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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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海油〔2010〕100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4·20”井喷、爆炸、原油泄露事故(以下简称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我国海洋石油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海上石油开采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海洋石油工业是安全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海洋石油作业环境恶劣,活动空间狭小,设备设施布置高度集中,作业场所各种危险、危害因素多,集中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台风、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地震、海冰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海洋石油作业的安全;作业地点远离陆地,一旦发生事故,作业人员逃生和施救非常困难。目前,我国海洋石油面临着开发风险逐年增加,生产设施老化严重,应急救援能力薄弱,恶劣气候强度、频度加大等各种不利因素,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海洋石油企业一定要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工程、战略性工程、生命线工程,常抓不懈、务求实效。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评估,尤其要切实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严把资质审核、健康安全环保(HSE)业绩、人员素质、施工管理和现场管理等“五关”,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施工方案审查、作业现场监管和HSE业绩考核,严格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健全制度,深入持久地开展海洋石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海洋石油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以防井喷失控、防台风、防风暴潮、防火防爆、防中毒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日常生产中要做好重要设备设施、关键工艺环节和重点部位、要害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形成检查有总结、问题有整改、整改有落实的闭环管理模式。海油安办各分部、监督处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的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海洋石油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根据气象预报和有关预警通知,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三)加大投入,提高海洋石油开发本质安全水平。各海洋石油企业要加大对在役生产设施特别是接近服务年限、设备陈旧老化生产设施和井控装置的升级改造,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工艺、技术、装备、设施,采用先进、安全的工艺、技术、设备;要吸取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教训,开展对500米以深海域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等海上生产相关技术和装备的专题立项研究,提出深海石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装备的配套需求以及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探索能够使潜水员潜水深度从目前的800米增加到1500—2000米的可行性,提高深水的作业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重新审验在建的深水钻井平台防喷器控制系统,确保在平台倾覆沉没后,仍能通过备用系统自动关闭水下防喷器组;要推广使用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和作业设施可视化系统,实现对出海作业人员的作业资质、乘船乘机调度和出海人员状态等情况的实时动态管理。

(四)注重实效,大力加强HSE管理体系建设。各海洋石油企业要从设计、建造到生产运行,对海上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油气生产设施和关键施工环节,全面推广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强化施工作业过程和工艺流程风险识别,进一步识别和评估存在的各类风险,以及各种误操作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落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各级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要指导督促海洋石油企业立足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紧紧围绕现场、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按照“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做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各海洋石油企业要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抓好海上专业设备设施和施工作业的现场管理工作,对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和施工要落实作业许可制度和挂牌锁定制度,编制相应的作业计划、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对作业场所安全设备和报警装置、防护用品、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维护要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规程,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努力做到科学化、制度化、严细化;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确保海洋石油物探、钻井、测井、录井等作业的生产安全。各海洋石油企业要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严禁因抢进度、抢工期、抢效益,不顾安全而突击生产、草率投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为降成本而减少安全投入、减少监管力量和减少应急演练次数。

(五)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各海洋石油企业要在抓好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同时,逐级掌握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应急专家等应急资源数据库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摸清资源现状,为实现资源共享、做好应急管理奠定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应急预案的演练力度,提高对设备操作、应急程序、应急职能的熟练程度;尤其要细化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演练方式,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以增强预案的衔接性和救援的协作性;要切实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实效性、整体性,并要注意在演练中发现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要针对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教训,组织制订本企业相应的抢险和防污染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切实提升我国海上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要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国家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地方与企业、地面与海上等的协同应对机制,建立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协调机制;要做好一切应急准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抢险物资到位、救援人员到位;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努力形成立体救援能力,确保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物资运输、现场灭火、海上清污等能够及时、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大力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抓紧对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进行修订,以适应海洋石油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和推广应用。要针对所辖海域特点,督促各海洋石油企业抓紧对涉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行业标准和规程进行制修订。

(二)明确职责,加大对海洋石油开发的监管力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构建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石油开发的安全监管工作;海洋石油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推进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海油安办各分部和监督处所在企业要解决好海油安办分部和监督处监管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的问题;要加强对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术和法规方面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三)探索在海洋石油开发生产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在海洋石油企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突出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海洋石油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

(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坚持从严执法。海油安办各分部、各监督处要完善监管和执法制度,健全监管执法程序,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考核与监督,促进监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尤其要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明晰并落实监管执法责任,经常深入企业、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督促企业经常深入细致、彻底地排查治理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做到计划、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落实,确保万无一失。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做到认真执法、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处理坚决、行为果断,及时予以解决。

(二)严格许可,做好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认真做好安全预评价评审、备案工作,规范设计审查备案程序,加强对发证检验机构设计审查备案的管理。落实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备案制度,企业在试生产一年内必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竣工验收的审查程序和现场检查内容等,及时做好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开展HSE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制的落实,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生产、质量、技术、设备、劳动等专业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和分析、防范风险的能力。把HSE管理体系建设与安全许可结合起来,将HSE管理体系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完善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海洋石油企业要针对海洋石油的生产特点,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搞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制定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力争到明年底,所有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人员都至少接受一次专门的业务培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持证出海;强化海上应急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大对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重点加强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安全评价等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技术服务范围的管理,提高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的自身水平、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和企业,都要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深究原因,举一反三、总结教训、着眼改进。与此同时,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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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通知


教高函[2005]17号

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现有对口支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范围,使西藏、新疆地区的所有本科高等学校均与我国高水平大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具体方案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另行安排对口支援学校。

  二、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对口支援扩展方案:

  南京农业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农业大学;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医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对口支援新疆财经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和中央美术学院对口支援新疆艺术学院;

  山东大学对口支援昌吉学院;

  华中农业大学对口支援塔里木大学。

  请以上参加对口支援的学校尽快正式签署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及时将协议书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乐清县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乐清县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温州市乐清县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无证、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危害很大,必须坚决制止。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县这方面的情况比较严重,其它地方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这些现象。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
通知》(国发[1989]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产品责任者的意见》(国办发[1989]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坚决打击无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乱纪活动,对其责任者要从重给予处罚,特别是对于参与了这些违法乱纪活动的各
级党政干部,更要严肃处理。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治理整顿经济秩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发动各部门的力量,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对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生产经销活动中一定要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同时,还要组织一部分科技人员帮助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的整顿工作,提高各类企业的技术素质,使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国家技术监督局、机电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温州市乐清县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摘录)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一日)

(摘录)……
通过对温州市乐清县柳市区伪劣产品状况的调查,为了更有效地在全国范围内做好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查处工作,打击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的活动,我们建议如下:
(一)首先解决好认识问题。
温州市的低压电器问题是在经济领域中不讲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一个突出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那些只顾个人发财,不顾国家和人民全局根本利益、违法乱纪的经济活动,要有清醒的认识,对于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和做法,要及时宣传和引导;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
,从事假冒坑骗活动的要严肃查处,以利于各级干部统一思想,在经济领域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
(二)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牵头组成一个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抓好查处和打击无证、伪劣产品的活动。地方各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查处”、“打击”工作与疏导、扶持工作结合起来。对无照无证进行生产的单位、个人要予以取缔。对虽有营业执照但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其中属于粗制滥造、质量低劣者要严加查处;对其中质量合格者,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经审核符合取证条件的,应予以补证。对虽有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但产品质量下降的,应限期整顿,经复查仍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收回许可证,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
(三)遵照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认真搞好生产和流通领域经济秩序的精神,当前,要全面认真地实施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采取配套措施。对无证、伪劣产品,工业部门不得用来装配整机,商业部门不得出租柜台,运输部门不得批发准运证,
税务部门不得开税务发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其它有关部门不得安排计划、提供动力和生产资金,以便为抓好治理整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99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