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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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项修改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鼠害及有害植物的预防和除治。”

  二、将第七条中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修改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林业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间伐或小面积皆伐被森林病虫严重危害的林木时,需经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现场鉴定,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认定,按有关采伐规定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五、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森林病虫害的灾害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防治费用的补助办法,按财政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删除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鼠害及有害植物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农垦总局及其他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标准化建设。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编制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林场或乡林业工作站应当设一名专职或兼职防治检疫员(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森林保护、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林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森林保护、林业专业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林业院校及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选种、引种、育苗(种)、造林绿化、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第九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以及无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必要时可派检疫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当地车站、机场、港口、邮局及仓库执行检疫任务。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严加封锁,迅速扑灭。

  各林政检查站在查验木材运输证明的同时,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条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出和传入。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有计划地繁殖利用林内益鸟、益虫及其他有益生物。

  第十二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每年综合分析各地的调查数据发布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哨、选设固定标准地,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监测,综合分析基层单位的数据后发布当地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乡林业工作站和林场应当定期组织病虫害调查,提出防治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及时除治,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危害严重的主要森林病虫害实行综合治理。

  第十四条发生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时,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资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物资供应、交通运输、航空作业计划给予优先安排。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及时组织除治工作。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工作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除治工作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或拒绝除治。

  第十五条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实行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物理防治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扩大生物制剂在林业生产上的应用,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间伐或小面积皆伐被森林病虫严重危害的林木时,需经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现场鉴定,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认定,按有关采伐规定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属于商品类的用材林、经济林及新炭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分别从育林基金、木材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其中育林基金支出的份额在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区应当达到本年度育林基金实际支出的3%以上,重点灾区应达到4%;属于公益林类的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在工程投资中含防治费用不足时,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给予解决。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发生大面积爆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森林病虫害的灾害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防治费用的补助办法,按财政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和规章,预防和防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经营区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或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中,获得市二等奖以上成果的;

  (四)在林场或乡以下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没有及时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虚报或误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拒绝、阻碍防治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治安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其除治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

  森林病虫害发生严重且除治不力的,应当取消其有关达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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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补充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补充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增强企业活力,除已下达的各项政策外,省人民政府特制定本补充规定。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中央的《决定》精神和
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快改革步伐,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并抓紧组织力量,切实检查落实。各个企业同样要厉行改革,敢于和善于用权,着力在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发展步伐上下硬功夫。

一、实行政企职责分开
1.中央《决定》明确规定给予企业的权力,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各地必须逐条落实到企业,任何部门都不许克扣。企业性的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企业应有的权力。否则,企业有权抵制和向上级指控。企业也要扩大分厂的自主权,并给车间和班组一定的
自主权。
2.各级现有的行政性工业商业公司,要采取积极步骤改为经济实体,自负盈亏。商业的总店应予撤销。公司和总店的人员,可充实基层或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性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是在互利基础上的经济联合体。
3.省直厅局原则上不直接管理企业,除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地处边远以及为教学科研等直接服务的企业外,要下放给中心城市和有关的县管理。企业下放后,各地同样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工作。

二、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
4.企业的机构设置一律自主,上面不得干涉。管理人员要尽量精简,腾出更多的人员充实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和供销部门的力量。富余人员还可以搞跨行业经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
5.鼓励企业超产。企业在完成国家调拨产品计划后,其超产部分和按规定允许自销的部分,都可以随行就市,优质优价。产品税和所得税按规定计征,免征调节税。
6.对原来经济效益好,一九八三年利润基数高的大、中型企业,在第二步利改税中,要从实际出发,适当调减基期利润或调节税,以鼓励先进,不鞭打快牛。
7.折旧基金的80%留给企业。按照原规定集中折旧基金的范围,省属企业由省集中20%,其它企业由省和地、州、市各集中10%。集中的部分,可用于技术培训和技术改造的前期费用,主要部分应采取贴息贷款的办法用于扶持优质名牌产品的发展、新产品的开发和节能改造等

8.对一些社会效益大而产品微利的企业,其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项目的资金,可由各级经委和主管部门采取贴息贷款的办法解决,项目由银行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9.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土建费用,在投资总额30%以内的免征建筑税,超过的按土建投资总额征建筑税。

三、放宽小企业政策
10.转体经营的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应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进行经营和分配,除缴所得税外,不收承包费,折旧基金全留。区衔和乡镇小企业,可以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经营。
11.转体经营的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应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进行经营和分配,除缴所得税外,可视不同情况适当收取租赁费。鼓励适宜于分散经营的小型国营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承包、租赁或转让给个人经营,基层供销社的门店也可试行租货经营。少数民族地区的民贸企业,
转体后继续按原规定给予优惠照顾。
12.对十七个省辖市和县级市的粮店实行“核定批零差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对农村食品站和城镇肉食店、蔬菜店,由公司统负盈亏改为由基层站、店独立核算、直接交税、自负盈亏。调整核算单位后,符合小企业标准的,要按小企业对待。
13.二轻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留企业使用。上级联社收取的合作事业基金占企业税后利润的比例,由现在的20%改为15%。
14.采取集资、银行贷款、大中型企业扩散产品、联合经营以及按规定实行减免税收等办法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街道、乡镇企业以及家庭工业、联户企业的发展。
15.无论大、中、小型企业,都要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制。采取民主推荐候选人和过“三关”(发表治厂纲领、进行考试、举行答辩)的办法,选拔厂长(经理),并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指挥系统,对企业全面负责。

四、鼓励企业降低成本和开发新产品
16.对工业企业实行降低成本奖,商业企业实行节约费用奖,在上年实际基础上,按照企业原有管理水平的高低加以合理调整,作为基数,从降低部分中提取5一10%作为奖金,不计入奖金总额。
17.煤炭、石油实行定量供应,节约归己,超用不补。实行计划用电,按线管电,联片承包。在电价总水平不提高的前提下,按丰水期和枯水期、白天和黑夜等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电价。能源的分配计划和节约计划要一同下达,定期检查,坚决兑现。
18.企业扩大名优产品批量生产所需固定资产贷款,银行要优先安排,分别由各级经委、计委和有关部门贴息。获金银质奖的贴息20—50%,获部省优的贴息10—20%。使用贴息贷款的期限为两年。
19.经国家经委、科委和财政部鉴定确认、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经授权单位鉴定确认,具有行业或省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从试制企业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免税期间企业有权自行定价销售。新增收入一年
内全部留给企业。
20.企业的研制新产品费用、以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租赁费用、进行技术开发所需五万元以下的设备购置费用,以及技术培训费用,均可列入成本。

五、鼓励企业发展联合
21.提倡以拳头产品为龙头组建经济联合体,其所属企业互相供应的配套产品和零配件,不重复征税。城市工业向街道、乡镇企业和家庭工业、联户企业扩散产品和零部件,实行专业化协作和联合经营的,也按此原则办理。
22.鼓励资金富余的企业向外企业投资,实行联合经营,外企业投资部分所得利润可免征所得税两至三年。
23.具有法人地位的联合经济实体,其技术改造贷款,经过批准可以税前还贷。
24.鼓励国营大中型煤矿、有色矿和其它非金属矿拿出自有资金、设备和技术,与矿区外围的小矿实行合股联营,联营体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经营,按股分红。
25.边远的独立小矿(工区),可以租赁给农民或职工开采。

六、鼓励更大胆地对外开放
26.国外和港澳地区来我省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两年,第三年起减半征收。
27.外省来我省独资办厂和投资参与技术改造,改建扩建的,从获利之日起,其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两至三年。省外投资部分在征税期间,所得税可划交该省市。
28.对外贸易实行进出口代理制。生产企业有权参加对外洽谈、出国考察和推销,有权自行选择外贸公司委托办理进出口业务。大型企业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对外。
29.与国外结成友好关系的城市,可以同对方在一定范围内直接进行贸易。
30.除原油、成品油以外,对企业的其他出口商品,一律退还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对退税后仍然亏损,但有发展前途的出口商品,可按规定从出口调节税中给予扶助,企业也可以申请使用各种扶持出口商品的信贷。
31.对大部分进口商品实行国内价与国际价格挂勾,高来高去,低来低去,盈亏由订货单位自负。
32.企业同外商搞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所得工缴费的外汇额度,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以外,其余部分均留给企业。
33.有关部门要选定项目积极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争取世界银行贷款。中国银行的外汇投资用于开发性生产和技术改造所实现的利润,允许银行从税前分红。
34.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安排相当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按照行业规划,分清主次缓急;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为争取项目上马和引进外资作好充分准备。

七、搞活交通邮电事业
35.鼓励各方面力量办交通。凡取得法人资格、建设资金落实、建设项目和设计任务书经过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采取投资、合股、贷款(包括投工)等方式,新建或改建公路、桥梁和渡口,并允许收取过桥、过渡费和“断头路”的过路费,收费标准由项目批准部门核定。
36.积极推广“民工建勤、民办公助”改建扩建国道、省道的办法,凡基本达到二级公路标准的,由省交通厅给予补助。
37.将省汽运局、航运局等运输部门改为企业性公司,公路局工程处改为公路桥梁建设公司,航运实行港航分管,都要办成经济实体。
38.为加强交通建设的实力,对交通系统专业车队的车辆适当提高按营业额提取养路费比例。其它社会车辆的养路费也适当提高,即吨车月收费由八十五元调整为一百零四元。今后不再从公路养路费中提取能源交通基金。
39.鼓励各地、各部门、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经济单位以集资、联合等形式兴办邮电通信。集资经营的可以按股分红。

八、搞活商品流通
40.办贸易中心要国营、集体、个体,商业、工业、农业一齐上,实行多种形式,打破行业界线,开放经营。采取入股、集资、银行贷款等办法,加强设施建设。
41.广泛开展工商、农商,商商、本地商业和外地工农商企业联营,建立新型产销关系。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销售省内工业产品,为多得回扣而滥进质次产品造成积压损失的,应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42.敞开城门,鼓励集体、个体包括鼓励农民自理口粮进城兴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其它企业。各地应修建一批商业设施,租赁给他们经营。
43.城市建设要执行按建筑面积的7%搞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定。繁华地段现有临街建筑物的底层原则上要腾出来兴办第三产业,对外开放。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网点的,可由城建部门适当收费,用于发展第三产业。

九、搞活科技和其它事业
44.科研单位要普遍推广有偿合同制和对内课题承包制,开发性科研单位要逐步实现经费自理。提倡开放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和技术商品化。
45.良种场、苗圃、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和畜牧兽医站等事业单位,都要按企业办法管理,逐步实现经费自理。
46.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师,在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力所能及的其它工作,为社会服务,其收入归己。

十、搞活用好银行和其它社会资金
47.各地要发挥银行作用,充分运用银行贷款搞建设,把钱用活。对快贷快收、多收多贷、支援建设搞得好的基层银行,各级政府可予奖励。
48.各级政府要建立综合部门和财政、银行、审计等单位参加的资金调度联席会议制度,编制社会综合资金计划,及时引导各渠道资金,将别是银行资金的合理使用。
49.企业可以采取用户投资、带人投资、带料投资、补偿贸易、预付贷款、职工集资等多种形式,实行集股经营。经过批准,可以发放股票。

十一、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50.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劳动成果的好坏、 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以及对国家贡献的大小挂起勾来,只要不搞歪门邪道,又保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就可实行奖金上不封顶,并实行下不保底、内部不拉平。奖金额不超过四个月工资的,不征奖金税。
51.各地对所属企业,凡适宜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勾的,都可按上年基数,加以合理调整,实行上交税利工资率,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一户一率,由主管部门和劳动、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各地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积极推广。由于推广这一办法要有一个过程,其计算日期
均可从一九八五年元月开始。
52.对微利和亏损企业,可实行上交税利递增或递减包干,超收全留,一定几年不变。
53.有些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实行单位产量工资含量包干。实行单位产量工资含量包干的,包干工资可以全部进入成本。
54.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拉开工资、奖金档次。凡是适宜计件的,可以搞计件工资。
55.企业要发动职工群众制订近期和远景发展规划,留足各项基金,为加强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逐步实行自费工资改革创造条件,决不能只顾眼前,搞分光吃光。各级审计、财政和劳动人事等综合部门要热情支持改革,并加强检查监督,按照政策规定,该放的坚决放宽,该管的
坚决管住管好。

十二、增强地方财政活力
56.省对自治州、省辖市,对各行署所辖县市改财政收入总额分成为递增包干,超收全留,欠收不补,一定五年不变。自治州和省辖市亦应对所属县市实行这一体制。
57.近几年集中力量重点扶持自治州和新晃、麻阳等十二个贫困县努力改变面貌,同时对其它贫困县采取不同形式,帮助发展经济,开辟财源。
58.让(镇)财政和基层税收部门掌握一定的周转金,大力扶植区街、 乡镇企业以及家庭工业、联户企业的发展。
59.财政投资性支出,由无偿改为有偿。支农资金改为周转金。财政给建设银行的基建投资,拨款改为贷款后,收回贷款的使用权由财政、建行协商确定。财政也可以向企业投资合营。
60.严格控制行政费的增长,推行支出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严格控制用事业费扩充编制。对国家拨款的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改为收支差额补助逐步过渡到自收自支,经费自理。



1984年12月30日

教育部关于奖励全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奖励全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的通知


教技〔2002〕4号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是《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人才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0年启动实施以来,资助项目进展良好,绝大多数项目已经结题。部分受资助骨干教师在圆满完成资助项目的基础上,又承担了国家、地区的重大科研项目,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实施,培养和稳定了大批优秀的年轻骨干教师,推动了整个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了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在高校教师队伍中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我部决定对在首批“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孟安明等332名优秀骨干教师予以奖励。
  
希望广大高校教师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市:
  
  孟安明  袁新   李艳和  刘铮   苏宁   欧阳明高
  
  翁端   何书元  李子臣  唐建国  胡敏   李若瑜
  
  刘玉鑫  黄如   周晓林  赵耀   邢献然  闵乐泉
  
  何静   李效玉  纪越峰  杨放春  张勤   骆有庆
  
  赵玉沛  张冰   李洪兴  郑志刚  方维海  沃建中
  
  崔立山  邓军   陈艳艳  贾克斌  余跃庆  孙家跃
  
  杨慧   宫辉力  方炎   张朋

天津市:
  
  陈立功  钟登华  王成山  余建星  刘昌俊  李鑫钢
  
  马建标  刘育   许京军  赵新  贾士儒  陈增强
  
  史林启

河北省:
  
  檀润华  巴信武  刘宏民  张祥宏

山西省:
  
  贾锁堂  刘志河  张文栋

内蒙古自治区:
  
  邢永明  班士良

辽宁省:
  
  左良   谢里阳  张化光  于戈  郭东明  宁桂玲
  
  邱介山  孙兆林  王琰   王恩华  刘长江  毕开顺
  
  刘沛

吉林省:
  
  陈岗   陈维友  董德明  刘勇兵  路来金  佟金
  
  王殿海  尹景学  周慧   张汉壮  曹国臣  许文燮
  
   杨华民  胡长文  刘湘南  苏忠民

黑龙江省:
  
  傅松滨  顾继友  霍贵成  王选章

上海市:
  
  汪源源  郑珊   吴宗敏  袁正宏  汪长春  曾旋
  
  孔继烈  邓可京  李国强  余卓平  张雄   王汝建
  
  蒋昌俊  凌建明  沈军   顾牧   林忠钦  毛军发
  
  张荻   王如竹  沈文忠  汤杰   孙真荣  胡乃红
  
  朱建荣  于建国  马玉录  刘洪来  储炬   江建明
  
  朱美芳  任忠鸣  刘宇陆  黄秋花  崔磊   宁光
  
  胡义杨  李和兴

江苏省:
  
  顾晓松  张学光  沈其荣  宋爱国  李冲   王炜
  
  李宣东  施斌   徐岩   陈林森  缪协兴  王建
  
  顾冲时  何农跃  浦跃朴  余伯阳  吕剑宏  苟少华
  
  王汝成  李满春  陆桂华  田立新  袁银南  尤启冬
   
  叶建任  郭荣   周明国  沙家豪  谈哲敏

浙江省:
  
  周雪平  陈智   鲍虎军  刘旭   郑强   俞立
  
  陈建孟  聂秋华

安徽省:
  
  吴先良  张学军  祖方遒  左承基  徐科军

福建省:
  
  孙世刚  袁友珠  陈曦   夏海平  黄河清  李翠华
  
  郑建岚  林文雄  许建华  张莲珠

江西省:
  
  雷晓燕  黄菊花
  
山东省

   宋国君  李华军  战文斌  郑西来  崔德良  姜建壮
  
  李越中  王成建  尹衍生  赵国群  王开运  唐波

河南省:
  
  申长雨  刘平

湖北省:
  
  朱庆   胡亦军  张邵东  于丹   孟小林  汪国平
  
  许才军  陈胜宏  庞代文  孔维佳  邱建荣  谢长生
  
  段献忠  曾绍群  王红卫  刘韩星  陈文   严新平
  
  靳孟贵  周顺平  谢从华  杨光圣  邓引斌  徐祖顺
  
  周瑞阳

湖南省:
  
  李运娇  梁叔全  陈健宏  肖波   柳建设  钟志华
  
  王耀南  匡乐满  陈焕艮  罗和安  陈艳萍

广东省:
  
  罗向前  曾益新  余学清  李元元  钱宇   邱学青
  
  谢胜利  王迎军  朱敏   周长忍  徐汉虹  樊粤光
  
  曾和平  张宪民  阮双琛  洪添胜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阮百尧  黄成明

海南省:
  
  鲍时翔

重庆市:
  
  周雒维  唐炬   秦大同  温志渝  黄承志  李加纳
  
  王智彪  王国胤

四川省:
  
  周总光  张志荣  许唯临  罗懋   康陈放  石碧
  
  金学松  曹俊兴  黄楠   尧德中  王秉中  潘光堂
  
  周永红  陈代文

贵州省:
  
  谢庆生

云南省:
  
  段昌群  程赫明

陕西省:
  
  房喻   郑庆华  徐子勤  蒋庄德  丰镇平  段宝岩
  
  褚庆昕  齐勇   赵万华  王尧宇  王建华  杨更社
  
  程光旭  水鹏朗

甘肃省:
  
  涂永强  马如云  罗玉柱  樊丁   范多旺  方小敏
  
  贺德衍

青海省:
  
  冶成福

宁夏回族自治区:
  
  李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西甫拉提.特依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向本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樊尚春  李波   杨树兴  徐文国  孔立宁  赵万生
  
  苑立波  赵宁   宣益民  郭喜平  曹崇德  宋笔锋
  
  高晓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游雄   吴曙光  曹雪涛  吴玉章  陈志南  贾鑫
  
  单甘霖  林春生  王永良  胡昌华  王志英  胡德文
  
  冯良贵