办法》代
替。
11 关于进一步扩大 1984年5月 已被1992年
国营工业企业自 10日国务院发 7月23日国务
主权的暂行规定 布 院发布的《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条
例》代替。
12 关于增强大中型 国家经济委员会、 已被1992年
国营工业企业活 国家经济体制 7月23日国务
力若干问题的暂 改革委员会制定 院发布的《全民
行规定 1985年9月 所有制工业企业
11日国务院批 转换经营机制条
转 例》代替。

13 关于深化企业改 1986年12月 已被1990年
革增强企业活力 5日国务院发 6月3日国务院
的若干规定 布 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乡村集
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1991年
9月9日国务
院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
条例》、1992年
7月23日
国务院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条例》代替。
二、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复员建设军人安 1954年10月23日 调整对象消失自
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 行失效。
批准发布
2 关于燃料电力凭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
证定量供应办法 等部门制定 具体规定,自行
1978年1月9日 失效。
国务院批转
3 关于加强现有工 国家经济委员 适应当时情况的
业交通企业挖 会、国家计划委员 具体规定,自行
潜、革新、改造工 会、财政部制定 失效。
作的暂行办法 1980年6月
21日国务院
批转
4 关于社队企业贯 1981年5月4日 适用期已过,自
彻国民经济调整 国务院发布 行失效。
方针的若干规定
5 关于人造板分配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
的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委员 具体规定,自行
会制定 失效。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批转
6 关于城镇劳动者 1983年4月 适应当时情况的
合作经营的若干 13日国务院发 具体规定,自行
规定 布 失效。
7 边境小额贸易暂 1984年12月1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
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 具体规定,自行
批准 1984年 失效。
12月20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
8 国家优质产品评 1987年3月 适应当时情况的
选条例 28日国务院批 具体规定,自行
准 1987年 失效。
4月10日国
家经济委员会发


附二:1986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86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婚姻登记 1980年 1986年 被1985年
办法 10月23日 (3件) 12月31日
国务院批 国务院批准、
准 1980年 1986年3月
11月 15日民政
11日民 部发布的《婚
政部发布 姻登记办法》
明令废止。
2 村镇建房 1982年 被1986年
用地管理 2月13日 6月25日全
条例 国务院发布 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
法》明令废止。
3 中华人民 1976年 被1986年
共和国关 11月18日 10月31日
于各国驻 国务院发 国务院批准、
华外交代 布 1986年12月
表机关、 1日海关总
外交官进 署发布的《中
出口物品 华人民共和
的规定 国海关总署关
于外国驻中国
使馆和使馆人
员进出境物品
的规定》明令
废止。
4 中华人民 1951年 1987年 被1987年
共和国暂 4月18日 (17件) 1月22日全
行海关法 政务院发布 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
明令废止。
5 城市旅栈 1951年 被1987年
业暂行管 6月30日 9月23日国
理规则 政务院批准 务院批准、
1951年 1987年11月
8月15日 10日公安
公安部发 部发布的《旅
布 馆业治安管理
办法》明令废
止。

6 关于处理 1958年 被1987年
义务兵退 3月17日 12月12日
伍的暂行 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发布的
规定 《退伍义务兵
安置条例》明
令废止。
7 关于中小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型化工企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业安全生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产管理规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定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8 化学危险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物品储存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管理暂行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办法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9 化学危险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物品凭证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经营、采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购暂行办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法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10 铁路危险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物品运输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规则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11 化学易燃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物品防火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管理规则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12 关于违反 国家经委等 被1987年
爆炸、易 部门制定 2月17日国务
燃物品管 1961年 院发布的《化
理规则处 1月28日 学危险物品安
罚暂行办 国务院批转 全管理条例》
法 明令废止。
13 麻醉药品 1978年 被1987年
管理条例 9月13日 11月28日
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发布的
《麻醉药品管
理办法》明令
废止。

14 中华人民 1979年 被1987年
共和国优 6月30日 3月28日国
质产品奖 国务院批准 务院批准、
励条例 1979年 1987年4月
6月30日 10日国家经
国家经委 委发布的《国
发布 家优质产品评
选条例》明令
废止。
15 兽药管理 农业部制定 被1987年
暂行条例 1980年 5月21日国务
8月26日 院发布的《兽
国务院批 药管理条例》
转 明令废止。
16 国家行政 1981年 被1987年
机关公文 2月27日 2月18日国
处理暂行 国务院办公 务院办公厅发
办法 厅发布 布的《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处
理办法》明令
废止。

17 中国银行 1981年 被1987年
办理中外 3月13日 4月7日国务
合资经营 国务院批准 院批准、
企业贷款 中国银行 1987年4月
暂行办法 发布 24日中国银行
发布的《中国
银行对外商投
资企业贷款办
法》明令废止。
18 广告管理 1982年 被1987年
暂行条例 2月6日国 10月26日
务院发布 国务院发布的
《广告管理条
例》明令废止。
19 物价管理 1982年 被1987年
暂行条例 8月6日国 9月11日国务
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管理条
例》明令废止。
20 建筑税征 1983年 被1987年
收暂行办 9月20日 6月25日国务
法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税暂行
条例》明令废
止。
21 革命烈士 1950年 1988年 被1988年
家属革命 12月11日 (18件) 7月18日国务
军人家属 政务院批 院发布的《军
优待暂行 准 人抚恤优待
条例 内务部发布 条例》明令废
止。
22 革命残废 1950年 被1988年
军人优待 12月11日 7月18日国务
抚恤暂行 政务院批 院发布的《军
条例 准 人抚恤优待
内务部发布 条例》明令废
止。
23 技术引进 1985年 被1987年
合同审批 8月26日 12月30日
办法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1985年 1988年1月
9月18日 20日对外经
经贸部发 济贸易部发布
布 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技术引
进合同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
明令废止。

24 革命军人 1950年 被1988年
牺牲、病 12月11日 7月18日国务
故褒恤暂 政务院批准 院发布的《军
行条例 内务部发布 人抚恤优待条
例》明令废
止。
25 民兵民工 1950年 被1988年
伤亡抚恤 12月11日 7月18日国务
暂行条例 政务院批 院发布的《军
准 内务部 人抚恤优待
发布 条例》明令废
止。
26 保守国家 1951年 被1988年
机密暂行 6月1日政 9月5日全国人
条例 务院第87次 大常委会通过
政务会议 并公布的《中
通过 华人民共和国
1951年6月 保守国家秘
7日中央人 密法》明令废
民政府主席 止。
批准
1951年6月
8日政务院
发布
27 《中华人 1953年 被1988年
民共和国 1月2日政 7月21日国务
劳动保险 务院修正发 院发布的《女
条例》中 布 职工劳动保护
有关女工 规定》明令
人、女职 废止。
员生育待
遇的规定
28 关于女工 1955年 被1988年
作人员生 4月26日 7月21日国务
产假期的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女
通知 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明令
废止。
29 城市交通 1955年 被1988年
规则 6月21日 3月9日国务
国务院批准 院发布的《中
1955年 华人民共和国
8月6日 道路交通管理
公安部发布 条例》明令废
止。

30 全国地质 1963年 被1988年
资料汇交 5月30日 5月20日国
办法 国务院批准 务院批准、
地质部发 1988年7月
布 1日地矿部发
布的《全国地
质资料汇交管
理办法》明令
废止。
31 关于发布 国家地震局 被1988年
地震预报 制定 6月7日国务
的暂行规 1977年 院批准、
定 8月2日国务 1988年8月9日
院批转 国家地震局发
布的《发布地
震预报规定》
明令废止。
32 关于实行 1977年 被1988年
现金管理 11月28日 9月8日国务
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现
金管理暂行条
例》明令废止。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 明
33 中外合资 1980年 被1988年
经营企业 7月26日 6月3日国务
登记管理 国务院发 院发布的《中
办法 布 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34 关于高等 教育部制定 被1988年
教育自学 1981年 3月3日国务
考试试行 1月13日 院发布的《高
办法 国务院批转 等教育自学考
试暂行条例》
明令废止。
35 工商企业 1982年 被1988年
登记管理 8月9日国 6月3日国务
条例 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36 中华人民 1983年 被1988年
共和国商 3月10日 1月3日国务
标法实施 国务院发布 院批准修订、
细则 1988年1月
13日国家
工商局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实
施细则》明令
废止。
37 公司登记 1985年 被1988年
管理暂行 8月14日 6月3日国务
规定 国务院批准 院发布的《中
1985年 华人民共和国
8月25日 企业法人登记
国家工商局 管理条例》明
发布 令废止。
38 关于审计 1985年 被1988年
工作的暂 8月29日 11月30日国务
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条例》
明令废止。

39 社会团体 1950年 1989年 被1989年
登记暂行 10月19日 (9件) 10月25日
办法 政务院发 国务院发布的
布 《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
明令废止。
40 飞机旅客 1951年 被1989年
意外伤害 4月24日 2月20日中
强制保险 政务院财政 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 经济委员会 国务院令28号
发布 发布的《国内
航空运输旅客
身体损害赔
偿暂行规定》
明令废止。
41 人民调解 1954年 被1989年
委员会暂 3月22日 6月17日国务
行组织通 政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人
则 民调解委员
会组织条例》
明令废止。
42 关于改进 1965年 被1989年
对临时工 3月10日 10月5日国务
的使用和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全
管理的暂 民所有制企
行规定 业临时工管理
暂行规定》明
令废止。
43 军用饮食 总参谋部、 被1989年
供应站、 内务部制定 10月4日国
供水站组 1965年 务院、中央军
织管理暂 4月7日国 委批准、
行办法 务院批转 1989年11月
17日民政部、
总后勤部发
布的《军用饮
食供应站供水
站管理办法》
明令废止。
44 放射性同 国务院批准 被1989年
位素工作 1979年 10月24日
卫生防护 2月24日 国务院发布的
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 《放射性同位素
安部、国家 与射线装置放
科委联合发 射防护条例》
布 明令废止。

45 行政区域 1981年 被1989年
边界争议 5月30日 2月3日国务
处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 院发布的《行
政区域边界争
议处理条例》
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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